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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恐怖事件财产损失保险条款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恐怖事件财产损失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鉴于保险单所载明的投保人已向保险单所载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为“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及其它书面陈述(该投保申请书及书面资料被视为本保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已向本公司缴付了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根据本保险合同规定的除外责任、限制条款和一般条款,对于在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内,由于本保险合同恐怖分子行为(见定义)造成的被保险建筑物及其内部设施的物质损失或损害,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本保险合同条款、投保申请书、保险单、批单、批注及其它约定书均为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且前述投保申请书为订立保险合同的基础。本保险合同应视作一个整体,其中特别定义的词语的意义及解释均一致。

     

    在本保险合同中,恐怖分子行为系指声称或未声称其以取得经济、种族、民族主义、政治、人种或宗教利益为目的,无论是否宣布该利益,而对任何自然人、法人、机构、组织或政府实施的任何实际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直接造成或导致其损害、伤害、危害或破坏,或危及人类生命或财产的行为。抢劫或其他主要为私人利益的犯罪行为,或任何主要起因于受害者与加害者之间先前的私人关系的犯罪行为不应被视为恐怖行为。恐怖分子行为应包括由当地国家政府证实或认定恐怖分子行为的任何行动。

     

    责任免除

    一、             对因下列原因所导致的损失或损害,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因核爆炸、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损失或损害,无论核爆炸、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是如何导致的。

    2.           因战争、入侵或类似战争的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对独立自主或主权政府的敌对行为、内战、叛乱、革命、起义、相当于起义、军事政权或篡位的国内暴乱、戒严、或者政府或公共权力机关的征用命令所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或损害。

    3.           查封或非法侵占引起的损失。

    4.           因没收、征用、滞留、合法或非法的占有、禁运、检疫或由任何其它公共权力机关或政府的命令而剥夺被保险人对其财产的使用或使其价值丧失所导致的损失或损害,以及因违禁、走私或非法交易行为导致的损失或损害。

    5.           因排放污染物质而直接、间接或因此而导致的损失或损害。污染物包括,但不局限于固体、液体、气体或热量刺激物、有毒或有害物质,或者任何其出现、存在或释放会危及到个人健康、安全、福利或整体环境的危险物质。

    6.           因化学或生物释放或照射所导致的损失或损害。

    7.           由电子方法攻击而导致的损失或损害,包括黑客攻击或任何形式的计算机病毒感染。

    8.           因故意破坏者或他人的恶意行为或抗议、罢工、暴乱、内乱引起的损失或损害,除非该损失或损害是由恐怖分子行为直接造成的。

    9.           因公共权力机关或政府执行任何有关被保险财产重建、修理或拆迁的法令或法律所导致的损失或成本增加。

    10.       其他后继发生的原因所致的间接损失或损害。

    11.       丧失使用、延误或市场丧失,不论其原因如何,也不论其之前发生的损失是否属于本保险承保范围。

    12.       因水、燃气、电力供应或各类电讯服务停止、波动、变化或不足导致的损失或损害。

    13.       因恐吓或欺诈行为而导致的损失或成本增加,但恐怖分子行为所导致的物质损害除外。

    14.       因抢窃、入室盗劫、偷窃或盗窃或任何参与者导致或引起的损失或损害。

     

    二、             本公司对下列财产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           土地或土地价值。

    2.           不在被保险人场所内的电力传输装置或馈电线。

    3.           任何超过30天空置或无人占用或不使用的建筑物、构造或其内置财产。

    4.           航空器或任何其他航空装置或船只。

    5.           包括汽车或火车或机动车辆在内的任何陆上的交通工具,除非该陆上交通工具在被保财产的场所内,且已申报投保。

    6.           动物、植物和所有类型的生物。

    7.           未在被保险人场所内处于运输途中的财产。

     

    举证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任何索赔或因索赔而引起的任何法律程序中,如本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规定认为损失、损害或责任不属于本保险的赔偿范围,而被保险人认为属于本保险的赔偿范围的,则被保险人应负责举证责任。

     

    其他保险

    本保险合同如保险财产在损失发生时另有其它保险承保被保险财产,不论该等保险合同是基本保险还是超额保险,本公司将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区域性限制

    本保险合同承保列于保险单中属于被保险人所有且位于保险单所列场所内的财产。

     

    保险金额

    本公司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和年度累计赔偿限额以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免赔额

    每个事故应予以分别理算,每次事故的理算金额应分别减去保险单中所列的免赔金额。

     

    一次事故

    “一次事故”是指出于相同目的或动机因一次恐怖分子行为或一系列恐怖分子行为直接所致的任一损失和/或者一系列损失。一次“事故”的时间和范围应限于在任何连续72小时时间段内因同一原因发生的被保险财产的所有损失。但任何一个连续72小时时间段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除非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受到恐怖分子行为直接导致的物质损害,且持续达72小时。连续72小时时间段也不应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开始计算。

