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附加

    医疗责任保险附加条款

    医疗责任保险扩展非医疗事故

    律师费补偿条款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医疗责任保险扩展非医疗事故律师费补偿责任条款》。如扩展条款与基本条款相抵触,以扩展条款为准。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期限内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医疗活动中,因医疗纠纷争议诉讼法院,经法庭裁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补偿其已支付律师费的申请,保险人将承担补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1、非医疗纠纷争议诉讼案的律师费。

    2、不属于本保险责任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条  保险费率及赔偿限额

    1、保险费率:保险费率为 0.5%。        

    保险费 = 年度累计非医疗事故律师费赔偿限额  *  0.5%

    2、赔偿限额: 每次非医疗事故律师费最高赔偿限额为50000元

    第四条  免赔率

    每次事故免赔率为赔偿限额的10%。

    医疗责任保险扩展精神损害

    抚慰补偿责任条款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医疗责任保险扩展精神损害抚慰补偿责任条款》。如扩展条款与基本条款相抵触,以扩展条款为准。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期限内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医疗活动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和不良后果,导致患者精神损害,经法庭裁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且患者在保险期限内首次以书面形式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申请的,保险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1、未经法院裁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2、不属于本保险责任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条  保险费率及赔偿限额

    1、保险费率:保险费率为 1%。        

         保险费 = 年度累计精神损害赔偿限额  *  1%

    2、赔偿限额: 每次医疗事故最高精神损害赔偿限额为50000元

    第四条  免赔额及免赔率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3000元;每次事故免赔率为赔偿限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医疗责任保险扩展医疗意外补偿条款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医疗责任保险扩展医疗意外补偿条款》。如扩展条款与基本条款相抵触,以扩展条款为准。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期限内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过程中无过失行为,发生了无法预料、不能防范的医疗意外造成不良后果,经患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补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将对患者因医疗意外而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予以补偿。但每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补偿限额,并且每一保险年度的累计补偿限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年度累计补偿限额。

    第二条  保险责任免除

    1、医疗事故赔偿以及相关费用。

    2、医疗意外未造成不良后果。

    3、并发症造成的各项费用。

    第三条  保险费率、补偿限额及免赔率

    1、年度累计补偿限额

         年度累计补偿限额 = 年度累计赔偿限额 * 10%

         (注:或在该限额以内自选)

    2、保险费率及保险费:  保险费率为 1%。        

         保险费 = 年度累计补偿限额  *  1%

    3、每次事故补偿限额: 不超过10000元。

    4、免赔额: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为理算金额的5%。

    第四条 释义

    医疗意外: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诊疗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没有过错,但由于病情或者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并发症: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患者某种疾病的发展导致与这种疾病相关的其他的疾病,这些疾病是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但却不能避免和防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