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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通保”工商企业综合保险(2009-C)条款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工商通保”工商企业综合保险条款

    2009(C)版

     

    本保险由财产综合保险、机器设备综合保险、现金与有价证券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内陆货物运输保险等基本险及其附加险构成。鉴于被保险人已向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本公司”)提出投保申请并缴纳应缴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被保险人所选择的并在保险单中确认承保的险别、扩展责任及相应的赔偿限额为限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条款、书面投保申请(如有)、报价单(如有)、保险单、批单或批注(如有)及其它约定书均为本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本保险合同应视作一个整体,其中特定文字或说明的意义及解释均一致。

     

    本保险合同由本公司的合法授权代表于保险单上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

     

    本通用条款的规定适用于本保险合同各保障部分的基本险、附加险,批单、批注和其他约定书。

     

    第一章:除外责任

     

    第一条:运输工具责任除外条款

    本公司对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下列事项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任何经核准可在公路上运行的交通工具、建筑安装机械和其他的机器设备、铁路机车以及铁路或汽车公司(运输公司)的所有机动车辆,以及各种船舶、飞机等水运工具或空运工具。

    二、除非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本公司对由于使用上述交通工具所引致的财物的损失和损害以及各种身体伤害不负责赔偿。

    三、除非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本公司不承担直接或间接由上述交通工具中所载财物的所有、维修、操作、使用、装载或卸载所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核辐射除外条款

    本公司对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事故所引起的损失、损毁、责任或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任何核燃料、核废料或核燃料燃烧所产生的电离辐射或辐射污染;

    二、任何核设施、反应器或其它核子装置或其核组件之辐射、毒素、爆炸或其它危害或污染物质;

    三、任何使用原子或核裂变、聚变或其它类似反应,或辐射力或辐射物质的武器或设备;

    四、任何辐射物质的辐射、毒素、爆炸或其它危害或污染物质。

     

    除核燃料之外,当其他放射性同位素在商业、农业、医疗、科技领域使用,或用于其它类似或同等用途时,需要预置、运载、储存该放射性同位素的,不适用该除外条款。

     

    第三条:化学物质渗透、污染及污损条款

    除非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本公司不赔偿与下列各项有关的任何责任:

    一、直接或间接因化学物质渗漏、污染、污损导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坏或功能丧失;

    二、为去除,排除或清理因该渗漏,污染,污损导致的污染物而产生的费用。

     

    第四条:战争、恐怖活动和政府行为除外条款

    本公司对由以下情况直接或间接导致、产生或引起之灭失、损毁及责任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战争、侵略、外敌入侵行为、敌对行为或类似战争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内战、革命、叛乱、颠覆、捕获、扣押、拘管、禁制、扣留或遗弃的武器所致的灭失、毁损或费用;

    二、叛变、民众骚乱且假定该骚乱足以引致军事暴乱、起义、革命、权利篡夺等;

    三、任何个人或代表任何组织的恐怖活动;

    四、因财产被合法设立的当局没收,国有化或被征用所造成的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剥夺;

    五、因任何人士对建筑物之非法占据而造成的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剥夺;

    六、政府或当局命令所致之损失或由政府或当局的干涉或介入而引起的损失的扩大。

     

    注:本条款中“恐怖活动”系指同时具备如下特点的活动:

    1、 该活动是为了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类似之目的,而实施的暴力行为、非法使用武力或危害人的生命或有形财产的非法行为。

    2、 该活动是由个人或组织实施,无论该活动是单独行动,还是代表组织或是与组织有关的行动,但该活动不包括(无论是合法的还是事实上存在的)执政政府的行动。

    3、 该活动旨在:

    1)威胁或逼迫平民,或;

    2)破坏政府或国家的经济,或;

    3)通过威胁或逼迫的方式推翻或影响合法的或事实上存在的政府管理,或;

    4)通过大规模摧毁、暗杀、绑架或扣押人质的方式影响政府管理。

     

    第五条:电子数据及互联网责任除外条款

    本公司将不负责赔偿由于以下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损坏或损失:

    一、所有互联网或类似设施,或局域网、个人网络或类似设施的运行或发生故障;

    二、任何数据、软件或任何类型的程序或设定指令的损坏、破坏、失真、删除或其它损失;

    三、数据、编码、程序、软件,任何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或其它依赖芯片或植入逻辑的设备全部或部分地丧失用途或功能,且由此引致被保险人的营业停顿或中断。

    如由任何其他原因所引起,上述第一、二、三款所述的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均不属于承保范围。

     

    第六条:霉变责任除外条款

    除本保险合同所列明的风险导致的霉变损失外,本公司不承担任何直接、间接或与霉变相关的财产灭失或损毁、理赔及其它费用。

     

    本保险合同只承保在保险期间内直接由本保险合同承保风险引起的霉变而导致的被保险财产的灭失或损毁,但前提是:

     

    本条款在符合本保险合同其它限制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特别条件:

    一、对被保险财产造成物质灭失或损毁的风险属于本保险合同列明承保风险;

    二、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首次遭受由霉变所导致的被保险财产意外灭失或损毁时,必须在6个月内如实通知本公司损失的情况和金额。

     

    第七条:其他通用除外条款

    除非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本保险合同不承保:

    一、流行病、传染病及由此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伤害、损失或责任;

    二、因被保险人及其合伙人、高级职员、雇员、董事、受托人或法定代表在其任职期的不诚实、犯罪行为或与其它人共谋的欺诈所造成的损失或责任;

    三、任何精神损失、利息损失以及间接损失等损失赔偿责任;

    四、任何罚金,惩罚性或惩戒性的赔偿金。

     

    第二章  一般事项/条件

     

    第一条:共同被保险人

    如在保险单中列有一个以上被保险人,列居首位的被保险人将被视为其他所有被保险人之代表、并同意代理所有其他被保险人履行本保险合同规定的被保险人的义务,前提是其他被保险人已同意其代理。任何一个被保险人的所知及发现应视为所有被保险人的所知及发现。本公司在进行责任清偿时,有权向投保申请书或保险单中列居首位的被保险人进行清偿,而该被保险人出具的收据或签署的责任清偿书将作为本公司最终的、完全的责任清偿文件。

     

    第二条: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对本公司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据实说明,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即时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该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将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而本公司同意继续承保,则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补缴自本合同的生效日起累计增加的保险费及其利息。

     

    第三条:资料和检查

    被保险人应妥善保存被保险财产的所有资料,以使本公司可据此准确地计算出损失总额。本公司有权利(但非义务性的)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对本保险合同承保的场所、业务、机器及设备进行检查,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代表详细提供评估风险所需的一切资料。但该项检查之权利或所作的检查或任何报告并不构成代表被保险人或其他人做出担保,以判定或保证该场所、业务、机器或设备是安全的、不危害健康的,和符合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本公司有权利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或终止后三年内的任何合理时间,对所有能显示或核实薪酬金额、其他关于保险费率的标准或涉及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之工资/薪酬记录、总分类账、支出、凭证、合约、税收报告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帐簿、文件及记录进行检查及审核。

     

    第四条:合理之预防措施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措施在内的一切合理措施,以尽力避免或减少承保损失的发生:

     

    被保险人应经常保持一切适当的维修或维护以保证消防、安全、警卫、防护等设备的正常运作,避免其损坏或失灵。如果一旦前述风险防护设备发生损失或失灵并威胁到被保险财产的安全,被保险人应尽一切可能以抢救或安全转移被保险财产。若欲改装、修缮或改建上述风险防护设备,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此外,本公司有权进入被保险场所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该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否则本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五条: 风险程度增加

     

    若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即时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将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保险合同的解除

    除本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外,投保人可随时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本公司也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投保人解除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本公司按总保险费的5%或者人民币200元扣除手续费(以二者较高者为准,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后退还剩余保险费;本公司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将全额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本公司将按照下附短期费率表收取已承保期间的保险费。本公司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本公司将按承保日数比例收取保险费并返还被保险人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从解除生效之日起算)。

     

    短期费率表:

     

    承保期间

    短期费率

    超过

    不超过

    --

    1个月

    全年保险费的10%

    1个月

    2个月

    全年保险费的20%

    2个月

    3个月

    全年保险费的30%

    3个月

    4个月

    全年保险费的40%

    4个月

    5个月

    全年保险费的50%

    5个月

    6个月

    全年保险费的60%

    6个月

    7个月

    全年保险费的70%

    7个月

    8个月

    全年保险费的80%

    8个月

    9个月

    全年保险费的85%

    9个月

    10个月

    全年保险费的90%

    10个月

    11个月

    全年保险费的95%

    11个月

    12个月

    全年保险费的100%


     

    第七条:保险合同效力的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合同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一、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二、投保人未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约定保险费,本保险合同于规定的交费期限届满时即终止;

    三、本保险合同因其它条款规定而终止。

     

    第八条:本公司的权利

    被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本公司可以视情形:

    1、进入并接管发生损失的建筑物或场所;

    2、接管或要求向本公司交付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在出险地点的财产;

    3、占有该等财产, 并检查、分类、安排、搬运或以其它方式处理该等财产;

    4、代为出售或处理该等财产。

    除非被保险人书面通知本公司放弃索赔,或提出索赔后撤回索赔要求,本公司可随时行使本条赋予的各项权利;但本公司不会因行使或声称行使本条项下权利而对被保险人承担任何责任,亦不会因此影响其根据本保险合同享有的各项理赔权利。

    在任何情况下,不论本公司是否已接管任何财产,被保险人均无权将该财产委付予本公司。

     

    第九条:索赔申请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如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核定,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30天。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的,将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本公司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条:其他保险

