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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旅行紧急援救医疗保险条款(D)
总 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
凡年龄小或等于80周岁,身体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国境内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且其旅程开始和终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员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投保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作投保人。
第四条 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过程中因突发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授权指定的旅行援助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援助机构”)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医疗保险金
(一)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过程中因突发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中国境外的合法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当被保险人连续住院治疗满36小时,保险人委托救援机构为被保险人垫付在中国境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
1、住院床位费、诊疗费、护理费、检查费、会诊费、理疗费、药品费以及医生认为被保险人治疗所需的全部医疗设施费用。
2、病情需要入住ICU病房费用。
保险人承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责任以本合同载明的住院医疗费用的保险金额为限,救援机构在该限额内履行垫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责任。一次或累计垫付的费用达到本合同载明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过程中因突发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国境外的合法医疗机构紧急门诊及复诊,保险人委托救援机构在扣除免赔额人民币800元后,垫付紧急门诊医疗费用补偿金。医疗费用补偿范围包括:诊疗费、专家诊疗费、会诊费、化验费、药品费用、X线费、CT费、留院观察费及其它合理的医疗费用,但不包括以下费用:理疗费用、按摩费、针灸费、违反当地国家法令的药品、美容费、妊娠及其相关的费用(不包括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流产)。
保险人所承担给付紧急门诊医疗费用补偿金的责任以本合同载明的紧急门诊医疗费用补偿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紧急门诊医疗费用补偿金达到本合同载明的紧急门诊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国境外的合法医疗机构紧急牙科门诊就诊的,保险人委托救援机构在扣除免赔额人民币800元后,垫付紧急牙科门诊医疗费用补偿金,但医疗费用补偿范围不包括以下费用:安装牙冠、牙托、假牙,牙齿正畸,牙齿美容,洗牙等费用。
保险人所承担给付紧急牙科门诊医疗费用补偿金的责任以本合同载明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费用补偿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费用补偿金达到本合同载明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境外援助
(一)医疗运送费用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过程中因突发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需要紧急救治,保险人委托救援机构履行以下紧急医疗运送:
1、被保险人突发疾病(但不包括只需通过门诊就可以诊疗的轻微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须到医疗机构紧急救治的,将被保险人从事故地运送到初诊医疗机构;
2、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须转院治疗的,援救机构将被保险人从初诊医疗机构转送到医疗条件适合的医院治疗;
3、若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救援机构将派遣医护人员护送被保险人转院;
4、对被保险人的紧急医疗运送手段,以在事故发生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手段为限。若以空运为转运方式,救援机构将使用正常航班(经济舱位)。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必要,救援机构将雇用包机或者使用医疗救护专用飞机运送被保险人。
(二)转运回国费用
1、在被保险人的救护措施结束后,或者当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可以旅行时,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班(经济舱位)返回中国境内。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医疗护送,救援机构将在转运被保险人回中国境内过程中安排医疗护送。
2、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情况允许,救援机构将安排其回到北京、上海或者广州三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地点。若被保险人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地点,被保险人将被送至上述三城市之一的国际机场,该次转运回国的保险责任终止。
3、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中国境内时需入院治疗,被保险人将被送到上述三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任意一家医院;若被保险人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医院,被保险人将被送至救援机构指定的医院,该次转运回国的保险责任终止。
4、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乘坐正常航班(经济舱位)返回中国境内,救援机构有权尽可能使用被保险人开始旅行时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如发生更改日期或升舱费用,由救援机构支付。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被保险人从所在国返回中国境内的单程机票费由被保险人自负。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由于救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救援机构将支付被保险人的回程机票费,但回收被保险人之原始机票。
