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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附加险条款是财产保险综合险的附加险。附加险条款与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有任何抵触时,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为准。
盗窃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 保险人对加保盗窃险的财产,在保险期限内因被抢劫、偷窃或盗贼暴力侵入保险财产存放处所(以下简称“盗窃”)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以下简称“损失”)负责赔偿。
第二条 加保盗窃险的财产,除特别约定并在保单或批单上载明者外,不包括下列财产:金银、珠钻、宝石、邮票、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高级艺术作品、电脑资料。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
3、在保险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4、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5、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6、对保险财产进行盘点时发现的短缺或损坏。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四条 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应即通知保险人,并在保险人认为有必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时,给予便利。
被保险人应在通知保险人后十天内提出索赔。
第五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财产被盗窃的事实经过报告;
2、向公安部门报案的报告副本;
3、损失清单及有关帐册、单据;
4、其他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单证。
如发现被保险人提供的单证有任何虚假、欺骗或夸大时,保险人对该项索赔不负赔偿责任。
商业盗窃险条款
承保条件
第一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的同时可以根据帐面金额将其全部财产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由于发生外来、明显的盗窃、抢劫所造成贮藏于屋内(指有屋顶、有墙、有门窗的房屋建筑)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三条 被保险人故意纵容、串通内部监守自盗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被保险人义务
第四条 被保险人应加强对保险财产的安全管理和健全值班制度。
第五条 被保险人应接受公安部门及保险公司加强防盗安全建议并积极采取措施。
第六条 如遭受盗窃、抢劫,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到现场查勘。
第七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义务,保险人有权取消本特约或拒绝赔偿。
赔偿处理
第八条 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公安部门的立案证明和财产损失清单,经过三个月后,经被保险人核实按实际损失赔付。
第九条 保险人赔付后,侦查破案追回的被盗窃、抢劫的保险财产,应归保险人所有或作价折归被保险人。
第十条 被保险人如有虚报损失或其它欺骗行为,经查明后,保险人当拒绝赔偿,如已赔付,保险人有权追回赔款。
水管爆裂意外损失险条款
兹经约定,保险人对水管爆裂及其附属设备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水淹损失,负经济赔偿责任,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在水管及其附属设备发生意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采取措施积极抢救,为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而进行施救、保护、整理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
水管及其附属设备意外事故所致保险财产的水淹损失,如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先向第三者要求赔偿,嗣后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按照本条款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露堆财产保险条款
兹经特别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露堆财产因遭受暴风、暴雨所致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对其露堆财产的存放,必须符合仓储及有关部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防护安全措施。
橱窗玻璃意外保险条款
凡承保的橱窗玻璃(包括大门玻璃、柜台玻璃、样品橱窗玻璃等)因碰撞、外来恶意行为所致的玻璃破碎,以及因玻璃破碎而引起的橱窗内陈列商品的非盗窃损失,保险人负经济赔偿责任。
矿下财产保险条款
兹经特别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矿井、矿坑之地下建筑物、设备和物资,除了本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以外,由于瓦斯爆炸、冒顶塌方、提升脱钩以及地下水穿孔而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
利润损失险保险单
鉴于属于本保险单的明细表所载明的被保险人向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申请投保利润损失险,并已缴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同意,按照保险人签发的承保被保险人财产第____号的财产保险单,如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期限内于明细表指定的处所经营的业务由于发生:
1、火灾、雷电、爆炸及意外的漏水;
2、风暴、暴风雪、台风、洪水及地震;
3、飞机坠毁及其部件坠落;
4、暴动、民众骚动及恶意损坏;
而造成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由此造成的毁损或损失,以下称“损失”),根据本保险单所列或批注的条款、明细表、承保责任范围及除外责任(以下称“条款”)以及下列限定的损失予以赔偿,但以下列规定为限:
1、在发生损失时,应由承保被保险人在上述处所的财产利益的物质损失的有效保险,并已在该保险项下取得赔款或已由保险人承认赔偿责任。
