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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恐怖袭击财产保险 (2009版)条款

    文本框: 注意: 在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尤其是以粗体字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联系本公司业务人员或致电:400-820-8858。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恐怖袭击财产保险条款

     

    鉴于保险单所载明的投保人已向保险单所载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为“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及其它书面陈述(该投保申请书及书面资料被视为本保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已向本公司缴付了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赔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损失。

     

     

    保险依据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所提供的与本保险相关的所有资料均构成本保险的依据并被纳入本保险之中。

     

    保险责任

     

    以下述条款、除外责任和条件为准,对于在保险期间内因恐怖主义行为而导致的位于保险单所载地点的属于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依法负责的并向本公司申明的建筑物及内部设施所遭受的直接物质损失或物质损毁提供保险。于保险单所载地点外发生的任何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定义

     

    就本保险而言:

    1.    恐怖主义行为系指同时具备如下特点之活动

    i.     该活动是为了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类似之目的,而实施的暴力行为、非法使用武力或危害人的生命或有形财产的非法行为。

    ii. 该活动是由个人或组织实施,无论该活动是单独行动,还是代表组织或是与组织有关的行动,但该活动不包括(无论是合法的还是事实上存在的)执政政府的行动。

    iii.            该活动旨在:

    a.     威胁或逼迫平民,或

    b.     破坏政府或国家的经济,或

    c.     通过威胁或逼迫的方式推翻或影响合法的或事实上存在的政府管理,或

    d.     通过大规模摧毁、暗杀、绑架或扣押人质的方式影响政府管理。

    2. 建筑物系指有屋顶有墙的结构,包括标牌、玻璃、室内装饰物和装置、电梯、固定燃料箱、车道、人行道、墙、门、碟形卫星信号接收器及相应装置和天线杆。

    3. 内部设施系指装置(包括室内装饰物)、机械和设备、办公设施和库存物(包括被保险人生产的或用以销售的成品物质)。

    4. 实际现金价值系指为修复或替换建筑物或内部设施而发生的费用,应适当扣除折旧和磨损。

    5. 电子资料系指转换成可用于电子设备和机电数据处理或电子控制设备进行交流、解释、或处理的事实、概念和资讯,包括用于处理和操作数据或指挥和操纵此类设备的程序、软件及其它编码指令。

    6. 索赔事件 系指因同一恐怖主义行为引起的和由其直接造成的每个单一损失或系列损失。如果在连续72小时内发生的多起恐怖主义行为有表面上相互关联的目的或共同的领导,将被视为同一个事件。该72小时期限不得超过本保险的有效期,除非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到期之前并在上述的连续72小时之内首先遭受因恐怖主义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或损毁,而且任何连续72小时期限也均不得在本保险生效之前开始。

    7. 污染物质与致污物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固体、液体、气体、或热力形态的刺激物、致污物、或有毒或危险物质、或其存在或释放会危及或者可能危及人的健康、安全、福利或环境的任何物质。

    8. 本公司系指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公司。

    除外责任

     

    本保险不承保:

    1. 以下任何情况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性质的损失、损毁、或费用:

    a)  涉及发射、散布、释放或扩散任何化学或生物制剂的任何恐怖主义行为。

    b)  任何威胁或欺骗要实施恐怖主义行为。

    c)  通过电子手段实施的恐怖主义行为,包括电脑黑客,或采用任何形式的起破坏作用的、有害的、或其它未经批准的指令或编码。

    d)  污染,不论此类污染是怎样造成的。

    e)  故意破坏行为、故意损坏他人财产、罢工、劳资纠纷、暴乱、骚乱。

    f)  战争、入侵、外国敌人行动、敌意行为(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叛乱、革命、起义、军事行动、或夺权。

    g)  根据任何政府或公共或地方当局命令而对财产进行的充公、国有化、征用、销毁、或损毁。

    h)  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不论其是怎样造成的。

    2.    市场损失、收入损失、或不能使用,除属于本保单所专门包括的“收入损失扩展批单”承保范围之内的除外。

    3.    贬值,功能下降、成本费用增加、失窃、抢劫、神秘消失或无法解释的损失、或任何其它间接损失。

    4.    连续三十天以上无人占用的任何建筑物或其内部财产。

    5.    飞机、船只、机车、或设计用于道路的车辆。

    6.    位于列明被保险地点以外的传输线和配电线及其支撑结构。

    7.    任何动物、植物、或树木。

    8.    电子资料的损失、损坏、销毁、失真、删除、讹误或被修改。

    9.              如果没有本保险,被保险人原本可以根据任何其它保险而获得赔偿的任何损失,但超出其 它保险保险金额范围的那部分除外。

    理赔依据

     

    理赔依据如下:

    A.

