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9版)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部分 物质损失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抢劫、偷窃或盗贼暴力侵入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的损失;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外力引起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坏;
(二)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引起其本身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过失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损失;
(四)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五)贬值、丧失市场价值等其它后果损失。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场内球道因季节性枯萎、虫灾、人为的践踏、维护不周所造成的损失;
(三)下水道不畅或管道破裂引起的球道损失;
(四)球道、草坪因干旱、霜、严寒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断引起的损失,但由于本保险单保险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中断不在此限;
(二)保险财产本身的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虫咬、鼠灾、锈蚀、腐蚀、自然磨损以及损耗。
第三部分 球场经营者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经营业务时,因过失导致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累计最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本保险合同所指的第三者,包括观众和球员,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
第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50%以内赔付法律费用。
责任免除
第九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二)被保险人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的责任;
(三)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第十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动物、脚踏车、车辆、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它升降装置;
(二)火灾、爆炸、洪水、烟熏;
(三)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四)打架、斗殴、扭伤;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第三者在伤害事故发生三个月后发生的伤残或死亡。
第四部分 通用条款
总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第十二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者根据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十三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费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费率确定。
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七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第二十九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有关证明、资料齐全后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投保人不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选用可靠认真、合格的工作人员,保持业务活动中所使用的场地、道路、工程、机械、设备或器具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的状态。同时,应遵照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已发生的缺陷应立即修复,并采取临时性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或其代表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八条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
(二)出险通知书;
(三)标的损失清单;
(四)技术鉴定证明;
(五)事故报告书;
(六)必要的财务帐簿、单据;
(七)施救费用发票;
(八)有关部门的证明;
(九)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关的裁决书;
(十)第三者索赔函;
(十一)被保险人与第三者达成的赔偿协议书面文件及支付凭证;
(十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三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或更好的状态、性能;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三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
(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三十五条 保险合同双方在本保险合同中约定了免赔额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为根据本保险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
保险合同双方在本保险合同中约定了免赔率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为根据本保险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免赔额和免赔率同时存在的,两者以高者为准(免赔金额部分以按前款根据免赔率计算方式得出的金额与约定免赔额两者中高者为准)。
第三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七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三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九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四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二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球场经营者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
a) 食物饮料责任
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球场(俱乐部)提供的食品、饮料(含酒精类饮料除外)造成进入球场(俱乐部)消费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球场(俱乐部)应负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球场(俱乐部)应克尽职责防止出售或提供不洁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或饮料。
b) 野生动物侵害责任
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进入球场(俱乐部)的消费球员或来宾及服务过程中的球童遭受野生动物侵害造成的人身伤亡、或消费球员及来宾的财产损失时球场(俱乐部)应负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球场(俱乐部)应克尽职责防止野生动物侵害事故的发生。
对于人身伤亡事故产生的球场(俱乐部)球童的医疗费用,本保险仅负责对超出当地社会保险应付部分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内按条款赔偿。
c) 球车事故责任
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球场(俱乐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球车翻倒或球车碰撞事故造成进入球场(俱乐部)的消费球员或来宾及服务过程中的球童遭受人身伤亡,或消费球员及来宾的财产损失时球场(俱乐部)应负的赔偿责任。球场(俱乐部)须提供事故的现场照片。
对于人身伤亡事故产生的球场(俱乐部)球童的医疗费用,本保险仅负责对超出当地社会保险应付部分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内按条款赔偿。
d) 闪电雷击伤害责任
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进入球场(俱乐部)的消费球员或来宾及服务过程中的球童由于闪电雷击造成的人身伤亡、或消费球员及来宾的财产损失时球场(俱乐部)应负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对于人身伤亡事故产生的球场(俱乐部)球童的医疗费用,本保险仅负责对超出当地社会保险应付部分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内按条款赔偿。
e) 一杆进洞费用
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金额内,保险人对进场消费球员“一杆进洞”引起的费用进行补偿。此须在高尔夫比赛中有除当事球员及其随从之外一个目击证人(包括球童),并由球会提供正式的书面证明/证书影印件及当事球员的收款收据。一杆进洞必须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