2、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对每一单项赔偿责任限额不得超过明细表所列每一单项的保险金额。总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总保险金额或保险人签署的、在本保险单内或附于本保险单的附录所列可做替代的其他单项或总金额。
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电脑保险单
兹因本保险单附表所载被保险人向保险人递交投保申请书(该申请书作为本保险单的一部分)投保电脑资料险,并已缴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同意:在本保险期限内附表所列保险财产在附表指明的处所由于保险单所保的风险而遭到摧毁或损坏时,可根据本保险单所列条款,附表,保险协议书,除外责任及总则,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按下列规定予以赔偿。
但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的赔偿责任以保险单附表所列的数额为限,除非保险金额在保险人给付一次赔款以后,已由被保险人加缴保险费予以恢复。
特签署本保险单,以资证明。
附 表
1、被保险人:
2、营业处所:
3、经营业务:
4、保险金额:
5、免赔额:
6、保险期限:
7、年费率:
8、保险费:
保险协议(一)
数据处理系统设备(硬件)
1.保险财产:数据处理系统包括设备及属被保险人所有或租借由被保险人控制的所有部件,详见附单。
2.不保财产:本保险协议不保下述财产:
(1)常用数据处理传导体,即被保险人在数据处理操作中所使用的所有形式的转换数据和/或程序和/或指示装置。
(2)帐册、帐单、债务单据、有价证券、记录、摘录、契据、手稿、或其他文件。
(3)不在被保险人营业处所租用给他人的财产。
3.赔偿限额:详见附表所列清单。
4.承保风险:本保险协议承保所保财产直接物质损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下述各项除外。
5.不保风险:本保险协议对由于下述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1)由于错误建筑、错误设计所造成的损失,除非由于引起火灾或爆炸及由这种火灾或爆炸所造成的损失或引起的费用。
(2)内在缺陷、磨损,渐进性变质或贬值。
(3)任何被保险人或其合伙人、高级职员、经理或受托人的任何不忠诚、欺骗或犯罪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单独行动或与他人共谋。
(4)空气干燥、潮湿、温度极度变化、腐蚀或生锈,但本保险协议中规定承担的风险所直接引起的数据处理系统空调设施的物质损失除外。
(5)干扰,但由于本保险协议中规定承担的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坏所引起的干扰除外。
(6)对所保财产进行实际作业,除非由于引起火灾,爆炸及由这种火灾或爆炸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坏或引起的费用。
(7)延误或丧失市场(市价跌落)。
(8)本保险协议所属保险单除外不保的战争及核危险。
6.定值:重置价格——保险人对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坏时,财产的实际零售重置价格的超过部分,不负赔偿责任。损失或损坏应根据发生损失地点及紧接发生损失时间之前重置所保同类财产的实际现金零售价格予以确定或估计,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超过附表所列清单中规定的赔偿限额。
7.条款差别:本保险规定被保险人应递交保险人一份有关本保险单所保财产的出租或租用协议书(就出租人对上述财产的损失或损坏所承担的责任而言)。本保险单的保险范围仅应为上述出租或租用协议书以及本保险协议的条款之间的差别部分。被保险人同意将上述有关出租人责任的上列出租或租用协议书的任何变更、取消或终止情况在三十天内通知保险人。
与本保险单没有抵触的其他一切条款均维持不变。
保险协议(二)
数据处理媒介(软件)
1.保险财产:活数据处理媒介(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或由被保险人负责的他人的财产)。
2.不保财产:本保险协议不承保帐册、帐单、债务单据、有价证券、记录、摘录、契据、手稿或其他文件。但可以转换成数据处理媒介形式的例外,但在此情况下也只限于数据处理媒介形式,或不能用其他类似种类或质量所代替的任何数据处理媒介。
3.赔偿限额:详见附表所列清单。
4.承保风险:本保险协议除下述除外的风险外,承保所保财产直接物质损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5.除外风险:本保险协议对直接或间接由于下述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或产生的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1)数据处理媒介通过系统进行操作时,数据处理媒介失灵,损坏或数据处理系统包括设备及组成部件发生故障,除非引起火灾或爆炸,但在此情况下只限于这种火灾或爆炸造成的损失或损坏,或产生的费用。
(2)电磁伤害,电子记录受到干扰或被清除,但受雷击的除外。
(3)大气干燥或潮湿、温度极度变化、腐蚀或生锈,但本保险协议中规定承担的风险所直接引起的数据处理系统空调设施的物质损坏除外。
(4)延误或丧失市场(市价跌落)。
(5)内在缺陷、磨损,渐进性变质或贬值。
(6)任何被保险人或其合伙人、高级职员、经理或受托人的任何不忠诚、欺骗或犯罪行为,不论这种行为系单独行动或与他人共谋。
(7)本保险协议所属保险单除外不保的战争及核危险。
6.定值:保险人对损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以财产的实际重置价格为限。如果不重置或再制,则以媒介本身的价值为限。不论何种情况都应以附表所附清单订明的赔偿责任为根据。
7.定义:本契约所用的“活数据资料处理媒介”名称,应指被保险人在数据处理操作中所使用的所有形式的转换数据和/或程序和/或指示装置,但所有这种未使用及未保险的财产除外。
与本保险单没有抵触的其他一切条款均维持不变。
责任免除
本保险单对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损坏或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1.由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政府、国家或财产所在地区的公共、市政、或地方当局下令没收、强征、征用、破坏或损毁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2.下述事件直接或间接造成或导致的损失或损坏:
战争、入侵、外敌行动、敌对或类似战争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兵变、达到民众起义规模的民众骚乱、军事起义、暴动、反叛、革命、武力或篡权、没收、强征或任何组织的代表或与任何组织有关的任何人员以武力推翻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政府的任何行为,或旨在以恐怖行为或暴力对其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
