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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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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作为向本公司缴付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费的对价,根据本保险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且依据构成本保险合同一部分的投保单,本公司和投保人达成以下协议:

     

    A. 您可获得的保险保障:

     

    本保险合同仅对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您或您的公司提出的、并按本保险合同要求报告给我们的索赔,提供以下保险保障和扩展保障。我们仅在您的公司无法向您作出赔偿时以及其无法赔偿的范围内偿付您的金钱赔偿和/或辩护费用。

     

    1.有关您的管理过失

     

    金钱赔偿和辩护费用

    如果下列人员以您的管理过失为由,对您提出索赔,要求金钱赔偿,本保险将偿付您的金钱赔偿和/或辩护费用:

    (i)                  股东;

    (ii)                业务合作伙伴;

    (iii)               债权人;

    (iv)              供应商;

    (v)                客户;

    (vi)              专业顾问或咨询人员;

    (vii)             破产受托人;或

    (viii)           您的公司、或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2条行使职权的监事、董事或股东。

     

    仅偿付辩护费用的情形

    如果下列人员以您的管理过失为由,对您提出索赔,本保险将偿付您的辩护费用:

    (i)              另一被保险个人或代表另一被保险个人;

    (ii)          试图施以民事或行政罚金或罚款及寻求任何可能随之发生的后继的行政检查或行政诉讼的监管机构;

    (iii)       试图采取停止或强制行为的监管机构、行动群体或特殊利益群体;

    (iv)          试图提起诉讼的公诉人、人民检察官或公安机关,而其后您被宣告无罪;

    (v)              有资格并试图提起自诉的个人;或

    (vi)          试图施以刑事罚金或罚款的监管机构,而其后您被宣告无罪。

     

     

    2. 有关您的劳动用工过失

     

    金钱赔偿和辩护费用

    如果下列人员以劳动用工过失为由,对您或某一位员工提出索赔,要求金钱赔偿,本保险将偿付您的金钱赔偿和/或辩护费用:

    (i)               另一名员工;

    (ii)           代表某一员工的工会;

    (iii)        就其达成的某个集体谈判合同提出索赔的工会;或

    (iv)           某员工的遗产管理人或一名或多名法律代表。

     

    仅偿付辩护费用的情形

    如果下列人员以您的劳动用工过失为由,对您提出索赔,本保险将偿付您的辩护费用:

    (i)              试图施以民事或行政罚金或罚款的,以及参与任何其后可能随之发生的行政检查或行政诉讼的监管机构;

    (ii)           试图提起诉讼的公诉人,而其后您被宣告无罪;

    (iii)       有资格并试图提起自诉的个人;或

    (iv)           试图施以刑事罚金或罚款的监管机构,而其后您被宣告无罪。

     

     

    3. 有关以损害名誉为由的索赔

     

    损害名誉

    如有任何以损害名誉为由针对您而提出的索赔,本保险将偿付您的金钱赔偿和/或辩护费用。

     

    4. 对您的配偶和继承人的保障

     

    对配偶和继承人的保障

    如果在“您可获得的保险保障”一节中订明的任何索赔,是以董事的管理过失、劳动用工过失或损害名誉为由,针对该董事的配偶或继承人提出或继续进行已有索赔的,本保险将向该董事的配偶或继承人偿付金钱赔偿和/或辩护费用。任何此等索赔应被当作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向董事提出的索赔同等对待。

     

    5. 对您的保障-如果您在您的公司在保险期间之前或之间收购或出售的子公司担任董事

     

    对新近收购、创建或出售的子公司的董事的保障

     

     

     

     

     

     

    如果在“您可获得的保险保障”一节中订明的任何索赔系针对以下自然人提出,本保险同样将偿付金钱赔偿和/或辩护费用。前述自然人:

    (i) 在保险期间之前或之间,由于投保人收购或创建了子公司而符合被保险个人的定义;但前述作为索赔依据的管理过失、 劳动用工过失或损害名誉只能发生在被收购或创建的子公司符合子公司的定义后,并且在其符合定义的期间内;或

    (ii)                                                                                                                                                                                                                                 由于您的公司的下列行为而在保险期间之前或之间,不再符合被保险个人的定义:

    (a)  出售了子公司;

    (b)  减少其在任何实体的持股,以至该实体不再符合子公司的定义;或

    (c)  停止了子公司的运营,

    但前述作为索赔依据的管理过失、 劳动用工过失或损害名誉只能发生在此等出售或停业之前,并且在该实体符合子公司定义的期间内。

     