    若本保险合同承保损失发生时,有其它有效保险合同承保该损失,即或若无本保险存在,该损失可于该保险合同项下获得赔偿,则本保险合同应视为该其它有效保险合同的超额保险,本公司仅对超过在该保险合同项下可获赔偿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比例分担条款

    若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财产的价值超过保险单所列的相应赔偿限额,本公司按赔偿限额与被保险财产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财产超过一项,则每一项被保险财产将分别适用本条款。

     

    第十二条:代位求偿

    无论本公司理赔以前或以后,当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时,被保险人应接受本公司的合理要求,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向第三者行使追偿的权利。在本公司要求时,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被保险人不得在损失发生后,做出任何有损于该项权利的行为。

     

    第十三条:赔偿限额 (即责任限额)

    保险单中被保险财产项目或责任项目的损失或损坏所导致的任何赔偿将使本保险合同下相关项目的赔偿限额作相应的减少。在本公司同意的前提下,该赔偿限额可由被保险人通过缴付适当比例的额外保险费使相应的赔偿限额得以恢复。

     

    第十四条:免赔额 (率)

    若保险单上各险别项下载有免赔额 (率),则本公司仅对扣除相应免赔额(或根据免赔率计算出的免赔额)后的该险别项下的承保损失,依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索赔欺诈

    如被保险人明知提出的索赔存在虚假或欺诈的,则本公司不承担赔偿的责任,且有权终止本保险合同的效力,并不退还保险费;但如属于夸大损失程度的,本公司仅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变更

    被保险人对任何代理人(包括本公司的代理人和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作出的任何通知和任何代理人或其他第三方的所知,均不应视作本公司放弃或同意改变本保险合同的任何部分,或用于阻止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实施任何权利,除非是经过本公司授权之代表签署的批单作出的正式通知。

     

    第十七条:转让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如发生保险标的转让,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本保险合同内陆货物运输保险保障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本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将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生效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续保

    如投保人已按约定支付当前保险年度应交保险费且任何一方于每一保险期间届满前三十(30)天未书面通知另一方不予续保,则本保险合同可自动续展一年。但若该保险期间届满时承保风险发生保险单所列的变更,本公司将重新评估变更后的风险决定是否续保或是否变更承保条件续展本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声明

    本保险合同一经被保险人接受,即表示被保险人同意保险单中所列明之内容是据其做出的陈述而定,并同意保险合同是在被保险人确信该陈述是正确的基础上订立的。同时,被保险人同意本保险合同包括了被保险人与本公司或其授权代表就本保险所达成的所有协议。

     

    第二十条:承保地域

    除非另有特殊约定,本保险只承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仅为本保险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发生的保险事故。

     

    第二十一条:适用法律

    本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二条:争议解决

    在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保险保障

     

    第一章:财产保险

    第一节:基本险—财产综合保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本公司赔偿被保险人直接由于下列承保风险所致被保险财产的意外物质损失或损毁:

     

    1、火灾

    2、闪电/雷击

    3、台风/风暴

    4、暴雨

    5、洪水、水灾

    6、自动喷淋系统故障

    7、供热、供气管道或水管爆裂

    8、水槽及其附件或水管破裂

    9、爆炸

    10、暴动及罢工

    11、恶意破坏

     

     

    第二条:除外责任

     

    一、本公司不负责赔偿由以下情形直接或间接造成的被保险财产的任何损失:

    1、由于地震、火山爆发或其他未承保的自然灾害所引致的火灾、爆炸、海啸、洪水、或泥石流;

    2、被保险财产正处于任何形式的加热或被加热过程而造成的被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

    3、被保险财产因为本体发热、氧化或爆炸引起燃烧而造成的被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

    4、因火灾发生时或事后的盗窃所致之损失;

    5、丛林火灾;

    6、冰雹,无论其是否由风力驱使;

    7、雨水浸入建筑物或经建筑物开口而进入,但若该开口是由于台风/风暴的直接作用而成则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能够但是未采取合理措施防范而导致的积水所造成的损失;

    9、由于盗窃/抢劫或企图盗窃/抢劫而造成的被保险财产损失;

    10、被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进行修缮、改装、拆除、维护过程中造成的任何损失,或因在建、改建或维修房屋而损坏被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

    二、本公司不负责赔偿因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

    1、工业用锅炉、废气预热器、涡轮机或使用压力的其他容器或其容纳之物的爆炸或破裂引致自身的损失;

    2、因电力机械、设备或电力装置的任何部分,由于其本身不当或过度操作、负荷过重、短路、自热、电弧或任何漏电原因(包括闪电或雷击诱致的漏电)所造成的自身的损失。

    3、由于地陷或山崩引致路径、通道、栅栏或围墙遭受的损失,以及因清除由于地陷或山崩造成之残余物或修缮灾场所需的费用;

    4、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自动喷淋设备、烟感设备和其他消防设备本身的损失:

    A.由于火灾发生,消防设备正常发挥作用引起的损失和损耗;

    B.修理或改建建筑物;

    C.修理、拆移或扩建自动喷淋系统、烟感设备和其他消防设备;

    D.由于政府或政府部门的指令造成的任何损失。

     

    三、 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任何间接损失:

     

    第三条:特别事项/条件

    一、 风险增加

    若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形,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即时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将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因被保险财产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如果被保险人所从事的业务或制造方式有所改变或被保险场所的状况有所变更致使被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2、 如果被保险场所被空置逾三十天;

    3、 如果被保险财产被搬离被保险场所以外;

    4、 其他被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

     

    二、投保财产价值

    本“财产综合保险”项下的机器设备应以投保时的重置价值投保,即以等同于购买或重置新的同类或同等效力的机械设备来代替被保险财产的费用。重置的费用包括:货款、运费、关税以及安装费(如有)。

    本“财产综合保险”项下的建筑物(包括其固定附着物及装配以及装饰和装修)和商业办公家具,附属装置和设施(不包括移动电子设备及移动通讯设备)可以采用投保时的重置价值或实际现金价值投保,但须事先申报并列明投保价值基础。

    本“财产综合保险”项下的其他被保险财产应使用实际现金价值投保。

    如果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低于被保险财产的总价值,则适用比例分担条款按比例赔偿。如果有一项以上被保险财产,它们分别适用该条款。

     

    三、索赔

    若被保险人知悉任何引致或可能导致索赔的事件,被保险人应采取下列行动:

    1、立即采取适当步骤减少和降低损失及找寻任何失落之财物,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如损失是由故意或恶意行为所造成的,应立即报告当地警方。

    2、在三十天内或本公司以书面同意的宽限期限内送达本公司下列文件:

    A. 一份对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在报告内详细列明所有各项受损财产及每一项根据其在损失发生时之实际价值所提出的索偿数额;

    B. 其他保险之详细资料(如有投保)。

    3、在任何时间内,被保险人必须自费向本公司提供所有有关以下交每一项之资料及文件和证明:

    A.损失的发生地点及原因,并详述毁损发生的情况;

    B.任何有关事件涉及本公司的责任或所承担的数目。

    除上述文件外,本公司有权要求一份保证书或其他有效之法律文件以证明在索赔文件上所有资料及有关事项真实无误。

     

    四、赔偿责任

    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会向被保险人赔偿被保险财产在发生灭失、损毁或损失时的实际价值,或本公司也可对受损毁的被保险财产以修复或重置作为赔偿。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的最高责任范围不超过:

    1、在发生损失时每一项被保险财产之赔偿限额或总赔偿限额,或

    2、在同一保险期内被保险财产遭受损失获赔偿后,赔偿限额的余额,除非本公司同意恢复该受损财产的赔偿限额。

    本公司的赔偿限额,最高以保险单各承保项目项下的相应赔偿限额为限,同时须扣除保险单所列的每次事故相应的免赔额。

     

    五、恢复原状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选择对受损失的被保险财产以修复或更换方式代替现金赔偿,本公司亦有权联同其他人士、公司或第三方保险公司作出以上行动。本公司将会根据实际及合理的情况进行修复,但不能因此而需对修复做出至丝毫无异保证。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用以修复的赔偿金将不能超过用以修复被保险财产在出险前之状况所应用的费用及保险金额。倘若本公司选择修复或更换任何受损财物,被保险人将自费提供本公司所需的有关的图册、保险单、测量表、物料清单及其他本公司将会要求的资料。任何本公司所作对于修复及更换评估的行为将不能视为本公司已做出修复及更换的选择。倘若因依法执行市政规划的规定或其他情况而导致公司未能修复或更换被保险财产,本公司的赔偿责任将不会超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用以修复或更换受损财产至出险前一刻之状况之所需费用。

     

    第四条:定义

    一、被保险财产

    本章财产保险项下所称被保险财产是指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或被保险人因信托或委托而持有的财产,且当该财产处于被保险场所时,被保险人负有法律上的责任,包括:

    1、建筑物,包括其固定附着物及装配以及装饰和装修;

    2、库存的商品、产成品、半成品或原材料;

    3、设备,但不包括任何类型的工具/模具;

    4、商业办公家具,附属装置及设施,但不包括移动电子设备及移动通讯设备。

     

    除非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下列各项不属于被保险财产:

    1、建筑物的地基、排水系统、固定装置玻璃、金属烟囱、帐篷、百叶窗、招牌/广告牌和或其他户外装置;

    2、放置在露天的财物或在建建筑、装配、安装、拆卸、迁移或重改位置之时的财物;

    3、铁皮房、简易建筑、违章建筑本身及放置于其中的任何财产;

    4、毛皮、毛皮饰衣、珠宝(包括珍珠、嵌与未嵌宝石)、手表、金、银、白金或其它珍贵金属和合金;