保险人承担医疗运送及转运回国保险责任以本合同载明的医疗运送及转运回国的保险金额为限,救援机构在该限额内履行职责,一次或累计履行医疗运送及转运回国保险责任所支付的费用达到本合同载明的医疗运送及转运回国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遗体或遗骨转运回国或就地安葬费用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过程中因突发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保险人委托救援机构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者其家属的愿望履行下列保险责任。
1、遗体转运回中国境内。若被保险人遗愿或者其家属选择遗体转运回中国境内并指定北京、上海、广州三城市之一的国际机场为目的地,救援机构将安排正常航班把被保险人的遗体从事故发生地运至中国境内指定的的国际机场。救援机构将支付符合事故发生当地国家航空运输标准的棺木的费用,及一切相关手续费及正常的航空运输费用。
2、当地火葬及遗骨转送回国。若被保险人遗愿或者其家属选择火葬,救援机构将支付其遗体在事故发生国家的火葬费,并将骨灰运回中国境内的运送费用(以正常航班的费用为标准)。
3、就地安葬。若被保险人遗愿或者其家属选择就地安葬,救援机构将支付就地安葬的费用。
上列保险责任以外的费用,例如:告别礼厅、宗教仪式,或非必要手续费用等,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救援机构将不承担费用支付责任。
保险人承担遗体或遗骨转运回国或就地安葬保险责任以本合同载明的遗体或遗骨转运回国或就地安葬的保险金额为限,救援机构在该限额内履行,一次或累计履行遗体或遗骨转运回国或就地安葬保险责任所支付的费用达到本合同载明的遗体或遗骨转运回国或就地安葬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亲属处理后事费用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过程中因突发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若当时没有亲属与被保险人同行,且有关后事需由亲属直接处理,保险人将委托救援机构安排一位被保险人直系亲属前往境外处理后事,交通和住宿费用由救援机构支付(以正常航班的经济舱位费用为标准)。
保险人承担亲属处理后事保险责任以本合同载明的亲属处理后事的保险金额为限,救援机构在该限额内履行,一次或累计履行亲属处理后事保险责任所支付的费用达到本合同载明的亲属处理后事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五)国际援助电话服务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过程中因突发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需要医疗、法律、行政方面的紧急援助时,保险人授权救援机构提供全球24小时国际援助电话服务。
(六)协助未满十六周岁儿童回国费用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过程中因突发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住院或身故,并造成其随行的未满十六周岁儿童无人照顾时,救援机构将安排该儿童返回北京、上海或广州三城市之一的国际机场,并支付正常航班(经济舱位)的费用。如救援机构认为有必要,将为该儿童安排一位随行人员陪同回国并支付交通费用。
公司承担协助未满十六周岁儿童回国保险责任以本合同载明的协助未满十六周岁儿童回国的保险金额为限,救援机构在该限额内履行,一次或累计履行协助未满十六周岁儿童回国保险责任所支付的费用达到本合同载明的协助未满十六周岁儿童回国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七)旅行证件遗失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过程中遭受抢劫或盗窃导致护照(或其它身份证件)丢失,并造成其无法按时返回中国境内及增加在旅行当地的费用支出,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将凭当地警方的书面报警证明,在扣除免赔额人民币100元后,支付被保险人补发护照(或其它身份证件)的费用及因身份证件遗失造成的饭店延住的费用。
公司承担旅行证件遗失保险责任以本合同载明的旅行证件遗失的保险金额为限,救援机构在该限额内履行,一次或累计履行旅行证件遗失所支付的费用达到本合同载明的旅行证件遗失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八)旅程延误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过程中遭受突发事件(如疾病,被盗,被劫)导致旅程延误,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将凭当地警方证明或医疗证明负责为被保险人升舱或更改机票日期,并在扣除免赔额人民币100元后,支付为被保险人升舱或更改机票日期所产生的费用。因天气或罢工等原因造成的延误,需凭航空公司的证明获得此项下之补偿。
保险人承担旅程延误保险责任以本合同载明的旅程延误的保险金额为限,救援机构在该限额内履行,一次或累计履行旅程延误所支付的费用达到本合同载明的旅程延误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九)旅程缩短
持卡人在海外旅行期间,因紧急情况需要返回中国境内,造成旅程缩短的,可以获得赔付,用以支付返程机票。该种紧急情况特指其中国境内的直系亲属身故,凭直系亲属身故证明获得该项赔付。
(十)行李遗失损坏或被盗
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因乘坐国际航班造成行李遗失或损坏,凭航空公司开具的证明和贵重物品及单件物品之发票,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十一)行李延误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因行李延误12小时以上需购买生活必需品的,可以凭航空公司的证明获得赔偿。(但已获航空公司赔付的不得重复申请赔付。)
(十二)转机延误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因转机造成延误的,凭航空公司开具的证明,可以获得相应的赔付。每延误12小时可获赔付人民币300元;延误12小时以上,由保险人负责帮助安排并支付当地的酒店费用。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原因除外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杀、自残、酗酒;
三、被保险人拒捕或越狱等犯罪行为;
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罢工、敌国入侵、武装冲突(不论是否正式宣战)、内战、内乱、叛乱、恐怖行动、政变、暴动、群众骚动、政治或行政干预、辐射能或其他飓风、水灾、地震、海啸等不可抗力事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六、怀孕、流产或分娩及其导致的并发症(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除外),不孕症、人工受孕、避孕及绝育手术;