     

    B. 您的公司可获得的保险保障

     

    1.关于您的公司的证券责任

     

    金钱赔偿和辩护费用

    如有任何以管理过失为由针对您的公司提出的证券索赔,本保险将偿付您的公司的金钱赔偿和/或辩护费用。

     

    仅偿付您的公司的辩护费用的情形

     

     

    如果监管机构以管理过失为由向您的公司提出证券索赔,试图施以(i) 民事或行政罚金或罚款;或(ii) 刑事罚金或罚款,本保险将偿付您的公司的辩护费用,但在(ii)所述情况下,本保险仅在您的公司被宣告无罪或无须承担责任后才偿付其辩护费用。

     

    2.关于您的公司为您支付的金钱赔偿和辩护费用

     

    对您的公司的偿付

    如在本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内发生向作为被保险个人的您提出的任何索赔,且您的公司已经支付了您的金钱赔偿和/或辩护费用,本保险将在您的公司的支付范围内向其进行偿付。

     

     

    C. 扩展的保险保障

     

    1.在发生质询时,对您和您的公司的保障

     

    质询辩护费用保障

    如果不存在对您或您的公司在管理过失、劳动用工过失或损害名誉方面的任何主张,而您或您的公司仍被依法要求出席质询,本保险将以保险单订明的分项责任限额为限,偿付您或您的公司的辩护费用。

     

     

    2. 在发生污染诉讼时,对您的保障

     

    污染辩护费用保障

     

    如果发生一起以您在污染物的排放、传播、释放或渗漏方面的管理过失为由而对您提出的索赔,则本保险将以保险单订明的分项责任限额为限偿付您的辩护费用,但在涉及刑事指控的情况下,本保险将仅在您被宣告无罪后才进行偿付。

     

     

    3.为您或您的公司提供经事先批准的辩护律师供聘用

     

    经事先批准的法律专家小组

    如果对您或您的公司主张管理过失的索赔在以下区域内提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保险合同之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2.     香港特别行政区;或

    3.     新加坡,

     

    则您或您的公司可无需我们事先书面同意,聘用保险合同后附的经事先批准的律师事务所名单中的任何一家,就保障范围内的索赔作为您或您的公司的代表或进行辩护。您或您的公司也可聘用其他能够证明其具有必要的资格和经验的律师事务所,但在发生任何辩护费用之前,您或您的公司需要获得我们的书面同意。  

     

    如果您的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召开,我们可视前述名单上的律师事务所在工作时间方面的配合程度,安排其中一家,就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职责或公司治理事宜进行一次免费讲座。

     

     

    D. 如何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提出索赔

     

    1.对于何种索赔,您可以寻求协助

     

    提出的索赔

    对于在保险期间内向您或您的公司提出的、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索赔,您或您的公司有权寻求本保险合同项下的偿付:

    (i)             该索赔是第一次向您或您的公司提出的;

    (ii)          该索赔并非起因于与保险期间开始之前发生的、且先前已经引发索赔的任何管理过失、劳动用工过失或损害名誉相同的或与之相关的事实或情形;

    (iii)      在保险期间开始之前,您和您的公司均不知悉、也没有任何理由预期该索赔将被提出;以及

    (iv)          您和您的公司均未承认引发索赔的管理过失、劳动用工过失或损害名誉,亦未对此承担任何过错或责任。

     

     

    2. 在您发现一起索赔时,应该采取的行动

     

    索赔的通知和报告

     

    为就符合上文1(i)–(iv)项所有要求的索赔获得本保险合同项下的偿付,您或您的公司必须按照以下规定向我们书面报告该索赔的情况:

    (i)            您或您的公司在发现该索赔后,应尽速报告该索赔;以及

    (ii)        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迟于(a)保险期间届满后三十(30)日;或(b)发现期(如适用)届满之时。

    上文(i)与(ii)的各项义务必须遵守。如果通知是以邮寄方式递送给我们,则邮递凭证即可充分证明您或您的公司已经于邮递之日向我们作出通知。

     

    关联索赔

    如果在保险期间或发现期(若适用)内,您或您的公司按照上述方式报告了任何索赔,则在出现由此等已报告的索赔中主张的同一事实、情形或管理过失、劳动用工过失或损害名誉所引发的任何后续索赔时(无论是在保险期间以内或是届满后提出),我们将把该等后续索赔视作您或您的公司在报告先前的索赔之时已经报告给我们一样处理。