    5、钱和有价证券;

    6、动物或植物;

    7、古玩、艺术品、手稿、计划书、绘图或设计、样品、模型、模具、契约、文件、邮票、会计账簿、营业记录、电脑系统记录、电脑软件等任何价值大于其实体价值的物品;

    8、易燃易爆物品;

    9、其它未明确为被保险财产的物品。

     

    二、事故

    本章财产保险项下所称之事故是指由一个单独初始原因所致的单个事件或系列事件。任何在承保风险连续发生的72个小时期间内所致之被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毁损应被视为一个单独事故,因此只适用一次保险单所示的免赔额。72个小时的起算时间始自被保险财产开始遭受承保风险的侵害时。在损失期间较长的事件中,无论这72小时的损失期限如何开始,都不能出现两个或多个72小时期限重复交叠的现象。

     

    三、被保险场所

    本章财产保险项下所称的被保险场所是指座落于保险单中列明地址的建筑物的内部,被保险人占用该处所用于保险单列明的经营活动。

     

    四、钱

    本章财产保险项下所称的钱是指货币、硬币、银行票据和金(银)条,以及向公众出售的旅行支票、挂号支票、汇票、和电子支付卡。

     

    五、有价证券

    本章财产保险项下所称的有价证券是指所有可转让的与不可转让的能代表钱或其他财产的票据或合同,并包括印花税票、其他通用邮票、纪念币与票证,但不包括钱。

    如无其他约定,有价证券不包括任何储值卡等电子货币载体。

     

    六、珠宝

    本章财产保险项下所称的珠宝是指珠宝、项链、玉、宝石或半宝石、含一粒或多粒宝石的艺术品、黄金或白金工艺品。

     

    七、暴动

    本章财产保险项下所称的暴动是指投保人及/或被保险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为某一政治目的而使用暴力手段造成公众或某部分人士恐慌的行为。

     

    八、丛林火灾

    本章财产保险项下所称的丛林火灾是指直接或间接因森林、丛林、草原起火或用火焚烧以开垦或清理土地而引致的火灾。

     

    第二节:财产综合保险的附加保险

     

    在投保了“财产综合保险”基本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残骸清理险、盗抢险及利润损失险等附加险。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附加险A:残骸清理险

     

    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被保险财产全部或部分因火灾或本章基本险其它承保风险致损毁或灭失而发生下列必需的费用,则本公司按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废物搬移

    2、拆除和/或拆毁

    3、支持或支撑

     

    附加险B:盗抢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下列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1、盗窃:当被保险场所未对外开放营业时,因盗窃或看守人被劫所致被保险场所内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或因盗窃或看守人被劫导致该被保险场所本身及其外部的损坏,但被保险人应为该被保险场所所有人或对该损失负有责任之人;

    2、抢劫:被保险场所内由于抢劫或抢劫未遂所致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因抢劫或抢劫未遂导致被保险场所本身受损,但被保险人应为该被保险场所所有人或对该损失负有责任之人。

     

    第二条: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财产或因下列原因所致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1、在被保险场所发生火灾期间所致的财产损失;

    2、以蓄意破坏为目的的行为所致被保险财产的损失;

    3、被保险财产神秘失踪导致的损失;

    4、被保险人雇员盗窃导致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

    5、因使用任何钥匙所致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不论其为机械的、电子的或其复制品,也不论该钥匙是否为被保险人所有;倘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所使用的钥匙为抢劫所得,则不在此除外条件之限。

     

    第三条:定义

    一、被保险场所

    是指保险单中列明的在指定地点被保险人占用从事有关商业活动的建筑物室内部分但不包括:

    1、不直接通向被保险场所室内的橱柜或陈列窗;

    2、公用入口、大厅、梯道。

     

    二、盗窃

    是指采用犯罪手段获取被保险财产,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采用武力或暴力犯罪手段侵入,从被保险场所内移走被保险财产,该犯罪侵入应有明显的用工具、爆炸物、电器或化学物品作案留下的痕迹或者是被保险场所外侵入之处有物品受损;

    2、采用武力或暴力犯罪行为在被保险场所内建造通道,导致被保险财产被移走,现场上留有明显的用工具、爆炸物、电器或化学物品作案留下的痕迹,或者被保险场所内通道之处有物品受损。

     

    三、抢劫

    是指采用暴力犯罪手段获取被保险财产,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对财产运送人或管理员实施暴力;

    2、对财产运送人或管理员实施暴力威胁;

    3、当获取被保险财产时,财产运送人或管理员在现场并同时已意识到该获取行为是一种恶意行为,且该行为不是受被保险人的高级职员或雇员的指使所为;

    4、通过杀害财产运送人或管理员或使其失去知觉的手段直接得到该人员直接照管下的财产;或

    5、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迫使财产运送人或管理员允许其从被保险场所外进入或提供方便使其进入获取被保险财产。

     

    四、看守人被劫

    指由被保险人雇佣的看守人在被保险场所内工作期间遭受到暴力或暴力威胁导致被保险财产受损。

     

    五、管理员

    是指由被保险人授权,提供正常服务以照管或保管位于被保险场所内被保险财产的被保险人的合伙人、其高级职员、或其任何雇员,但不包括看守人、看门人。

     

    附加险C:泥石流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泥石流灾害造成被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泥石流灾害而引致的赔偿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1、海岸被海浪冲毁或水脉、矿脉或地层水平断层的非正常岩层水平变位或断错;

    2、建于填土地上的已竣工建筑物在五年之内发生下陷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3、由于设计或技术上之缺陷或使用材料存在瑕疵而直接引致。

     

    第三条:定义

    泥石流(即山泥崩塌)是指山地突然爆发饱含大量泥沙、石块的洪流。

     

    附加险D:丛林火灾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财产遭受丛林火灾而致被保险人损失,但不包括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被保险人的利益以火烧方式开垦或清理土地或资产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除外责任

    直接或间接因于被保险财产40米范围内种植或存放干草或其他易燃物而引致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附加险E:车辆碰撞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财产遭受机动或非机动车辆碰撞而致被保险人损失,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于被保险财产直接或间接因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或其雇员所控制或拥有的车辆碰撞而引致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附加险F:飞行器坠落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财产遭受飞行器坠落而致被保险人的损失,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于被保险财产直接或间接因被保险人许可着陆的飞行器发生坠落,或坠落之物体而引致的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定义

    飞行器包括但不限于飞机、火箭、返回式卫星等航空、航天器。

     

    附加险G:利润损失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财产在被保险场所内因“财产综合保险”基本险下的承保风险而导致灭失、损毁或损坏(下称“损失”),并且该损失不可避免地造成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场所的业务中断,鉴于被保险人已经缴纳了额外的保险费,本公司依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以保险单所载的承保项目和责任限额为限分别赔偿被保险人因该中断而导致的下列各项损失:

     

    一、利润损失

    本项损失限于由于营业额减少,成本开支增加所致的毛利润损失,该项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1、营业额减少:赔偿金额为毛利润率乘以在赔偿期限内由于损失所造成的营业额低于正常营业额的差额。

    2、成本开支增加:为了避免或降低营业额损失而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额外费用。但这项费用不能超过以毛利润率乘以营业额降低数额算出的利润额。

    以上1、2项应扣除在赔偿期限内因发生保险事故而减少或停止支付而节约的业务开支和费用。

    但如本项的赔偿限额低于用毛利润率乘以年度营业额(或者,若最长赔偿期限超过十二个月而按比例增加的营业额)所得出的金额,则本公司的赔偿金额应按比例减少。

     

    二、工资损失

    本项损失限于由于营业额减少,成本开支增加而导致的工资损失,给付的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1、营业额减少:赔偿金额为适用工资率乘以赔偿期限内由于损失而导致的营业额低于正常营业额的差额。

    2、成本开支的增加:为了避免或降低营业额的损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和合理的额外费用, 否则,营业额就要因发生保险事故而在赔偿期限内降低。但这项费用以不超过工资率乘以因花费额外费用而避免的营业额降低额度所得的金额为限。

    以上1、2项应扣除在赔偿期限内因损害结果而导致工资停止支付或减少而节约的金额。

    但如本项的赔偿限额低于用工资率乘以年度营业额(或者,若最长赔偿期限超过十二个月而按比例增加的营业额)所得出的金额,则本公司的赔偿金额应按比例减少。

     

    三、审计费用支出

    本项损失限于被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相关规定,应本公司的要求而提供及证明其帐册或其他营业帐册或文件的任何细节或细目或其他证明、证据或情况所付给其审计师的合理费用。

     

    四、租金损失

    本项损失限于当本附加险承保之营业中断发生时,被保险人根据其房屋租赁协议必须支出的、合理的租金,具体为:

    1、作为承租方依然需要连续交付的租金;或

    2、作为被保险场所所有人需要租赁其他场所持续经营而发生的,并经本公司事先同意的租赁费用。

     

    以上两种租金损失不可兼得;租金损失的赔偿期限以“月”为单位,不足一月部分按日比例计算。

     

    第二条:除外责任

    本附加险不承保由于政府拉闸限电、雷电、停电和/或其他未承保的情形造成的供电站、供电设备或装置着火或过热,从而使被保险人无法使用而引发的或导致的或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特别事项/条件

    一、赔偿条件

    本公司于本附加险项下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为:

    1、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就被保险场所投保的“财产综合保险”已生效,并对该损失应予理赔或应负赔偿责任。

    2、本公司在本附加险下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

    1)在发生损失时每一项保险项目之赔偿限额或总赔偿限额,或

    2)本公司已经对在同一保险期间内因财产损失事故而造成的营业中断赔偿之后的赔偿限额的余额,除非经本公司同意恢复被保险人之原赔偿限额。

     