    对于建筑物、 机器和设备,本公司将支付:


    在另一地点重建、修复、或重置被损毁财产的合理费用,但是不得增加本公司的责任,且重建、修复、或重置后的状态应当与被损毁建筑物、机器和设备在发生损失前的状态在实质上相同,而不是比损失前状态更好,以实施重建、修复、或重置为前提。.

    如果建筑物、 机器 和设备在合理的时间内未被修复、重建、或重置,则本公司将只支付实际现金价值。

    B.

    对于内部设施,本公司将支付:


    i.

    对于已经售出并等待提货的制成品,将支付正常售价,但应扣除所有折扣和此类制成品在没有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原本会发生的费用。


    ii.

    对于所有其它库存货物,将支付原材料价值和人工费用,加上适当比例的管理费。


    iii.

    对于属于他人的财产,将支付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责的金额,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出实际现金价值。


    iv.

    对于胶卷、磁带、磁碟、磁鼓、电池、或用于电子资料处理的其它磁记录或储存介质,将支付不超过此类媒介处于未曝光或空白状态时所需费用的金额,加上从以前的备份或原件复制电子数据的费用,不包括研究和工程费用,或重新生成、收集、或组合此类电子资料的任何费用。如果媒介未被修理或重置,估价依据应当是空白媒介的成本。本保险不承保与此类电子资料对于被保险人或任何其它方所具价值相关的任何金额。


    v.

    对于除上述iv)条中所列之外的文件,将支付不超过空白材料成本的金额,加上被保险人转录或复制此类记录而发生的人工费用。本保险不承保与此类文件对被保险人或任何其它方所具价值相关的任何金额。


    vi.

    对于所有其它财产,将支付实际现金价值。

    所有金额均按损失发生之时计算。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于超出保险单中所列金额的损失均概不负责。

     

    相关费用

     

    本保险还包括被保险人在遭受本保险承保的损毁之后为恢复或修复被保险建筑物而发生的必要与合理的其它费用,包括:

    i. 为建筑师、测量师、顾问工程师和其他人所支付的费用;

    ii. 因清除指定地点并确保场地与被保险建筑物安全而支付的费用;

    iii.       在遭受损毁后,因执行政府或当地当局的任何要求而发生的费用,而此类要求在发生损毁之前并不适用于被保险人。

    本公司为上述费用所支付的最大金额以保险单中所列出的为准。

    本公司将不支付因污染物质与致污物的任何排出和/或渗出而导致的任何费用。

    条件

     

    损失通知与索赔证据

    如果得知发生或可能发生本保险项下的索赔的损失、或损毁、或情况,被保险人应当:

    (一)立即自行或通过其经纪人或代理人(如有)尽快向本公司发出通知。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二)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本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如果提出本保险项下的索赔,被保险人应按本公司的合理要求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以证明索赔事项的真实无误, 并在就任何索赔而进行的调查与理赔过程中提供全面配合。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公司有所要求,被保险人须服从由本公司指定的任何人所进行的检查。

    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本公司就被保险财产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于本公司询问的关于被保险财产或被保险财产所处的建筑物或场所的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即时解除本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该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恪尽职责

    被保险人 (或被保险人的任何代理人或分包商)必须克尽职责,采取(同意采取和允许采取)一切实际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采取预防措施,以保护或者转移被保险的财产从而避免或者减少任何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增加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被保险财产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条件和风险价值的任何重大变化以及供应商或被保险业务的管理、所有权、或控制的任何变化,被保险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在本公司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即时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将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因被保险财产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检验

    本公司有权在任何合理时间检验保险单中所列被保险财产并自行承担其费用。

    任何该类检验均不构成安全性保证。

    联合被保险人

    本公司对本保险项下的任何一个或多个被保险人所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的全部责任将不超过保险单中所示保险金额。对于超出保险金额的部分,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不论此类金额是构成所有被保险人遭受的投保损失,还是任何一个或多个被保险人遭受的投保损失。

    第三方

    本保险仅发生于被保险人和本公司之间。本保单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给任何第三方以本保险项下的任何利益,或实施本保险任何条款的权利。

    保护与保养

    被保险人必须确保通知本公司的所有保护措施在所有适当的时间都得到全面和有效的实施。

    被保险人必须确保通知本公司的所有防火警铃和安全系统每当在指定地点无人值守时均全面启动。如果有某一系统不能正常工作,被保险人必须尽快通知本公司。然后,本公司可变更本保险的条款。所有系统都必须由有信誉良好的承包商按照合同进行定期保养,至少每年一次。

    不足额保险

    如果在任何被保险财产发生损失或损毁之时,所有被保险财产的总价值超过该地点已申明价值达10%以上,则根据本保险规定,被保险人有权获得的赔偿将不得超过申报损失乘以在该地点已申明价值与被保险财产总价值的比例。

    转让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如发生被保险财产转让,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被保险财产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本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将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受托人无任何利益

