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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亚附加个人一世无忧丧葬费用保险条款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我们)

     

    美亚附加个人一世无忧丧葬费用保险

    (2009年第二版)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个人一世无忧丧葬费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英文全称为Individual Bereavement Care Funeral Expenses Rider。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任何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或患疾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该被保险人于事故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我们按已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的丧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尸体火化费用、运输、骨灰盒、香烛及送殡品等材料和服务费用给付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丧葬费用,我们不负赔偿责任:

     

    (1)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罢工,武装叛乱或任何形式的恐怖分子行为。

    (2)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3)     您的故意行为;或无论被保险人当时神志是否清醒,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4)     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见义勇为行为除外)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     被保险人因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以及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6)     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7)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8)     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失常。

    (9)     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10)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期间。

    (11) 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受伤及其并发症及被保险人自其于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之日起九十天内罹患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

    (12) 被保险人进行赛马、潜水、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武术、拳击的运动或特技表演。

    (13)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或半职业的体育运动。

    (14) 被保险人进行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

    (15) 被保险人于海军、空军、陆军服军役或以警察身份执行任务期间。

    (16)           被保险人从事采矿业、地下作业、山洞作业、水上作业、五米以上高处作业的职业活动期间。

    (17)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牙科治疗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18)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不必要的手术。

    (19) 脊椎间盘突出症。

    (20)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21) 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

    (22)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23)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引起的伤害。

    (24) 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等的疾病治疗或外科手术,除非被保险人自其于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起持续达一百二十天以后接受此四项治疗或外科手术。

    (25) 任何原因导致的推拿、按摩及针灸治疗。

    (26)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第五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索赔申请人向我们提出索赔申请时,应向我们提交被保险人的丧葬费用的正式发票或收据以及我们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及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保险期间届满,您无意续保或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七条 释义

     

    一、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不可预见的客观意外事件,并以此意外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伤害。

     

    二、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受伤:是指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前五年内曾出现任何症状而使一正常而审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