    二、在赔偿期限内为获得营业收入,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营业处所以外的地点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则有关这项销售或服务所给付或应给付的金额,在计算赔偿期限的营业额时应包括在内。

     

    三、如果在某一个经被保险人的审计师证明了的与保险期间几近一致的会计年度内所取得的毛利润或已付的工资(或者,当最长赔偿期限超过十二个月时其按比例相应增加的数额)低于其各自的赔偿限额,应按照该保险期间内实际取得的毛利润或已付工资调整适用的保险费费率计算实际应收的保险费。

    如果发生了任何损失并由此而引起本保险合同项下的索赔,本款项的退还金额不应根据该损失的大小而确定。

     

    四、如有些业务经营的维持费用(根据本保险合同对毛利润的定义,在计算毛利润时已予减除)未在本附加险中承保,则在计算本附加险项下因营业费用增加的赔偿金额时,要考虑该部分未承保的维持费用。具体计算为:赔偿营业费用增加×(毛利润/(毛利润+未参保的维持费用))。

     

    第四条:定义

    一、毛利润

    营业额+年终库存+在制品(半成品)三项的数额减去上年库存、在制品(半成品)以及特定成本开支的数额。

    为了该定义的准确性,上年库存和年终库存以及在制品(半成品)的数额应按照被保险人正常的会计计算方法算出,并适当规定折旧。

     

    二、成本开支

    包括以下各项:

    1、 采购的费用(减除获得的折扣);

    2、 包装材料的费用;

    3、 勾销的坏帐;

    4、 非被保险人自己的运输工具的运输费用;

    5、 工资(见下文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定义措词的含义应与被保险人财务记录中通常表达的意义相一致。

     

    三、工资

    除了被保险人财务记录中其报酬被作薪金支付的雇员以外的所有雇员的报酬总额(包括奖金、节假日工资以及其他与工资有关的款项)。

     

    四、营业额

    在营业处所经营业务过程中,对出售及交付的货物及提供的服务给付或应给付被保险人的金额(扣除折扣)。

     

    五、赔偿期限

    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不超过最长赔偿期限结束为止。

     

    六、最长赔偿期限

    如保险单所载。

     

    七、年营业额

    在损失日前的十二个月的营业额。

     

    八、毛利润率

    在损失日前的会计年度内所获利润与营业额的比率。

     

    九、正常营业额

    保险期间相符的损失日之前的十二个月的营业额。

     

    十、工资率

    工资额与损失日前的会计年度的经营额之比例。

     

    上述第八、九、十项定义中所述数额或比率必要时应根据营业趋势及情况的变化或某特殊情况,或损失发生前后业务受影响情况,或如未发生损失原会影响业务的其他情况予以调整。使调整后的数额尽可能合理地接近在出险后有关期间如未发生损失原可取得的经营结果。


    第二章:机器设备综合保障

     

    第一节:基本险—机器设备综合保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下列损失,本公司将根据承保项目,依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分项赔偿:

     

    一、机电设备损失

    因下列原因引起或导致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处于保险单所载的被保险场所内的机电设备及附属设备的损坏或灭失:

    1、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2、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3、电路短路和供电、供水、供气的突然中止;

    4、物理性爆裂;

    5、锅炉、压力容器爆炸;

    6、电器短路、断电、超负荷、电磁感应。

     

    二、机损意外导致的其他财产损失

    第一章“财产保险”项下的被保险财产(但不包括机电设备及附属设备、计算机设备及附件和媒介物)因“机电设备损失”保障项下承保的意外事故遭受的损失。

     

    三、计算机设备损失

    因“机电设备损失”项下承保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单中列明的处于被保险场所内的计算机设备及附件和媒介物之损坏或灭失。

     

    第二条: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事项所致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因火灾,闪电,化学性爆炸(但锅炉炉膛内燃料气体之爆炸除外),扑灭火灾及上述原因所需之清理,飞机或其它飞行器物的坠落,偷窃,盗窃或盗窃之企图,建筑物倒塌、洪水泛滥、地震、地陷、土塌、雪崩、旋风、飓风、火山爆发等天然灾害所致之损失。

    二、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承保计算机设备,本公司不负责赔偿计算机设备的损失、或由计算机设备进行控制的机器设备由于计算机设备的损失造成的损失、损害或灭失。

    三、由于测试、调试过程中超常加载引起的损害。

    四、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于供应商、承包商或修理人的责任而引起的损失。

    五、根据法律规定或购买该机器设备的合同约定,应由厂家或特约维修商承担的费用。

    六、由于本保险合同生效时已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知悉的缺损或瑕疵(不论本公司知悉与否)所致之损失。

    七、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雇员之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致之损失。

    八、由于长期或连续操作所致之损失(如磨损、孔蚀、冲蚀、腐蚀、锈蚀、锅垢等损耗)。

    九、机器设备运转必然导致的损失。

    十、对于媒介物的瑕疵、病毒、数据丢失或其他媒介物损失;以及由于媒介物引起的硬件损失。

    十一、对于超龄设备的使用而造成的任何损失。

    十二、由于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雇员不按照机器设备的使用手册或操作说明操作而导致的损失。

    十三、本公司对被保险场所外的任何机器/电子设备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保险事故发生后之任何损失或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由于物质损坏而致之高于赔偿限额的支付。

    十五、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特别约定,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引致之易损物品的损失。

    十六、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承保污染物清理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任何污染物清理费用。

    十七、任何由机器设备中断而引起的后果损失和/或利润损失、利息损失。

     

    第三条:特别事项/条件

    一、被保险财产

    本保险合同“机器设备综合保障”项下的被保险财产必须为已安装完工并经调试合格的机器设备。

     

    二、保险价值

    被保险财产应按其重置价值投保,重置价值即购买或重置新的同类同等功效的机械以代替被保险财产而发生的费用。重置费用包括:货款、运费、关税以及安装费(如有)。

    如果赔偿限额低于被保险财产的价值,则适用比例分担条款按比例赔偿。如果有一项以上的被保险财产,它们分别适用本条款。

     

    三、赔偿基础

    1、如果受损被保险财产可以修复,本公司负责用来恢复机器受损前工作能力所需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包括为达到修理目的而进行的拆卸、重新安装所需的费用,以及往来于修理厂的正常运费、关税,这些费用应包括在赔偿限额之内;如果是在被保险人所属的车间进行修理,则本公司仅负责支付修理所需之材料费。修理时需更换零部件的,可不扣除零件折旧。如果以上所详细列出的修理费用等于甚至超过在损害发生前的被保险财产的价值,则该被保险财产应视为被毁损,按照以下第2项所列的细则处理。

    2、如果被保险财产已被毁损,本公司将按被保险财产在发生损坏前的实际价值给予赔偿,包括正常的运费、安装费及关税(若有),但这些费用应包括在赔偿限额内。所谓实际价值应按该被保险财产的重置费用减去适当的折旧计算。本公司同时也负责支付拆卸损毁机器一般所需的费用,并考虑其剩余价值。

    3、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价值中所占的比例。

    4、如果事先没有书面协议,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任何其他费用,如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工作费以及快递费用。其他一切变更、添加、改进、及检修所付款项不在本章基本险保障范围内。

    5、本公司不负责支付任何临时性修理/维护性修理所需之费用。

    6、被保险人须按本公司要求提供清单及文件、修理或重置。

     

    四、风险检查

    1、本公司代表在任何合理时间都有权要求审查检验被保险财产的风险,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代表提供评估风险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

    2、被保险人如发现被保险财产有任何实质性变化,应立即用书面形式通告本公司。如当时情况需要,被保险人应自费负责采取其它措施以保证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操作。被保险人在风险增大时,不得任意对保险合同作实质性改动,除非向本公司书面申请并且经本公司同意。

     

    五、缺陷调查

    若在某一被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定义

     

    一、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是指由于离心力引起的被保险机电设备承受负压(即内压小于外压)而产生断裂和爆炸造成的机器设备的损失。

    二、电器短路

    是指人工电流(包括电弧但不包括自然界之闪电)对电子设备、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造成的损失。

    三、供电、供水、供气的突然中止

    由于本机电设备损失保障下承保之风险引起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供电、供水、供气的突然中止,但不包括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和有预期的中断。

    四、物理性爆炸

    是指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

    五、锅炉、压力容器爆炸

    是指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低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

    六、机电设备

    是指以压力或真空(而非以内置物之重力)驱动的设备,或生产、传输能源的设备或者利用能源(包括电、燃气、燃油)进行驱动的机器设备,但不包括下列物品:

    1、支架、基础、框架、容器或充气的支架结构或建筑物;

    2、绝缘材料或耐火材料;

    3、可替换之工具,如印模、模具、蚀刻之滚筒以及其它零部件;

    4、由于其特性而有很高的磨损率和贬值率的物品,如耐火衬垫、打击锤、玻璃制品、皮带、绳索、金属线、橡胶轮胎、各种工作媒质(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

    5、排水管道、地下的管道或器皿/容器、或者作为喷淋系统一部分的管道;

    6、非锅炉进水管、锅炉冷凝物循环管道、或构成制冷系统或空气压缩系统一部分之管道;

    7、车辆、航空器、船舶或者安置于车辆、航空器、船舶上的任何设备;

    8、挖掘机、铲斗以及任何施工设备;