    本保险不得以任何方式适用于被保险财产为任何目的而被委托的任何受托人或任何人,包括以运输和储藏目的。

    损失核定及先行赔付

    本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如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核定,则双方同意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 30 天。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理赔协议后的十日(10)之内,本公司将支付双方已商定之赔款金额。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本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本公司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欺诈索赔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本公司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代位求偿权

    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接管和处理针对任何索赔的抗辩或理赔(但是费用由本公司自理),并以被保险人名义提起诉讼,以便为本公司追回根据本保险规定所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其自己的费用。本公司有权行使被保险人的所有权利和补救办法,被保险人应当按照 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其力所能及的一切协助。

    委付

    除非本公司选择接受被保险财产作为残值,否则被保险财产在任何时候都应是被保险人的财产,被保险人不得将其委付给本公司。

    保密

    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如果事先未经本公司书面许可,本保险的存在被披露给除被保险人的专业顾问、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以保密为前提)之外的第三方,则本公司对由此导致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适用法律与管辖权

    本保险的成立、生效、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词语解释

    如果有权机构认定本保险的任何词语或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政策相冲突,则该词语或条款应加以解释和/或修改,使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政策。

    损失条款的部分支付

    在发生本保险承保的损失时,若未在法定期限内确定理赔金额的,双方同意本公司可以按照保险条款和正常的理赔程序对已核定的损失金额做出部分支付。为获得该部分索赔支付,被保险人应提交损失的部分证据以及支持性文件。双方进一步同意,在允许该部分支付前,必须首先扣除本保险规定的免赔额(如有)。

    保险费支付保证与保险合同解除

    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投保人必须在保险单所列的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15)天内向本公司支付应缴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本保险合同规定交付约定保险费,则本保险合同于规定的交费期限届满时即终止。

    投保人可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解除本保险合同,若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解除合同,本公司将按照规定收取保险单所列保费的5% 作为退保手续费;若在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本公司将按照以下所列的短期费率收取已承保期间的保险费。本公司也可随时解除本保险合同,但必须提前30天通知被保险人,并退还按日比例计算的从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被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失后,投保人可以自本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的三十日内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也有权以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的方式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本公司将按照以下所列的短期费率收取已承保期间的保险费。本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退还投保人按日比例计算从解除之日起的被保险财产未受损失部分的未满期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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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扩展承保收入损失批单

    请查阅保险单,确定是否有此项保障

     

    保险责任


     

     

    以此项扩展保障以附于其后的保险除外责任、条件和限制为准,并且以下述额外条件、除外责任和限制为准,本公司将负责支付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收入损失,该损失是因位于保险单中所示地点的被保险人业务中断而直接导致的,而这种业务中断是由于位于保险单中指定地点的本保单所承保的财产受到的直接物质损失或损毁而造成的,这些财产已经申明了收入损失(或业务中断)价值,而损失或损毁也属于本延伸条款附于其后的保险的保障范围之内。

    此项保障从物质损失或损毁发生之日开始生效,在业务中断的整个期间内有效,但不得超过以下规定的时间:

    i.     在恪尽职责后,用于修复、重建、或重置已被毁或损坏的那部分被保险财产的时间;或者

    ii.  十二(12)个日历月。




     

    定义

     

    收入系指原本会获得或发生的缴纳所得税之前的净收入或损失,以及所发生的持续正常运行费用。

    理赔依据

     

    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支付被保险人业务中断或受限制期间的被保险实际收入与该中断或限制之前一年内相同期间被保险收入之间的差额部分,但是应当减去在中断和限制期间因费用降低,或者因在被保险地点之外的其它地方提供的服务而节省的费用。

    在理算属于保险范围的赔偿金额时,应考虑被保险人业务的任何变化情况,并为业务的所有非常情况和其它情况留出余地,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状况的波动。

    本公司还将向被保险人支付被保险人因尽力去最大限度地减少其收入损失和继续其业务而发生的其它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但是应当减去因中断或受限制期间的费用降低而节省的任何金额。为最大限度地减少被保险人的损失而发生的费用不得超过原本会损失的收入金额。

    本公司在理赔时所支付的金额绝对不得超过保险单中所示保险金额,该金额是因物质损失或损毁和收入损失而发生的损失的总和。

    除外责任

     

    本保险不承保:

    1.    因罢工者或其他人在指定地点干预财产重建、修复、或重置,或干预经营活动恢复或继续而导致的损失扩大。

    2.    因执行任何条例或法律而导致的损失扩大,这些条例或法律对本保险所承保的任何财产的使用、重现、修复、或拆除进行管制。

    3.    因任何租约、许可证、合同、或订单被吊销、失效、或取消而导致的损失扩大,除非此类吊销、失效、或取消是因被保险人业务中断而直接造成的。此时,本公司应只负责在本保险承保的赔偿期中影响被保险人收益的那部分损失。

    4.    市场份额的丧失或任何其它间接损失。

    5.    在保险单中所列免赔期中发生的收入损失。

     

    本保险合同其它条款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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