在任何行动或诉讼中,如果保险人宣称,由于本条规定、损失或损坏不在本保险范围以内,则应由被保险人举证证明损失或损坏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以内。
3.由于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不论是否可以控制的,也不论这项损失是直接或间接的,近因或远因的,全部或部分的,由本保险单所保的风险造成或加重的。但根据上述及本保险单一切规定,由于核反应,或核辐射污染引起火灾而直接造成的损失,属于本保险单责任范围以内。
总则
1.搬动:本保险单提供的保险,适用于由于有损失或损坏的紧迫危险,所保财产搬到安全处所之时及在安全处所之时,以及从该处搬回之时。但以被保险人在搬动后十天之内通知保险人为限。
2.其他保险: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他利益方另有其他保险,则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仅应用作上述其他保险之后的超额保险。
3.转让:本保险单项下的利益转让,须在本保险单有保险人同意的批注后,对保险人方有约束力。但如被保险人死亡,或被判决破产、或无清偿能力,并在这项判决之日后八十—天内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则本保险单以负责承保被保险人的合法代表作为被保险人,但发送本保险单所列被保险人,并寄至本保险单所载地址的注销通知书,应为注销本保险单的足够通知。
4.伪报与欺骗:不论发生损失前后,如果被保险人隐瞒、伪报与本保险或本保险的标的有关的任何重要事实或情况,或对本保险或本保险标的任何事项进行欺骗或企图欺骗或作虚假宣誓,本保险应予失效。
5.损失通知:被保险人应尽快通知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可能在本保险单项下构成一项索赔的每一笔损失或每一项损坏,并应在损失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将损失证明交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如被保险人没来报告上述损失或损坏及提供有关损失的证明,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应予无效。
6.损失赔偿:所有索赔均应在递交保险人满意的权益及损失证明,并由保险人接受这项证明后六十天内赔付给被保险人。如被保险人已从其他方取得赔偿,保险人不再赔偿这项损失。
7.救助费用:如发生损失或损坏,应由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员及受让人进行救助,以保卫、维护、追偿所保财产,或其任何部分,以上任何行动对本保险均无妨碍。发生损失或损坏时,被保险人或保险人追偿、救助和保存所保财产的行为,不应视为放弃或接受委付。
对由此产生的费用,保险人可按照所保金额予以分摊。
8.清除毁坏物:本保险单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所保风险造成所保财产的损失,而对损坏财产进行清除时所产生的费用。但本项附加责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增加附表所列清单中规定的赔偿限额。
9.比例赔付:本保险单所保金额如低于发生损失时的重置价格或重造价格(视情况而定),保险人仅能按所保金额与重置或重造数额比例赔付。本保险单项下如不止一个保险金额,则每一项都应按上述条件分别处理。
10.恢复保额:遭受损失后,为了不使保险金额减少,被保险人可以加交自受损之日起至保险满期日止的适当额外保险费,恢复保险金额。
11.权益转让:在本保险单项下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向任何人或组织的追偿损失的权利,应转让给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制成及递交文件,并做其他一切必要的工作,以确保此项权利。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不应做有损此项权利的任何事情。
12.宣誓审查:被保险人应受并在其职权范围内使财产的其他有关利益方或雇员受保险人指定的任何人对有关赔案的一切事项的宣誓审查。被保险人还应在保险人或其代表指定的合理时间或地点出示所有帐册、帐单、发票及其他单据,或经证明的副本(如正本丢失),以供审查,并应允许摘录或缮制副本。
13.防止损失: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所保财产发生意外事故。对保险人代表提出的合理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如被保险人拒绝采纳保险人提出的防损建议,保险人对由此而引起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14.更改通知:如所保财产有任何变更或增加风险,被保险人应以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对此在保险单上予以批注。如果被保险人没有采取上述行动,保险人对由此变更或增加风险而产生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5.注销: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终止本保险单,保险人也可在十五天前通知被保险人注销保险单。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按保险人短期费率计算,后者按日平均费率计算。
16.争议处理: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审理。除另有协议外,仲裁或法律诉讼应在被告所在地进行。
现金保险条款
特别条件
第一条 金库条款:存放保险柜的金库必须具备适当的防盗保卫制度。
第二条 保险柜上锁条款:保险柜必须符合特殊设计的技术标准。在非营业期间,保险柜必须上锁。
第三条 保险柜钥匙条款:保险柜的所有钥匙和备用钥匙必须由两人保管。除非常必要外,在晚上或其他非营业期间均应取走。在营业期间,所使用的钥匙应放在隐蔽处。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等造成的被保险现金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火灾、雷电、爆炸;
(2)风暴、飓风、台风、旋风、洪水、海啸、雹暴、滑坡、地震、火山爆发、地陷、地火;
(3)飞机坠毁和飞机部件坠落;
(4)抢劫或入宅抢劫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现金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的雇员,被保险人的同住人或家庭成员或业务员的不诚实。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实际过失。
(3)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及民众骚动。
(4)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5)任何种类的间接或后果损失以及承保范围规定以外的任何原因。
赔偿处理