    9、计算机设备及附件和媒介物

    10、被保险人生产出以作销售用途之机器/机电设备。

    七、媒介物

    是指与电子计算机或电子数据处理设备配套使用的所有的电子/磁/光感应磁带或者光盘。对于媒介物,本公司只负责赔偿其材料价值。

    八、计算机设备

    是指用于接受处理存、追回或输出信息的可编程序的电子、磁、光、电化学或其它高速信息处理装置,并包括但不仅限于输入用键盘、输出屏幕、信息贮存装置或与此装置直接有关或间接或共同操作的通讯装置,但不包括:

    1、自动电子打字机或排字机;

    2、便携式电脑、掌上电脑、计算器、电子记事簿或类似电子器件;

    3、主要用作传真机的装置;

    4、其他类似以上某一或某几个组合的装置。

    九、易损物品

    易损物品是指必须在特定的存储条件下保存的实体物品,一旦该特定的存储条件改变,实体物品的自然损耗/衰变/腐烂/变质过程将加速。

     

    第二节:机器设备综合保障的附加险

     

    在投保了基本险“机器设备综合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污染物清理损失附加险及易损物品损失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明确之处,以基本险为准。

     

    附加险A: 污染物清理损失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同意赔偿由于“机电设备损失”保障项下承保的意外事故产生的污染物引起污染而造成的对被保险财产的额外修理、清理、置换、处置费用,前述额外费用是指如果没有污染物引起的污染,被保险人就不必支出的费用。

     

    第二条:定义

     

    污染物是指除氨水以外的由国家卫生部门认定的有害物质。

     

    附加险B: 易损物品损失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同意赔偿由于“机电设备损失”保障项下承保的意外事故造成的对保险单中列明易损物品的灭失,包括:

    1、易损物品本身的损失;

    2、为减少易损物品的损失而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费用。

    第二条:赔偿基础

    易损物品若发生灭失,则对其赔偿应以损失发生时同类型产品的市场购置价扣除由于损失的发生被保险人免予支出的成本为基础计算。


    第三章:现金与有价证券保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场所内,或虽在被保险场所以外但在特定运送限制区域内因下列原因造成钱和有价证券的损失,本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1、若被保险场所内发生抢劫,赔偿发生在被保险场所内因抢劫或抢劫未遂造成的钱和有价证券的损失;

    2、若被保险场所外发生抢劫,赔偿发生在被保险场所外,财产运送人在运送钱或有价证券过程中,因抢劫或抢劫未遂造成的钱或有价证券损失;

    3、若保险库或保险箱被盗,赔偿因保险库或保险箱被盗或盗窃未遂造成保险库或保险箱内的钱或有价证券损失。

     

    第二条:除外责任

    因下列原因所致损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一、原稿、会计帐簿或记录的损失;

    二、在风险状况改变时发生的损失,例如门、窗或被保险场所,由于台风、风暴或被保险场所内的火灾造成的损坏;

    三、以故意破坏或恶意损坏为目的所造成的损失;

    四、由于使用任何钥匙或其复制钥匙造成的损失,不论该钥匙属于被保险人与否;倘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所使用的钥匙为抢劫所得,则不在此除外条件之限。

    五、在购买或交易行为中交付或放弃之钱或有价证券;或由于会计或计算上的错误或遗漏引致的损失。

     

    第三条:特别事项/条件

    一、责任限额

    本公司对损失的责任限额不应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相应的赔偿限额;若为有价证券,不应超过损失发生前一营业日结束时的实际现金价值。

    保险单中列明的相应的赔偿限额是指一人或多人或多个组织因任何事故的发生所遭受的所有财产损失的总赔偿限额。一切因欺诈或企图欺诈,不诚实或犯罪行为或在被保险场所的一系列有关行为造成的附带损失、无论该行为由一人或多人做出,应被认为是由一项事故引起的。

     

    二、责任限额恢复

    在本章第一条第三项保障范围项下赔偿了损失后,则本保险合同剩余保险期间的责任限额应相应降低,在本公司认可保管库或保险箱的安全质量和安全措施的前提下,被降低的金额可经本公司同意后恢复。

     

    三、赔偿基础

    本“现金与有价证券保险”以第一损失赔偿方式为理赔基础。即在损失发生时,无论本章列明的被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是否高于或低于保险单或批注中载明保险价值,本公司将按实际损失额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保险单中所列明的本项目赔偿限额。

     

    四、灭失发生时被保险人之义务

    在知道或发现损失或在可能引起损失索赔的事件发生时,被保险人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或其授权代理人,并通知警方;

    2、在灭失发现后的7天内,向本公司提交详细的、经确证的损失证明。

    若本公司提出要求,被保险人和所有提出索赔者应服从本公司的检验,应对本公司提供协助、按照本公司的要求在合理的时间和地点,出示本公司指定的与赔偿项目相关的所有记录资料以供本公司检验。

     

    五、保安公司保管下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

    关于在保安公司保管下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只负责赔偿损失超过被保险人根据以下合同或安排可得到赔偿的部分:

    1、被保险人与该保安公司间的合同;

    2、该保安公司对其服务的客户利益所拥有的保险;

    3、该保安公司为其服务客户的利益所设的其他任何形式的有效保险和赔偿。

     

    六、财产所有权益

    被保险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所有,或由被保险人持有而不论被保险人是否对其损失负责,或由被保险人负法律责任的财产,但本基本险只承保被保险人对该项财产所享有的利益,包括被保险人对他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七、受委托人无利益原则

    本保险合同所提供的保险不直接或间接使任何承运人或其雇佣的受委托人受益。

     

    八、被保险场所外现金运送/传递保证条款:

    被保险场所外现金运送或传递必须根据现金数额安排一定数量的18到60周岁的成年人(不包括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同行:

    --人民币2万元以下:1人;

    --人民币2万元至人民币5万元:2人;

    --人民币5万元以上:3人。

     

    第四条:定义

    一、“钱”

    是指货币、硬币、银行票据和金(银)条,以及向公众出售的旅行支票、挂号支票、汇票和电子支付卡等。

     

    二、“有价证券”

    是指所有可转让的与不可转让的能代表钱或其他财产的票据或合同,并包括印花税票、其他通用邮票、纪念币与票证,但不包括钱。

    如无其他约定,有价证券不包括任何储值卡等电子货币载体。

     

    三、“盗窃”

    是指采用犯罪手段获取被保险财产,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采用武力或暴力犯罪手段侵入,从被保险场所内移走被保险财产,该犯罪侵入应有明显的用工具、爆炸物、电器或化学物品作案留下的痕迹或者是被保险场所外侵入之处有物品受损;(2)采用武力或暴力犯罪行为在被保险场所内建造通道,导致被保险财产被移走,现场上留有明显的用工具、爆炸物、电器或化学物品作案留下的痕迹,或者被保险场所内通道之处有物品受损。

     

    四、“抢劫”

    指采用暴力犯罪手段获取被保险财产,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对财产运送人或管理员实施暴力;(2)对财产运送人或管理员实施暴力威胁;(3)当获取被保险财产时,财产运送人或管理员在现场并同时已意识到该获取行为是一种恶意行为,且该行为不是受被保险人的高级职员或雇员的指使所为;(4)通过杀害财产运送人或管理员或使其失去知觉的手段直接得到由该人员直接照管下的财产;或者(5)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迫使财产运送人或管理员允许其从被保险场所外进入或提供方便使其进入获取被保险财产。

     

    五、“被保险场所”

    是指座落于投保申请书或保险单中列明地址的建筑物的内部,被保险人占用该处所用于列明的经营活动但不包括(1)不直接通向被保险场所室内的橱柜或陈列窗;(2)公共入口、大厅、梯道。

     

    六、“特定运送限制区域”是指被保险场所所在市/县级行政区域内,被保险人日常经营活动涉及到的正常合理的现金运送线路。

     

    七、“保险箱被盗”

    指在保管库或保险箱或内有保险箱的保管库门都已关上并用暗码锁锁上的情况下,使用武力或暴力恶意进入投保申请书中所列的保管库或保险箱或内有保险箱的保管库,从被保险场所内恶意窃取该保险箱,并从中恶意提取被保险财产,而该武力或暴力应在以下所列的地方留有使用工具、爆炸物、电力或化学品的可见之痕迹:

    1、如果从门进入,则在以上所述的该保管库或保险箱或内有保险箱的保管库的门的外部;

    2、如果不是从门进入,则在以上所述的该保管库或保险箱或内有保险箱的保管库的顶部、底部、或墙的外表。

     

    八、“财产运送人”

    是指由被保险人授权,提供在被保险场所外看管被保财产服务的雇员。

     

    九、“管理员”

    是指由被保险人授权,提供正常服务以照管或保管位于被保险场所内的被保险财产的被保险人的合伙人、其高级职员、或其任何雇员,但不包括看守人、看门人。


    第四章  雇主责任保障

     

    第一节:基本险—雇主责任保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受其雇佣过程中,于保险单列明的被保险场所内从事保险单列明的业务时,因工作遭受意外事故或罹患职业病而致身体伤害(包括因此引致死亡),对被保险人因此依法承担的下列赔偿责任,本公司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被保险人的投保选择,以保险单所载的承保项目和责任限额为限分别承担赔偿责任。但任何情况下,除“雇主补偿保险”外,本公司在本保险合同“雇主责任保障”部分项下给付的各项赔偿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依法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

    1、医疗费用

    1)医药费用

    2)手术费用

     

    2、暂时性工作中断补偿

    若被保险人的雇员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在受其雇佣过程中,于保险单所载的被保险场所内从事保险单列明的业务时,因工作遭受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本公司将依保险单所载的暂时性工作中断每日补偿额按实际停工留薪日数承担赔偿责任。

     