     

     

    3. 在您发现您认为可能会引发索赔的情形时,可以采取的行动

     

    情形的通知

    如果在保险期间内,您或您的公司首次获悉您或您的公司有理由预期可能引发索赔的情形,并且:

    a)  您或您的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向我们书面告知了预期该索赔发生的详细理由,以及涉及的人员、日期和管理过失、劳动用工过失或损害名誉方面的细节;并且

    b)  我们以书面形式确认其为相关情形的有效通知,

     

    那么,对于其后因该情形引起的针对您或您的公司的任何索赔(无论在保险期间以内或届满后提出),或主张该情形中包含的任何管理过失、劳动用工过失或损害名誉的索赔(无论在保险期间以内或届满后提出),我们将视同其已于您或您的公司首次向我们告知上述情形之时即已报告给我们一样处理。

     

     

    4. 您未及时报告索赔的后果

     

    索赔的延迟通知

    您或您的公司应当遵守前述 “索赔的通知和报告”一节中的相关要求。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知道赔偿请求发生后,您或您的公司应该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允许并且协助本公司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本公司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5. 如果您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后发现索赔

     

    发现期

     

     

     

     

     

     

     

     

     

    我们将免费(且受制于本保险合同其他所有适用的规定)向您和您的公司提供一段额外的期间(“发现期”),在此期间内您的公司仍可就一项索赔向我们发出通知。该期间为:

    (i)      如果投保人决定不再续保本保险合同,则为保险期间届满后的三十 (30)日;或

    (ii)  如果我们决定不再续保本保险合同,则为保险期间届满后的六十(60)日。

     

    但是,在下述情形中,您和您的公司均无法享有该额外期间,即:

    a)     本保险合同因您或您的公司违反保险合同的任何规定而被解除;或

    b)     您或您的公司以另一份承保本保险合同保障的任何风险(即使是部分承保)的保险合同取代本保险合同。

     

    退休董事所享有的额外发现期

    我们将免费(且受制于本保险合同其他所有仍然适用的规定)向退休董事提供一段额外的期间(“发现期”),在此期间内您的公司仍可就一项索赔向我们发出通知。

     

    如果我们或投保人决定不再续保本保险合同,该期间将为保险期间届满后的二(2)年。

     

    如果本保险合同因您或您的公司违反保险合同的任何规定而被解除,或您或您的公司以另一份承保本保险合同保障的任何风险(即使是部分承保)的保险合同取代本保险合同,则该额外期间将不适用。

     

     

    E. 定义

     

    “行动群体”

    指任何由个人结成的非赢利性的组织或联盟(无论是否组成公司),其目的在于促进和协调行动,以支持或抗议某个特定的计划或项目。

     

    “破产受托人”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破产程序发生地法律管辖区域内的法律法规,由法院或清算委员会指定的您的公司的任何清算人、接收人、破产财产管理人、管理接收人。

     

    “业务合作伙伴”

    指与您的公司从事合作项目或合作投资的第三方公司、或除董事或员工以外的自然人。

     

    “索赔”

    指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对您或您的公司发出或提起的:

    (i)     第三方的书面通知,意图使您或您的公司对某项管理过失、劳动用工过失或损害名誉的主张承担法律责任;

    (ii)  任何主张某项管理过失、劳动用工过失或损害名誉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刑事起诉、官方调查或监管程序;或

    (iii)   第三方的书面通知,依法要求您或您的公司出席或派代表出席某项质询。

     

    “公司” 或 “您的公司”

    指投保人和其子公司。

     

    “咨询人员”

    指您的公司以书面合同聘用并支付服务费或其他报酬的、任何商业或行业领域的专家顾问。

     

    “客户”

    指以金钱或其他对价,向您或您的公司购买货物或服务的第三方。

     

    “免赔额”

    指保险单中“免赔额”一栏订明的金额。

     

    “损害名誉”

     

    指由您以董事的身份书写、口述、发表或传播的言辞引起的,基于上述言辞的,或可归因于上述言辞的,任何实际的或声称的对第三方名誉权或姓名权的侵犯,前提是您在书写、口述、发表或传播上述言辞时,事先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 该等言辞将会侵犯或损害第三方的名誉权或姓名权。

     

    “辩护费用”