七、变性手术、美容手术、矫形或整形手术(但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八、牙冠、牙托、假牙、牙齿正畸、牙齿美容、洗牙等非紧急牙科门诊的治疗;
九、理疗费、按摩费、美容费、违反当地国家法令的药品等费用;
十、屈光不正的矫正治疗、安装义眼、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或装置;
十一、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性治疗、心理治疗、精神治疗、心理障碍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门诊、预防性治疗或疫苗注射;
十二、献血、非疾病之输血;
十三、先天性缺陷畸形或疾病、遗传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十四、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已有的残疾或疾病,投保时正在患有的疾病或症状;
十五、被保险人已患有的慢性疾病,且在本次旅行前已知的一直患有的疾病及其康复期内所产生的费用;
十六、以海外求医为目的的旅行;
十七、温泉治疗、理疗、日光治疗法或美容治疗;
十八、在旅行期间,违反医生建议而引起的任何后果;
十九、在(但不限于)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发生事故时所产生的费用;
二十、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待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进行的非紧急治疗需求;
二十一、任何慢性或晚期定期肾功能衰竭,或者长期做透析的慢性或者晚期肾功能衰竭、性传染性疾病、获取移植器官(包括人造移植)或者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
二十二、在把被保险人转运到邻近国家的情况下,如果由于办理所需签证或者在取得该国家授权过程中出现延误;
二十三、因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指定代理人或与被保险人同行的家属或旅伴疏于通知救援机构等不可归于救援机构的事由,导致救援机构的援助行动延迟或无法进行者;
二十四、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进行就诊时,被保险人意识清醒或有家属、同伴陪同,能够及时通知救援机构,但在住院后24小时内未履行通知救援机构义务的;
二十五、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发生本合同第三条所列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急难援助服务项目;
第七条 期间除外
一、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二、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三、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或滥用兴奋剂;
四、被保险人参加职业运动或者任何危险性运动、活动,例如(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运动、特技表演、赛马、竞技性赛马比赛、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摩托车运动、任何形式的速度竞赛和其它任何竞赛等;
五、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任何种类的赛跑、拉力赛和竞赛,专业的或有组织的体育运动、登山运动、深海潜水、洞穴探险、空中运动、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
六、参与专业性、竞赛性体育项目,或为竞赛性体育项目而进行的训练;
七、任何未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转运和救护;
八、搜寻和营救行动造成的费用;
九、需要隔离或检疫的传染性疾病;
十、被保险人在下列任何国家和地区发生本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
亚洲:阿富汗、伊拉克、科科斯群岛、东帝汶、英属印度洋和大洋洲地区;
非洲:安哥拉, 贝宁, 博茨瓦纳, 布基纳法索, 布隆迪, 喀麦隆, 佛得角, 中非共和国, 乍得,科摩罗, 刚果共和国, 刚果民主共和国, 科特迪瓦, 吉布提, 赤道几内亚, 厄立特里亚, 埃塞俄比亚, 加蓬, 冈比亚, 加纳, 几内亚, 几内亚比绍, 肯尼亚, 莱索托, 利比里亚, 利比亚, 马达加斯加, 马拉维, 马里, 毛里塔尼亚, 莫桑比克, 纳米比亚, 尼日尔, 尼日利亚, 卢旺达,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塞内加尔, 塞拉利昂, 索马里, 苏丹, 斯威士兰, 坦桑尼亚, 多哥, 突尼斯, 乌干达, 西撒哈拉, 赞比亚, 津巴布韦
大洋洲:美属萨摩亚群岛、布维岛、圣诞岛、诺福克岛(澳)、基里巴斯、马绍尔群岛、密克罗尼西亚、瑙鲁、纽埃岛、帕劳群岛、皮特凯恩群岛(英)、所罗门群岛、南乔治亚和南桑威治、托客劳群岛、图瓦卢、美属群岛、瓦努阿图、沃利斯和富纳群岛;
南极洲。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确定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 保险费
一、 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本合同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确定的保险费(见附表)。
二、投保人应在投保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若投保人未在合同规定时间内交纳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合同另有约定从约定)。
保险期间
第十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保险责任起讫
一、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起讫以被保险人出境起至入境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为止,两者以先为准。
二、投保人应在投保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若投保人未在合同规定时间内交纳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合同另有约定从约定)。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明确说明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签发保单义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