    3、身体伤害补偿

    1)伤残补偿

    根据身体伤害的程度不同,本部分的保险责任将按照伤残程度,分为轻度伤残补偿或重度伤残补偿。本公司给付的补偿金额为:保险单所载的身体伤害补偿的责任限额×伤残赔偿比例。

    2)死亡补偿

    若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伤害而引致死亡,本公司将以保险单所载的身体伤害补偿责任限额的全额为限补偿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4、其他费用

    1)住院补偿

    按实际住院日数依保险单所载的每日补偿金额计算赔偿金额,每保险年度的总赔偿日数以保险单所载为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3)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承保的其他费用

     

    5、雇主超额责任

    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上述承保项目或超过保险单所载的上述承保项目的责任限额的累计赔偿责任,则被保险人可以保险单所载本项保障的责任限额为限于本项保障项下获得补偿。

     

    第二条:除外责任

    一、任何直接或间接、完全或部分由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雇员之身体伤害或被保险人所负之责任,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任何因接触、摄食、吸入、吸收或暴露于含硅产品、硅石纤维、硅石粉尘或其他以任何形态存在的硅而导致的身体伤害,或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须向任何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2、任何因石棉产品、石棉纤维、石棉尘的制造、开采、使用、销售、安装、搬移、发送或暴露于石棉产品、石棉纤维、石棉尘而导致的身体伤害,或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须对任何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3、因从事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亡;自杀或企图自杀、或自残;无照驾驶或持无效证件驾驶各种机动交通工具引起的伤亡。

    4、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受雇于商业船只;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从事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等职业活动。

    5、涉及采矿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水上作业、高处作业之类的职业活动。

    从事以获取收入为目的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6、因受酒精或毒品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损伤或死亡。

    7、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而直接或间接造成其雇员的身体伤害。

    8、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

    9、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雇员的故意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自致伤害或自杀,无论其当时神志是否清醒。

    10、被保险人或受到伤害或死亡的被保险人雇员本人的重大过失。

    11、被保险人雇员由于罹患除职业性疾病以外任何其他形式疾病包括传染病、流行病,以及由此引起直接或间接伤害损失。

    12、被保险人雇员由于分娩、流产或怀孕和由此引起的直接或间接伤害损失,以及直接或间接、完全或部分由于分娩、流产或怀孕而引起的伤害事件,以及由此引起直接或间接伤害损失,即使该事件是因意外而恶化和引发。

    13、被保险人因合同或协议的约定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无该合同或协议的存在,被保险人依法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的规定。

     

    二、本公司对以下费用不负责赔偿:

    1、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之外的医药费用及手术费用;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颁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之外的医药费用及手术费用和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之外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三、除非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任何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害赔偿:

    1、被保险场所外发生的意外事故所致之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之雇员在其提供及管理的宿舍内,因遭受意外造成身体伤害(包括死亡)而应由其依法承担的责任。

    3、在进餐时遭受的意外事故或人身伤亡,不论进餐地点是否在被保险场所内;或者由于所进食之食品饮料原因造成被保险人雇员身体伤害,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四、如果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可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赔偿,或依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商业或社会保险取得部分或全部之赔偿,本公司仅负责赔偿剩余之部分。

     

    第三条:特别事项/条件

    一、被保险人雇员申报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雇员申报采用以下方式:

    1、被保险人须于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向本公司提供全体员工名单及工种、薪酬情况作为理赔的基础。

    2、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被保险人的雇员信息发生改变,应按照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1)如果被保险人的雇员人数减少、工种改变、薪酬调整,(不包括雇员增加),应立即向本公司申报。申报资料如获得本公司确认,相应的变更将于申报之翌日生效。

    (2)如果被保险人的雇员人数增加,应立即向本公司申报新增加的雇员。申报资料如获得本公司确认,相应的变更将于以下情况中较晚发生者开始生效:

    1)申报之日起第三日,或

    2)本公司确认之日。

    如果被保险人未能及时申报雇员信息资料,本公司将以被保险人最后申报的资料为理赔依据。对被保险人承担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未申报并生效的雇员的法律赔偿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赔偿责任

    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最高不超过保险单规定的各项赔偿金额限额。

    对同一保险事故,如果被保险人之雇员依本条第八款的规定被评定为伤残,则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暂时性工作中断补偿保障终止;死亡补偿和伤残补偿不可兼得,重度伤残补偿和轻度伤残补偿不可兼得;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若被保险人已获得伤残补偿,而此后被保险人就同一雇员申请死亡补偿,则在计算本公司应付赔偿金额时,须扣除已获得的伤残补偿金额。

     

    三、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在保险单中列明的雇主责任保险部分之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为任何一次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之雇员中一人或多人工伤或因罹患职业病遭受身体伤害(包括因此引起的死亡),而须由本公司负责赔偿的总金额。

     

    承保项目的累计责任限额:承保项目的累计责任限额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无论一次或者多次意外事故造成的被保险人雇员中的一人或多人工伤或因罹患职业病遭受身体伤害(包括因此引起的死亡),本公司在该项赔偿项目项下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总责任限额:总责任限额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无论一次或者多次意外事故造成的被保险人雇员中的一人或多人工伤或因罹患职业病遭受身体伤害(包括因此引起的死亡),而须由本公司负责赔偿的总金额。

     

    四、伤残等级鉴定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伤残等级鉴定参照国家最新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简称《伤残鉴定标准》)。

     

    五、伤残赔偿比例

    本公司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依以下比例和本保险合同的其他规定支付相应赔偿金额。

    伤残等级

    伤残赔偿比例

    1级

    100%

    2级

    80%

    3级

    70%

    4级

    60%

    5级

    40%

    6级

    30%

    7级

    20%

    8级

    15%

    9级

    7%

    10级

    5%

     

    六、失踪的处理

    本公司依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遭受本保险合同所承保之意外事故而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被保险人须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

     

    七、损害通知及索赔通知

    一旦被保险人的雇员因承保事故而致身体损害,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或本公司之授权代理。该通知应包括在合理的情况下取得的有关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细节及所涉雇员和有关之证人的姓名、地址。

    如果被保险人有被索赔或诉讼发生,被保险人应在答复前立即将其或其代表收到的索赔要求通知、法院传票或其他的索赔诉讼文件送交本公司。

     

    八、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

    被保险人应自其雇员遭受意外事故发生之日或依有关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立即通知本公司。

    除非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免除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被保险人应依有关规定向劳动行政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在该雇员经治疗伤情稳定后及时向有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九、索赔文件

    被保险人应在索赔时向本公司提交下列文件的原件:

    1、工伤认定书(视情形所需);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视情形所需);

    3、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如有);

    4、履行给付义务的相关付款凭证(如本公司直接向雇员赔偿,则无须提供此项);

    5、发生相关费用的票据;

    6、门急诊病历,相关检验报告,病假证明(如发生暂时性工作中断),出院小结等住院证明(如入住医院);

    7、本公司所需的其它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十、非保险合同当事人之利益

    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不得作为本合同之当事人。

     

    十一、被保险人之协助

    在本公司要求下,被保险人应与本公司合作,进行抗辩,保护及提供有关的证据,协助证人出庭,以解决争议。如无本公司的书面许可,被保险人不应主动支付款项、承担任何义务或招致任何责任,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于申请赔偿期内,本公司有权随时要求被保险人雇员作身体检查。倘被保险人雇员因伤死亡,除非法律不允许,本公司有权要求解剖验尸,而费用则由本公司负担。被保险人雇员应于意外事故发生后迅速取得及遵从合法注册之医生之诊断。但本公司毋须承担依从该建议的责任。

     

    第四条:定义

    本章“雇主责任保障”所涉名词定义如下:

     

    一、雇员

    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酬(包括薪金、工资、加班费、奖金等),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人员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审批的未满16周岁的特殊人员, 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等。

    但因委托代理、行纪、居间等其他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或工作的人员不属于本保险合同所称雇员。

     

    二、伤害

    是指被保险人雇员因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遭受与工作相关的意外事故而致工伤或罹患职业病,且于自遭受意外事故或罹患之日起的12个月内以此为直接并且是单独原因所致之身体伤害、死亡或伤残。

     

    三、轻度伤残

    是指永久性残疾,并符合《伤残鉴定标准》中5级到10级的规定。

     

    四、重度伤残

    是指永久性残疾,并符合《伤残鉴定标准》中1级到4级的规定。

     

    五、医药费用

    是指被保险人因其雇员所受伤害所支付合法注册医生、外科医生、护士医院或救伤车服务之费用,范围包括诊查、处方、药费、x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及租用救伤车之费用,但不包括牙科护理(除非因意外而损害健全及天然之牙齿所必需之诊治费用)和手术费用。

     

    六、手术费用

    手术费用是指被保险人的雇员接受有合格资格的医生施行手术所发生的正常合理之手术费用,包括麻醉费用和手术材料费用。

     

    七、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是指被保险人雇员工伤医疗终结被鉴定等级后,必须安装假肢、义眼、镶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或需要维修和更换康复器具,由医院提出意见,经本公司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同意,并符合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的一次性支付的必要花费。

     

    该康复器具应限于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产品。如必须采用国外产品或价格高于普通产品型号的产品,本公司对高出部分的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薪酬

    是指被保险人因雇佣雇员而支付的报酬,包括薪金、工资、加班费和奖金。

     

    九、医院

    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之机构:

    --拥有合法经营医院之牌照;

    --设立之主要目的为非营利的、为向受伤及患病病人提供留院治疗及照顾;

    --有合法注册专业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之护理服务;

    --任何时间均有合法注册之医生驻诊,提供医疗服务;