第六条 被保险人一经发现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任何损失,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当地公安局及保险人,说明有关损失的情况,及发现损失的办法,并应在发现损失后七天内送交保险人一份详细损失清单。被保险人应允许保险人授权的代表检查营业处所,并应提供证实索赔所合理、需要的所有说明和证据。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发现和惩罚罪犯,追查及找回丢失的现金,并补偿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赔付或须负责赔付的有关金额。保险人可在任何时候自己交付费用,无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存在任何异议,使用认为合理的措施追回丢失的或按照推测已经丢失的并由本保险单承保的现金。为此目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人需要时,给予所有的说明和合理的协助。
第八条 作为任何赔付的一项条件,可以需要被保险人签署一份权益转让书,给予保险人对 已赔付的现金的有效法律权益。任何赔付后追回的金额均应为保险人的财产,但其金额以保险人赔付的为限。
第九条 任何一年内对损失所赔付给保险人的金额,应从总保险金额中减除,使在任何一年中保险人应赔付的金额不超过附表所列的总保险金额。但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在其缴付按已赔付的损失金额计算的附加保险费后,恢复总保险金额。
第十条 发生本保险单范围内的损失时,如另有承保同样损失责任的任何性质的保险(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投保),保险人对这项损失仅负责赔付应付金额的比例部分。
第十一条 如果被保险人填写的投保单有任何方面的不真实,或投保单内对影响承保危险的任何重大事实作错误叙述或予以遗漏,或本保险或其任何续保是通过错误的、伪报或隐瞒取得的,或提出的任何赔偿要求有欺诈,作为索赔根据的申报或陈述有虚假,则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本保险单应予失效。
第十二条 除被保险人外,任何人都无权向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权益转让不受约束,除非保险人对此声明保险继续有效。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并对保险人代表提出的正当的防止损失建议,给予认真的考虑并付诸实施。如果被保险人拒绝采用保险人提出的这类建议,保险人有权拒绝赔付由此引起的任何索赔。
第十四条 如果被保险现金数额有任何变更或风险增大,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照予批改保险单。如被保险人未予照办,保险人对由于这种现金数额变更或风险增大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
第十五条 本保险单可在任何时候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终止,也可由保险人在任何时候提前十五天通知,注销保险单。在前一种情况下,保险人将根据本保险单已生效时期按短期费率计算,保留一笔保险费,在后一种情况下,这项保险费将按日计算。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在本保险单项下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后无法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仲裁或法院解决。除非另有协议,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所在地进行。
第十七条 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负责赔偿从发生损失时起十二个月以后的任何损失,除非索赔尚在法院审查或仲裁中。
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本保险单所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限内,因被保险人遭受财产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失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不含被保险人所属员工及聘用人员),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费用,均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保险人对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毁或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本保单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人均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未经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不能作出任何承诺、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员工意外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凡被保险人所属员工,在从事本岗位工作时,因遭受以下保险责任所致的人身伤残、死亡,保险人负责经济赔偿:
1、遭受到财产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
2、因操作机器、设备不当、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故意、恶意行为除外)而造成的意外事故;
3、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事故(故意、恶意行为除外)。
保险金额
第二条 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估价投保;
人均最低保额标准为伍千元,按被保险人(单位)工资表上全体员工人数为依据确定总保险金额。
赔偿处理
第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区(县)以上医疗机构的死亡、伤残证明、原始医疗费单据等有关单证;
第四条 员工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遭受死亡或伤残以及支付的抢救医疗费用、住院补贴费用,保险人按下列规定给付:
(1)死亡,按人均保险金额标准给付;
(2)伤残,根据保险人《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按人均保险金额标准的比例给付;
(3)抢救期间支付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为人均保险金额的20%;住院补贴(不包括观察室、家庭病床、康复病房),每人每天为人民币贰拾元,最高赔偿金额为人均保险金额的10%;
(4)以上(2)与(3)条累计赔偿金额,每次事故以“员工意外险”人均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