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五条 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及时核定、赔付义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先行赔付义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交纳保险费义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合同另有约定从约定)。
第十九条 如实告知义务
1、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二十一条 年龄确定和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在投保时,请按照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申报并在投保单上填写,如果被保险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范围的,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1、被保险人在境外因突发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应立即拨打救援机构24小时国际援助电话通知救援机构,若被保险人发生突发急病或意外伤害需住院治疗,但因情况紧急或通讯不便等原因未能立即通知救援机构的,应在住院后24小时内通知救援机构。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被保险人在境外因突发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拨打救援机构24小时国际援助电话通知救援机构时,应口头提供以下资料:
(1)被保险人姓名、护照号、保险合同号;
(2)被保险人发生紧急情况的地点、救援机构可以24小时联络到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指定代理人或与被保险人同行的家属、旅伴的电话、传真或电传号码;
(3)简要描述紧急情况及所需的援助服务,例如:初诊医疗机构名称、联络电话、主治医生姓名及初诊病况。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保险申请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4、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用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和处方。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诉讼时效期间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五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法律适用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合同解除
一、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且未获准出境签证的,可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二、被保险人已获准出境签证的,无论其是否出境,均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终止
1、保险人自接到投保人解除本合同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即终止。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非保险事故而身故的,本合同对该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人可退还未满期保费。
释 义
1、保险人:指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满一年的岁数。
3、酗酒:是指没有节制地喝酒,以医疗机构或司法部门出具的酒精中毒或酒精摄入过量的相关证明为依据。
4、处方药物: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并需在医师监控或指导下使用的药物。
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意外事件造成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具有表面伤痕或创口的伤害。
7、先天性缺陷畸形或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缺陷畸形或疾病(病症或体征)。这些缺陷畸形或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不正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形态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8、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9、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和雪山等运动。
10、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11、特技表演: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飞车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
12、空中运动:是指从事跳伞、滑翔翼、蹦极、乘热气球等空中运动的训练、娱乐或表演。
13、突发疾病:指被保险人发生不可预期且在本次旅行中第一次发生的疾病(不包括任何既往症)。
14、既往症:以下病症为既往症,保险人及救援机构均不承担医疗费用及援助费用。痔疮、扁桃体切除术、高血压及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肿瘤、胃及十二指肠溃疡、胆囊炎、各种结石、器官移植、子宫内膜异位、颈椎病、牙齿整形、补牙(但外伤造成的紧急修补除外)、红斑狼疮、牛皮癣等慢性皮肤病。
15、紧急情况:指被保险人因突发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无法防止且急需外来援助的严重情况。
16、突发事件:指被保险人在旅游途中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无法防范的意外伤害、突发疾病、被盗窃或被抢劫等事件。
17、中国境外: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以外,但包括香港、台湾和澳门。
18、境外旅行:指被保险人在境外旅游、商务活动、工作学习等。
费率规章
1、 费率0.6%;
2、 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范围30%;
3、 费率浮动系数
(1) 短期系数
30天 | 1.1 |
31-364天 | 1 |
365天 | 0.6 |
(2) 地区系数
美洲,非洲,太平洋岛屿国等 | 1.5 |
政局不稳定,或经济欠发达国家和地区 | 1.3 |
山区、高原国家和地区,南极北极 | 1.1 |
其他国家和地区 | 1 |
(3) 年龄系数
1-65岁 | 1 |
66-75岁 | 1.5 |
76-80岁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