    --具有系统性诊断程序及完善之外科手术设备;

    --非诊所或其主要功能不是作为护理、休养、静养或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十、住院日数

    是指被保险人雇员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日数,住满24小时为1日。

     

    第二节:附加险

     

    在投保了本章第一节“雇主责任保险”基本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以下附加险。若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规定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定义、责任免除,以基本险的相应规定为准。

     

    附加险A:上下班途中责任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的雇员于受雇佣期间,于上下班途中或因工作外出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而致伤害,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本公司以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险项下承保项目及责任限额为限,按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在本附加险项下的赔偿责任限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保险单上所列明的工作场所所在的市级或县级行政区域内遭受的意外事故伤害。

     

    附加险B:出差公干责任保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雇员在受雇佣期间因工作出差于被保险场所外从事保险单列明的业务时所遭受伤害,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本公司以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险项下承保项目及责任限额为限,依据本保险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除外责任

    本公司不承担因被保险人雇员从事空中旅行而引致的直接或间接后果,除非该雇员乘坐的是领有执照之私人飞机或商业飞机,并且该旅行是以因公出差为目的。

     

    本附加险不承保被保险人雇员以接受医生治疗为目的而进行的旅行。

     

    第三条:定义

    出差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受被保险人委派,离开被保险场所所在的市级或县级行政区域的管辖范围从事以商务为目的的旅行,除非另有约定,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每一次旅行最长期限为90天。商务旅行开始于该雇员离开其日常居住地或被保险人住所地直接前往该旅行目的地,以较迟者为准;终止于以下最先发生的情况:

    1)该雇员返回其日常居住地或被保险人住所地;

    2)保险合同终止日。

    附加险C:雇主补偿保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受其雇佣期间非因工作遭受意外事故而致身体伤害(包括因此引致死亡),被保险人依据与该雇员签订的雇佣合同或其它书面协议(以下简称“协议”)需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则对被保险人按协议约定实际已给付的以下各项补偿金额,本公司以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险项下承保项目及责任限额为限,按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费用

    1)医药费用

    2)手术费用

     

    2、伤残补偿

    根据身体伤害的程度不同,本部分的保险责任将按照伤残程度予以补偿。本公司给付的补偿金额最高为:保险单所载的身体伤害补偿的责任限额×伤残赔偿比例

     

    3、死亡补偿

    若被保险人的雇员因本附加险项下承保事故而引致死亡,本公司将以保险单所载的身体伤害补偿责任限额的全额为限补偿被保险人。

     

    4、住院补偿

    按实际住院日数依保险单所载的每日补偿金额计算赔偿金额,每保险年度的总赔偿日数以保险单所载为限。

     

    第二条:除外责任

    本章基本险项下的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该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者因以下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雇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一、因被保险人的雇员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包括但不限于癫痫;

    三、被保险人的雇员未遵医生开具的处方,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四、被保险人的雇员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该雇员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该雇员已受该病毒感染);

    五、被保险人的雇员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但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六、任何形式的疾病或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七、被保险人的雇员进行潜水、登山、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蹦极或其它类似的极限运动、在非商业游泳场馆从事游泳、跳水活动或者进行探险活动;

    八、被保险人的雇员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或其他类似的搏击运动或特技表演;

    九、被保险人的雇员进行马术、赛马、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其它类似的竞技运动或项目,或练习、驾驶卡丁车;

    十、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食物中毒。

    十一、即使没有合同或协议的约定,被保险人仍应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特别事项/条件

    一、被保险人应按以下规定向本公司提供证明其承担本附加险所述补偿责任的书面协议:

    1、若该书面协议于投保前已订立,则须于投保时提供;

    2、若该协议于投保后订立或该协议于投保后发生任何变更,则须于签订或变更协议之日起的十日内提供。

    除非本公司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最后所提交的相关书面协议作为理赔基础。

     

    二、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医疗费用保障项目项下对其雇员应给付的补偿金额,因任何第三方赔偿或补偿(包括但不限于依据其它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之赔偿)而减少或免除,则本公司仅给付剩余部分(如有)。

     

    三、本附加险项下的伤残等级评定参照国家最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简称《伤残评定标准》)。

     

    四、本公司按照司法鉴定机构或三甲医院出具的伤残证明,依以下比例和本保险合同的其他规定支付相应赔偿金额:

     

    伤残等级

    伤残赔偿比例

    1级

    100%

    2级

    80%

    3级

    70%

    4级

    60%

    5级

    40%

    6级

    30%

    7级

    20%

    8级

    15%

    9级

    7%

    10级

    5%

     

    五、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索赔时,应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

    2、司法鉴定机构或三甲医院出具的伤残证明原件(如发生伤残);

    3、履行给付义务的相关付款凭证;

    4、医疗费用的票据;

    5、门急诊病历,相关检验报告,住院证明、出院小结等住院证明(如入住医院);

    6、证明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义务的相关付款凭证(如本公司直接向雇员赔偿,则无需提供);

    7、雇员身份证复印件;

    8、雇佣关系的证明资料;

    9、本公司所需的其它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四条:定义

    一、意外事故

    是指任何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所导致的客观事件。

     

    二、身体伤害

    是指在本附加险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的身体伤害,残疾或身故。


    第五章  公众责任保障

     

    第一节:基本险—公众责任保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在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场所内从事经营业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对第三人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本公司负责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经本公司事先同意的所有相关仲裁、诉讼费用及开支。

     

    第二条:除外责任

    除非本保险合同中另行特别规定,本“公众责任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不适用也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即使没有该合同,被保险人仍应承担责任之情况不在此限。

    二、由于被保险人出租场地,因场地条件和/或承租人之行为、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第三者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无论租赁合约中是否约定被保险人的责任。

    三、对正为被保险人雇佣的任何人所遭受的身体伤害应承担的责任。

    四、对下列财产之损失应负的责任:

    1、被保险人、其雇员或其代理人所有或非由被保险人、其雇员或其代理人所有,但为其租用、使用或实际占用、控制或照管的财产;

    2、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理人正在从事或一直从事工作之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的一部分。

    五、由于下列原因或与之有关情形而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

    1、未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但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所有、占有或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车辆、机车、各类船只、航空器、电梯、升降机、自动扶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未在保险单中列明的升降装置。

    2、对土地、空气、海洋、水道之污染及其他污染。

    3、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和水污。

    4、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六、流行病、传染病或其它任何疾病及由此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伤害、损失或责任。

    七、由于被保险人的雇员(不包括合格的医生)对第三者进行内科或外科医疗急救造成第三人身体伤害或者对第三者身体伤害的扩大。

    八、由于安装的广告牌、霓虹灯、装饰品或其他类似物品造成的第三者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

    九、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或财产或房屋的损害责任。

    十、由被保险人出售或提供的物品引起的责任,或是由于被保险人或以其名义对物品所从事过的工作引起的责任,且该工作不再为被保险人负责或控制。

    十一、由被保险人赞助或组织的社交和娱乐活动所引起的第三者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十二、在本“公众责任保险”项下,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任何因位于被保险人监控或停泊在被保险场所内或附近的机动车辆遭受丢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法律赔偿责任。

    十三、由于被保险人或应由其负法律责任的任何个人的具有专业性质的行为、失误、疏忽、渎职或错误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本保险单不负责赔偿。

    十四、任何不是由在中国大陆境内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庭做出的裁判均不在本“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之内。

     

    第三条:特别事项/条件

    一、地域范围

    除非本保险合同中另行特别规定,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责任仅限于在保险单中列明的被保险场所。

    二、赔偿责任限额的基础

    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对于每一次意外事故的具体赔偿限额以及免赔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数额为准。

    三、被保险人收到损失赔偿请求时,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本公司不受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管并对任何索赔进行抗辩,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由本公司支付费用,为本公司的权益向其他任何人提出赔偿请求或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请求。本公司有权对任何诉讼程序自行处理并独立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有关资料和协助以协助本公司行使该权利。

    四、若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即时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将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应努力做到雇佣勤勉合格之雇员,并且使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厂房、机器、器具和设备处于坚实、良好及适合使用的状态。被保险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六、被保险人对已经发现的缺陷应予立即修复,并视情况需要采取临时性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但是发生本“公众责任保险”项下承保的任何事故后,在未经本公司检查和同意之前,被保险人不得改变现场或处理事故。本公司在合理的时间内可以检查任何财产。本公司的检查人员如发现任何缺陷或危险时,将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在该项缺陷或危险未被排除并使本公司认为满意之前,对与其有关的或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本公司概不负责。

     

    第二节:附加险

     

    在投保了本“公众责任保险”基本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以下附加险。若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基本险为准。

     

    附加险A:承租人责任附加险

    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依据书面租赁协议,因租赁场地的条件和被保险人的行为、过失或疏忽造成第三方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附加险B:火灾/爆炸/烟雾及水灾损失责任附加险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场所内发生火灾、爆炸、烟雾及水灾造成对第三人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如果被保险人尚有其他保险对此事故进行赔偿,本条款只负责赔偿该赔偿金额之超额部分。

    本“火灾/爆炸/烟雾及水灾损失责任附加险”项下的赔偿不包括对非由被保险人所有,但为其租用、使用或实际占用、控制或照管的财产的赔偿责任。

     

    附加险C:装卸责任附加险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正常经营时,自机动车上装卸货物引起第三人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依法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但条件是该上述事故并未为任何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

     

    附加险D:急救责任附加险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之雇员(不包括合格的医护工作者)进行内科或外科医疗急救造成第三人身体伤害,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依法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但被保险人必须与相关雇员约定,将所有处理索赔的权利授予本公司,并且该雇员必须同样遵守履行本保险合同中适用的条款、除外责任和条件。