    指您或您的公司在得到我们事先批准的情况下,就针对您或您的公司的索赔进行辩护、和解或上诉而发生的合理和必需的成本、费用和开支。 “辩护费用”不包括您的公司的管理费用和您的时间成本。

     

     

    “董事”

    指如下自然人,其曾经是、现在是、或将来是:

    (i)     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执行董事,但未担任外部审计师或清算委员会成员;

    (ii) 您的公司中担任经理的员工;

    (iii)                                                                                                                                                                                                                     您的公司的管理层或监事会的成员;或者

    (iv) 在您的公司中担任与上述职位相当的职务的管理人员。

     

    任何由于保险期间开始之前的原因被您的公司解聘或解职的上述人员将不被视为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董事。

     

    “发现期”

    指根据前述“发现期”条款给予的额外期间。在此期间内,您或您的公司可就因保险期间届满之前发生的管理过失、劳动用工过失或损害名誉而在该期间内首次提出的索赔向我们发出通知。

     

    “员工”

     

     

    指任何曾经、现在或将来根据和您的公司的书面劳动/聘用合同成为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季节工或临时工的自然人,但不包括董事、专业顾问、咨询人员,独立承包人或代理人。

     

    “劳动用工过失”

     

     

     

     

    指任何与下述有关的实际的或声称的错误行为、过失或疏忽:

    (i)              员工的聘用或解聘;或者

    (ii)          不聘用一名候选员工的决定。

     

    (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与劳动用工有关的基于种族、性别、宗教的报复、骚扰或歧视)。

     

    “重大变化”

    指:

    (i)   投保人与其他任何自然人、实体、或共同行动的个人和/或实体组成的团体进行合并,或出售其全部财产或其财产的主要部分给上述个人、实体或团体;

    (ii)   任何个人、实体、或共同行动的个人或实体组成的团体获得对投保人管理机构的控制权;或者

    (iii)   投保人发生被接管、破产、清算、托管或失去偿付能力。

     

    “质询”

    指在保险期间内首次提出的正式的、监管性、或行政性的调查、程序或查询,该等调查、程序或查询并非行业范围内调查或行动的一部分,而是专门针对您的公司事务而展开的,并且指名您或您的公司接受调查,或者依法强制要求您以您的公司的董事身份作为证人而出席。

     

    “被保险人”

    指任何被保险个人和/或您的公司。

     

     “被保险个人”

    指您和其他任何董事。仅在上述“对您的配偶和继承人的保障” 一节中,“被保险个人”还包括任何董事的合法配偶或继承人。仅在上述“对新近收购、创建或出售的子公司的董事的保障”一节中,“被保险个人”还包括由于劳动用工过失而被提出 “有关您的劳动用工过失-金钱赔偿和辩护费用”中所述被索赔的员工 。

     

     

    “故意”

    指具有违反法律的目的或意图,或轻率地忽视法律。

     

    “债权人”

    指根据书面协议贷款给您的公司的自然人、公司或金融机构,例如银行。“债权人”不包括已经贷款给您,或要求您个人对任何贷款提供担保的任何自然人、公司或者金融机构。

     

    “责任限额”

    指保险单中“责任限额”一栏订明的金额。

     

    “管理过失”

    指任何实际的或声称的,您作为一名董事的错误行为、过失或疏忽。“管理过失”不包括劳动用工过失或损害名誉。

     

    “金钱赔偿”

    指法庭在裁决中作出的、或一项索赔和解中的,要求您个人或您的公司支付的补偿性赔偿的金额,并且我们以书面形式对此金额表示了同意。

     

    “金钱赔偿”不包括:

    (i)       非补偿性赔偿;

    (ii)     因遵守提供禁止性救济的命令而产生的成本,例如您或您的公司因改造任何建筑或不动产、或提供使残疾人能够进入该建筑或不动产的任何服务而发生的成本;

    (iii) 您或您的公司发生的、与劳动用工过失有关的教育性、纠正性、感受性或其他性质的方案、政策或研讨的成本;

    (iv)   任何性质的民事、行政或刑事的罚金或罚款;

    (v)       税费;

    (vi)   与合同约定或法定的通知期限有关的应付赔偿;

    (vii) 员工或董事有权或声称有权主张的、与其和您的公司之间的劳动聘用关系相关的(应付的、承诺的或声称应付的或承诺的)任何金钱的或非金钱的福利、权益、支付、利益或利息(包括任何养老金计划、奖励计划、健康和福利或其他的员工福利计划);

