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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附加条款

    非列明方式承保附加条款

    本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批单,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批单为准。本附加批单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投保人在投保时不提供雇员名单,只提供雇员总人数和对应的各工种人数。被保险人的雇员如有增减,应在30天内通知本公司批改相应工种的申报人数,并补交或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本公司按出险时各工种的申报人数与出险时该工种的实际人数的比例分别计算赔偿。

     

    临时出境工作附加条款

    本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险批单,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批单为准。本附加批单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对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临时出境,包括前往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工作的雇佣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性病而导致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照主险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境内公出及上下班途中附加条款

    本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批单,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批单为准。本附加批单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对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境内,不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照主险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所指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雇员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

     

    申报工资附加条款

    本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批单,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批单为准。本附加批单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投保人在投保时分类申报被保险人雇员的月工资标准,本公司同意在计算赔偿主险条款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误工费用时,不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而从申报月工资标准和实际月工资标准两者中选取低者作为标准计算。

     

    扩展门诊医疗费用附加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向我司投保的雇员的门诊医疗费用,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对于被保险人因疾病所致,可依据法律规章、社会医疗、其他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账户中扣减部分)取得补偿的门诊医疗费用之外的差额部分,并且不包括由于以下原因和条件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自己的伤害、患病;

    (2)被保险人犯罪、拒捕、自杀;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6)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患性病、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0)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15天内因疾病而导致的门诊医疗费用(续保除外);

    (13)挂号费和诊疗费;

    (14)牙科疾病;

    (15)被保险人因妊娠(包括宫外孕)、分娩、计划生育等引起的门诊医疗费用;

    (16)精神病或精神分裂、职业病、性病、恶性肿瘤、脑中风、心肌梗塞、慢性肾功能衰竭、肝硬化、糖尿病、高血压(Ⅱ期以上)及其并发症等引起的门诊医疗费用;

    (17)非指定医院就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18)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劳保)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19)住院医疗费用。

    累计责任限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人累计责任限额:___________________;

    每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_______________;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_________________。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扩展住院医疗费用附加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向我司投保的雇员的住院医疗费用,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对于被保险人因疾病所致,可依据法律规章、社会医疗、其他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账户中扣减部分)取得补偿的住院医疗费用之外的差额部分,并且不包括由于以下原因和条件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自己的伤害、患病;

    (2)被保险人犯罪、拒捕、自杀;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6)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患性病、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0)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15天内因疾病而导致的住院医疗费用(续保除外);

    (13)挂号费和诊疗费;

    (14)牙科疾病;

    (15)被保险人因妊娠(包括宫外孕)、分娩、计划生育等引起的住院医疗费用;

    (16)精神病或精神分裂、职业病、性病、恶性肿瘤、脑中风、心肌梗塞、慢性肾功能衰竭、肝硬化、糖尿病、高血压(Ⅱ期以上)及其并发症等引起的住院医疗费用;

    (17)非指定医院就诊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18)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劳保)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累计责任限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人累计责任限额:___________________;

    每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_______________;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_________________。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