     

    附加险E:广告牌责任附加险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由于其广告牌、装饰品和其他类似物等造成第三人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依法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但被保险人必须恪尽小心谨慎之责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正确措施安装及维护广告牌、装饰品和其他类似物件。

     

    附加险F:电梯与扶梯责任附加险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直接或间接由被保险人实际或按照法律规定由其控制的、或由被保险人或以其名义所从事工作中使用的电梯、吊车、升降机、电动扶梯引起第三方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依法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如果就同一责任,另有其他保险对该电梯、吊车、升降机、电动扶梯之责任提供保障,本公司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任何直接或间接对电梯、吊车、升降机、电动扶梯以及与其共同使用的相关附件、机器、设备、支撑物、门、安全设施、工具或设计进行改装或附加造成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附加险G:食品和饮料责任附加险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在被保险人正常、合法的生产经营中,并符合国家或地方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由于被保险人所提供的食品或饮料引起第三方任何类型的中毒,或第三方对该食品或饮料的不洁或有害物质提出任何索赔,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依法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但被保险人须在任何时候采取任何可能之措施,保持该食品或饮料处于卫生之状况、避免变质,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以及人们正常的消费标准。

    除非本保险合同另有规定,本附加险不适用于下列企业或情形:

    1、专门从事食品和饮料加工、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2、为特定的公众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业;

    3、被保险场所外发生的任何赔偿责任。


    第六章 内陆货物运输保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若被保险财产在保险单所载的运输区域内运输过程中遭受下列损失,本公司将根据保险单所载承保项目(不可同时投保),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作出赔偿。

     

    (一)特定风险损失

    除本章第三条规定的除外事项以外,赔偿因下列风险所引致的被保险财产的毁损灭失:

     1、火灾或爆炸;

     2、地震、闪电、飓风、龙卷风或台风;

     3、崖崩或隧道坍塌;

     4、陆上运输工具之倾覆、出轨或碰撞。

     

    (二)一切险损失

    除本章第三条规定的除外事项以外,赔偿被保险财产因意外所引致的毁损灭失。

     

    第二条:被保险财产

    本“内陆货物运输保险”项下的被保险财产指被保险人为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而运输的财产,包括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以及生产经营必须的辅料、工具、配件等。

    如果本保险合同没有特殊约定,下列各项不属于本“内陆货物运输保险”项下的被保险财产:

    金、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及合金,珠宝(包括珍珠、嵌与未嵌宝石)、首饰,毛皮或毛皮饰品和配件;

    钱、有价证券、古玩、艺术品、设计图纸、电脑软件、文件、书信、邮票、账册、以及任何价值超过其有形载体价值之物品;

    易损物品,即通常在特定的环境中保存,一旦该特定环境改变,该物品易于遭受损失的物品;

    玻璃器皿、陶瓷及类似的易破碎器皿和制品;

    集装箱本身作为被保险财产;

    水泥、煤炭、棉花、化肥、鱼粉、燃油、谷物/大豆等农作物、动物活体、植物、木材及全木材制品(不包括家具成品)、橡皮/橡胶、钢铁、矿石、原糖(不包括糖果);

    枪支、弹药、以及其他所有国家管制物品;

    采用散装运输并露天堆放之物品,二手货物、无外包装的货物;

    计算机设备(不包括个人电脑)和任何单位价值超过人民币5千元的高价值设备。

     

    第三条:除外责任

    一、本“内陆货物运输保险”不承保以下损失:

    1、被保险人之故意不当行为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2、被保险财产之正常漏损、重量或容量之正常减少,或自然耗损;

    3、由于被保险财产之包装或配制不固或不当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包装”包括集装箱或货箱内之堆放,但此项堆放以完成于本保险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所为者为限);

    4、由于被保险财产之固有瑕疵或本质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5、直接由于迟延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即使此项迟延系因承保风险所致者;

    6、运输工具的所有人、管理人、承租人或营运人之无力偿债或财务失信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7、由于任何人之恶意行为对被保险财产全部或部分的故意毁损或破坏;

    8、因运输车辆整车丢失或失踪引起的损失。

     

    二、除另有特别约定,本“内陆货物运输保险”不承保以下损失及责任:

    1、途经或运抵西藏之货物;

    2、货物在中转仓库内发生的任何损失;

    3、下列事项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A. 运输工具不适合安全航行;

    B. 运输工具、集装箱或货箱之不适航或不适合安全装运;

    但上述不适航、不适运以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于被保险财产装运时已知情者为限。

    C. 由于罢工、停工、暴动或内乱所致者。

     

    三、本公司不赔偿由于承运车辆无人看管所导致的被保险财产的毁损或灭失。除非上述情形是由于在运输过程中的合理原因所引致的,而承运车辆的存放又仅是短暂存放于司机附近,或存放于24小时保安的停车场内,且必须安全锁好承运车辆,妥善关好车窗,车匙不得存放于车内。

     

    第四条:特别事项/条件

    一、申报

    被保险人于投保时需向本公司申报保险年度内预计货物运输量,本公司将据此核定暂定费率及暂定保险费,被保险人应按约定预缴75%的暂定保险费。被保险人应在每个月的最后一天向本公司书面申报该月货物运输量,若自约定申报日起的 30 天内还未申报,则被保险人应被认为是已申报了该月最大保险价值为其价值,即预计该保险年度货物运输量的1/12。

     

    二、保费结算

    在本章的保障项目所承保的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应按暂定年费率乘以申报的总金额计算实际保险费,如依此计算的保险费多于已缴保险费,被保险人应补缴其差额。但若该保险年度内,被保险人实际申报的货物运输量少于预计货物运输量的20%,则本公司有权按照被保险人实际申报的总货物运输量调整适用的保险费费率重新核定实际应收取的保险费,被保险人须于核定之日起的规定时间内补缴应缴保险费之差额。

     

    三、保险利益

    本公司按本保险合同规定承保保险单中已列明的被保险人运送或拥有的被保险财产,并承保在被保险人控制之下的销售或采购代理人运送的被保险财产,除非该财产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或拥有保险利益前另有其他保险。对于前述非为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被保险人须对该财产所遭受的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

     

    四、第三方利益

    本“内陆货物运输保险”不承保被保险人以外任何第三方的利益,但不禁止由被保险人转让本“内陆货物运输保险”项下的权益。

     

    五、保证

    作为本公司承保之条件,被保险人必须保证申报符合本合同条件下的所有货运。本公司应按本“内陆货物运输保险”约定承保不超过保险单中所述金额的货运。

     

    六、货运金额规定

    本公司不承保每运输工具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金额的任何货运。

     

    七、责任限额

    无论本“内陆货物运输保险”是否另有任何矛盾内容,本“内陆货物运输保险”项下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超过人民币1百万元。

     

    八、运输方式

    除非另有约定,本保险仅承保采用卡车、火车或定期空运航班的货物运输方式。

     

    九、保险取消

    被保险人或本公司在提前30天通知对方的情况下可以自通知中列明之日期取消本“内陆货物运输保险”。通知时效应自通知发出之日的午夜十二时始计,但此项规定不适用于在取消生效之前已发生的承保风险。

     

    十、被保险人的看护义务

    被保险人应将其货物视为尚未投保之货物,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看管,以保护受其看管,监护,管控的货物。

     

    十一、承运人专业资质保证

    被保险财产如果委托第三方运输,承运人必须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地方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专门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工商企业。

     

    十二、责任起讫

    本章项下保障自被保险财产运离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运地点之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直至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终止:

    1、被保险财产运达保险合同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或

    2、被保险财产运离发货人仓库之日起届满60天,

    两者以较先发生为准。

     

    十三、受损货物的检验及索赔提交

    被保险财产运至保险合同载明的目的地后,被保险人应尽快提货,并:

    1、立即向保险合同所载明的检验代理人或理赔代理人提出货检申请,以证实被保险财产已遭受损失。如本公司在当地无检验代理人或理赔代理人,则应向当地有此权限的检验人提出货检申请。

    2、立即从承运人或有关当局(如:海关、铁路等)取得货损和/或短量证明并向承运人或有关部门提交书面索赔报告,说明被保险财产出现短量、短少或有受损痕迹。

     

    索赔时,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提交下列文件 :

    1、保险合同;

    2、提单、发票、装箱单及理货单正本;

    3、货损或短量证明;

    4、检验报告及索赔声明。

    若涉及第三者责任时,还需提供向责任方索偿的有关信函、电报、传真以及其他重要证明及文件。

    本公司将承担货损发生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或防止被保险财产进一步受损而立即采取的有效防损措施所引致的合理费用。但此项费用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

     

    十四、承运人、托管人或其它第三方的责任

    在任何情形下,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或减小灭失,并保证对承运人及其它第三方的权利得以保留或行使。具体而言,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须:

    1、发现货物短量时,立即向承运人、港口当局或其它承运方提出索赔。

    2、除非书面异议,在任何情形下,不应对有瑕疵的货物出具清洁收据。

    A. 若为集装箱运输,保证集装箱和封条在到货后立即经其负责人员检验。若集装箱在到货时受到损毁或其封条被破坏或遗失或与运输单证中所载的内容不符,应将具体情况记载在收据上并保持所有的有瑕疵或不符的封条以便检验确认。

    B. 若出现灭失或损毁的痕迹,承运人或其它托管人应立即申请检验,被保险人或托管人对检验结果的任何实际灭失或损毁向承运人或承运代理人索赔。

    3、收货时灭失或损毁不明显的,应在三天内向承运人或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

     

    注: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被认定其熟悉卸货港当局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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