    (viii)          任何依法不应由您个人承担的金额;

    (ix)   任何依法不应由您的公司承担的金额;和

    (x)       依法不可投保的事项。

     

    “我们的”

    指属于或附属于保险单列明的保险公司的。

     

     

    “投保人”

    指保险单中订明的实体。

     

    “保险期间”

    指保险单中订明的从开始日到终止日的期间,或者从开始日到本保险合同被提前解除之日的期间。

     

    “污染物”

    指(但不限于)固体的、液体的、气体的、生物性的、放射性的、或热的刺激物、有毒或危险物质、或致污物,包括但不限于石棉、铅、烟、蒸气、灰尘、纤维、霉、孢子、真菌、细菌、煤烟、浓烟、酸、碱、化学物和废品。上述废品包括但不限于可循环、可修理、可回收的物质和核物质。

     

    “专业顾问”

    指您的公司通过书面合同给予服务费或其他报酬而聘用的律师、会计师或审计师。

     

    “专业服务”

    指您或您的公司向第三方提供收费服务(或收取对价的服务),或提供货物、产品。

     

    “投保单”

     

    指与本保险合同核保相关的每一份单独签署的投保单、附件和提交给我们的所有其他信息,上述内容构成本保险合同(或以本保险合同续保代替的任何前保险合同)的基础。

     

    “监管机构”

    指任何政府机构、监管机构、自制机构、监督机构、当地或地区主管机关、海关或税务机构。

     

    “退休董事”

    指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没有资格任职以外的原因不再担任董事的任何董事。

     

    “证券”

    指代表您的公司的债务、股份或者其他股本权益的任何证券。

     

    “证券索赔”

    指任何人对您的公司提出的、要求金钱赔偿或其他救济的程序(行政调查或监管行动除外),或者任何人提出的试图使您的公司承担责任的书面要求。该等程序或书面要求与买卖、或要约买卖证券有关,并且是由于违反国家证券监管方面的任何法律、法规或条例(包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2005年颁布的《证券法》或其他类似的省级地方法规、规章或条例)所导致的,或是基于或可归因于上述违反的。

     

    “股东”

    指任何持有您的公司股份的公司或自然人。

     

    “特殊利益群体”

    指由积极支持共同利益的个人组成的、非盈利性的组织或联盟,无论其是否采用公司形式。

     

    “停止或强制行为”

    指一项针对您或您的公司做出的、提供禁止性救济的司法或监管命令。

     

     

    “分项责任限额”

    指保险单中“分项责任限额”一栏订明的金额。

     

    “子公司”

    指任何私有的、非上市公司,在该公司中仅有投保人享有选举、任命或委派该公司管理机构多数成员的合法权利。

     

    "监事"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2及118条的规定,任何曾经或目前在您的公司担任监事的自然人。

     

    “供应商”

    指任何通过书面合同为您的公司提供货物或服务,并收取金钱或其他对价的公司或自然人。

     

    “第三方”

    指除了您的公司或某个被保险个人以外的任何自然人、商行、合伙企业、组织或公司 。

     

    “工会”

    指为促进和维护员工权利而组建、并被认可的、官方的、全国性或地区性的员工联盟。

     

    “我们”或“本公司”

    指保险单第八项列明的保险公司。

     

    “您”

    指在投保单上签名的董事全体及个人,以及符合前述董事定义的任何自然人。

     

    仅在上述“对您的配偶和继承人的保障” 一节中,“您” 也包括任何董事的配偶或继承人。

     

    您的

    指属于或附属于您的。

     

    《公司法》

    200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200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F. 责任免除

     

    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我们不会就由下列事项引起的、基于下列事项的、或可归因于下列事项的任何索赔支付任何款项:

     

    F1.先前的或先前已知的过失

    在连贯日之前开始的管理过失、劳动用工过失或损害名誉,并且您或您的公司知道或者有理由预期其可能引发索赔;或

     

    您或您的公司在连贯日即已知悉的诉讼、行政或监管程序或调查,或由与此等未决的或先前的诉讼、或行政或监管程序或调查中声称的事实完全相同的、或本质上相同的事实而产生、或衍生的任何索赔。

     

    F2. 行为

    (i)                  不诚实的、欺诈的、或故意的行为或疏忽;或

    (ii)                您或您的公司均不合法享有的好处或利益;或

    (iii)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47条、第73至76条,或违反您的公司股份交易地司法管辖区域内任何与《证券法》第47条、第73至76条相似的以及其他限制任何内幕交易的法规的行为或疏忽,