     

    清理残骸

    本保险合同对清理由恐怖分子行为直接破坏或损害的被保险财产残骸所产生的费用也予以赔偿,但以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财产的价值不应包括残骸清理费用。

     

    一般条件

    1.    恪尽职责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附属或共同被保险人)应始终自行承担费用恪尽职责,采取(并同意采取并允许促使他人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预防措施以保护或清理被保险财产及利益)以避免或减少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    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本公司就被保险财产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询问的告知事项应据实说明,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解除本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该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3.    防护措施的维护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确保被保险财产的安全保护措施始终保持良好和可用状态。在未得到本公司的同意前,这些保护措施不应被撤销或改变,避免损害保险人利益。

    4.    价值评估 

    若损害发生,保险金的给付应以位于同一地理位置,或最近可用位置(以成本最低者为准),使用同类型号和品质的原材料进行修理、置换或重置(以最低价值为准)的成本为基础,不扣除材料的折旧,结算需符合以下规定:

    修理、置换或重置(以下简称“置换”)必须合理审慎并快速执行。

    除非实际发生置换,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金额应限于损失发生时的被保险财产的现金价值。

    若使用类似型号和品质的原材料完成的置换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或禁止,本保险合同对由此增加的成本不负赔偿责任。

    本公司在本保险合同及批单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以下金额中的最低值:

                       (1)          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

                       (2)          置换与受损财产具有相同功能及用途的财产或零部件的成本价;

                       (3)          替换该受损财产或零部件实际且必需花费的金额。

    5.    风险增加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被保险财产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时,被保险人应立即以电话或传真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根据情况需要自行承担费用增加防损措施。本公司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即时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将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因被保险财产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6.    被保险财产转让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如发生被保险财产转让,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因被保险财产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本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将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7.    索赔通知及损失证明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该:

    (一)              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或保险单中特别列明的保险经纪人。该保险经纪人应于事故发生后72小时以内通知本公司。

    (三)              被保险人应在损失发生后60天内(除非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这一期限)签署并提交书面损失证明,说明损失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以及被保险人和其它方对被保险财产享有的利益、被保险财产的合理价值以及损失或损害的金额,及详述被保险财产在损失发生时是否有其他承保该项财产的保险存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四)              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本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五)              按本公司的合理要求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以证明索赔事项的真实无误。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8.    损失核定及先行赔付

    本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如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核定,则双方同意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 30 天。

    本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本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本公司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9.    保密义务

    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如果事先未经本公司书面许可,本保险的存在被披露给除被保险人的专业顾问、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以保密为前提)之外的第三方,则本公司对由此导致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10.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1.代位求偿权

    若本公司对本保险合同项下的相关损失或损害承担了赔付责任,则本公司应以赔付的金额为限,获得代位求偿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任何方提起诉讼,费用由本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应尽力协助本公司保障其追偿权,并应其要求签署所有必要的文件以便本公司能有效地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提起诉讼,包括签署并递交一般形式的贷款收据。

    12.残值和追偿

    本保险项下的所有在理赔完成后追回或收到的残值、追偿款项和付款均应视为在理赔完成之前已经收回或追回,按理赔的同样方式处理,并对各方的应得款项进行必要的调整。

    13.欺诈索赔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本公司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14.解除合同

    投保人可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解除本保险合同。若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解除合同,本公司将按照规定收取保险单所列保费的5% 作为退保手续费;若在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本公司将退还按日比例计算的从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本公司也可随时解除本保险合同,但必须提前30天通知被保险人,并退还按日比例计算的从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被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失后,投保人可以自本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的三十日内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也有权以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的方式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解除后,本公司应当退还投保人按日比例计算从解除之日起的被保险财产未受损失部分的未满期保险费。

    15.委付

    本公司不接受任何被保险财产的委付。

    16.现场勘查和审计

    本公司有权(但无义务)随时检查被保险人的财产。本公司的检查权、其检查行为或产生的报告均不得视为代表被保险人或其他人或为其利益作出判定或证明被保险财产安全性的保证。

    本公司可在保险期间或扩展保险期间及本保险合同终止后的两年内,为与本保险合同相关事宜之目的,检查、审计被保险人的帐目和记录。

    17.错误申报

    若在保险单中所列的申报价值少于按以上条款而计算的实际的保险价值,则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可获得的赔偿金额应按申报价值与实际应当申报价值的比例计算,被保险人应自行承担该差额。

    18.第三方权利除外

    本保险合同仅在被保险人和本公司之间有效。本保险合同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授予包括被保险人股东在内的任何第三方任何利益,任何第三方无权行使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

    本条款不影响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

    19.法律适用

    本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20.争议解决

    本保险合同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一切争议或分歧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1.单独责任

    如果本保险由两名或两名以上保险人共同承保,则各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义务是单独责任而非连带责任,并只限于各自的承保份额。本公司不承担其他共保人不履行义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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