     

    只有在对您或您的公司不利的不可上诉的最终判决、或其他最终裁决对上述情形加以确认,或您或您的公司以书面形式确认以上(i)、(ii) 或 (iii)段中提及的行为确实发生后,本责任免除条款才会对您适用。如果您有疑问,我们将使用法庭或仲裁过程中认定的事实以确定上述(i)、(ii) 或 (iii)段中提及的行为是否确实发生。

     

    F3. 污染

    污染物的发现、排放、传播、释放或渗漏(本保险合同中扩展保障 “污染辩护费用保障” 一节中订明的辩护费用不在除外之列)。

     

    但是,您的公司的任何股东就您的公司或其股东遭受的任何损害对您提出的索赔不在除外之列,无论其索赔采取直接或间接方式,除非在保险单中订明的连贯日当日或在该日期之前,您的公司、被保险人、或您的公司中就环境事务、控制或合规负有管理职责的任何员工已经知道或应当合理预见存在可能引发针对被保险人的索赔的情形、状况或管理过失。

     

    F4. 合同

    违反任何合同义务;如果在不存在合同的情况下,您或您的公司也同样负有勤勉尽职义务,则不在责任免除之列。

     

    F5. 无形权利

    侵犯任何知识产权、专利权、隐私权或商业秘密。

     

    F6. 养老金

    被保险人作为任何养老金、分红或员工福利方案的受托人或管理人的行为、过失或疏忽。

     

    F7. 担保

    由您提供的任何形式的个人财务担保,或您的公司作出的担保。

     

    F8. 支付及礼物

    (i)            向本国或外国政府或军队的任何全职或兼职的官员、代理人、代表、员工、其家庭的任何成员、或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任何实体进行的支付、给付的佣金、礼物、利益或任何其他好处,或为上述人员的利益而进行的此等支付;或

    (ii)        向您的公司任何客户的全职或兼职的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合伙人、代表、主要股东、所有人、员工、关联企业,其家庭的任何成员、或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任何实体的任何成员进行的支付、给付的佣金、礼物、利益或任何其他好处,或为上述人员的利益而进行的此等支付;或

    (iii)    国内或国外的政治捐款。

     

     

    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我们也不会就以下索赔支付任何款项:

     

    F9. 专业服务

    就未能履行任何专业服务而提出的索赔。

     

    F10.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

    就任何人士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因劳动用工过失而提出的索赔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在除外之列),或任何财产的损坏、毁坏或丧失功用而提出的索赔。

     

    F11. 大股东

    由持有或控制您的公司20%或以上发行在外的享有投票权的股份的任何个人或实体提出的、或代表该等人士提出的索赔,无论其以直接或衍生的方式提出。

     

    F12. 美国/加拿大

    在美国、加拿大、或其领土或领地内提出的、或未决的索赔,或有关执行在上述区域内获得的判决的索赔。

     

     

    G. 总则

     

    责任免除的可分割性

    为确定责任免除(F2)“行为”的适用性,不得将任何被保险个人的管理过失、劳动用工过失或损害名誉,或其取得的信息或知识视为任何其他被保险个人的管理过失、劳动用工过失或损害名誉,或其拥有的信息或知识;且仅有您的公司的任何过去、现任或将来的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财务官或首席法律总监(或担任同等职位的人士)拥有的信息或知识将被视为您的公司所拥有的信息或知识。

     

    投保单的可分割性

    就投保单中的陈述及细节而言,任何被保险个人拥有的信息或知识不得被视为任何其他被保险个人拥有的信息或知识;且仅有您的公司的任何过去、现任或将来的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财务官或首席法律总监(或同等职位人士)拥有的信息或知识将被视为您的公司所拥有的信息或知识。

     

    您的公司的重大变化

    如果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某项重大变化,则本保险仅适用于该重大变化前发生的管理过失、劳动用工过失或损害名誉。

     

    证券发行

    如果在保险期间内,您的公司:(a) 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域内就其证券进行公开发行或私募;或(b) 使其证券在任何证券交易所或市场(包括任何场外交易市场)上市或交易,您可在上述发行或上市后十四(14)日内向我们提供相关的核保信息,我们将就额外的保险保障向您提供报价。如果在保险期间内您未能就任何证券发行给予我们通知,则本保险仅适用于证券发行前发生的管理过失、劳动用工过失或损害名誉。

     

    我们将支付的最高金额: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是在任何保险期间内、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全部保险保障及扩展保障范围内,我们将就针对被保险人提出的全部索赔合并计算的所有金钱赔偿及辩护费用所支付的最高金额。

     

    在“在发生质询时,对您和您的公司的保障”和“在发生污染诉讼时,对您的保障”中,我们就上述扩展保障范围内的全部金钱赔偿和/或辩护费用支付的最高金额将以分项责任限额中订明的金额为限。发现期适用的责任限额是保险期间内总计责任限额的一部分,而非额外部分。

     

    对于由保险期间或发现期届满后提出的索赔所引起的金钱赔偿和/或辩护费用,如果我们同意根据前述“情形的通知”或“关联索赔”章节的规定将其视作于保险期间或发现期内提出处理,则上述金钱赔偿和/或辩护费用亦应受限于该保险期间内的总计责任限额。

     

    分项责任限额及辩护费用是保险期间内总计责任限额的一部分。

     

    相同原因引发的索赔的处理

    对可归因于相同原因的,或一系列持续、重复或相关的管理过失、劳动用工过失或损害名誉引发的索赔,我们将视作本保险合同项下适用单个责任限额的一项集合索赔处理,并就此等索赔适用单个免赔额。

     

    索赔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我们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我们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我们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我们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如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核定,则双方同意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 30 天。

    我们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的期限有约定的,我们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我们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我们将如何预付款项

    我们将在一项索赔获得最终判决之前,根据本保险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预付辩护费用。

     

    我们将支付保险责任范围内超出免赔额(如适用)部分的辩护费用。我们将在收到证明上述费用的足够详细的发票后立即进行支付。投保人应将最终被确定为不在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款项退回给我们。

     

    对未经证明主张的辩护费用

    即使一项索赔因为可能适用“行为”责任免除条款的规定,而看似不在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我们仍将支付被保险个人的辩护费用。

     

    然而,如果经一项不可上诉的最终判决、或对您或您的公司不利的其他最终裁决确认、或您或您的公司以书面形式承认相关行为确实发生,“行为”责任免除条款的规定确应适用,我们将立即停止支付上述辩护费用。

     

    您或您的公司有责任立即偿还上述辩护费用。仅在所有与“行为”相关的主张或索赔被驳回、被搁置、或未发现责任或有罪时,我们才会偿付您的公司在一项看似可能适用“行为”责任免除条款而不在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中发生的辩护费用。

     

    如何进行辩护及和解

    我们要求您和/或您的公司就针对您或您的公司提出的任何索赔进行辩护,除非我们以书面通知您,我们将进行该索赔的辩护及和解。

     

    如果我们发出上述书面通知:(i) 我们将预付超过免赔额(如适用)部分的辩护费用;且(ii) 我们将有权,但无义务,完全参与涉及或看似涉及我们的任何辩护及为达成和解而进行的谈判。

     

     

    免赔额

    在下述情况下,我们将不会要求您或您的公司就针对您而提出的索赔承担免赔额:

    (a)  您的公司可合理地向我们展示,其由于以下原因而不能支付您的金钱赔偿和/或辩护费用:(i) 适用的法律所禁止,或(ii) 由于无偿付能力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支付;或

    (b)  索赔由您的公司针对您而提出;或

    (c)  您的公司拒绝向您进行补偿(尽管在此情形下,我们保留在您的公司错误地拒绝补偿您时,向您的公司收回我们已经代表您支付的免赔额的权利)。

     

    除上述(a)、(b)、(c)中列明的情况外,我们将只在您的公司代表您在任何索赔中支付免赔额后,开始就与一项针对您而提出的索赔有关的金钱赔偿和/或辩护费用向您提供财务帮助。

     

    若有任何针对您的公司提出的索赔,我们将只在您的公司承担免赔额后开始就金钱赔偿和/或辩护费用向您的公司提供财务帮助。

     

    无责任

    在下列情形中,我们将偿付您的公司支付的任何辩护费用,并且不会扣除任何免赔额:

    (a)    由于驳回起诉的申请或要求简易判决的申请而在审判之前取得有利于您的无责任的最终判决,且不再存在上诉可能;

    (b)    在穷尽全部上诉程序并经审判后,取得有利于您的无责任的最终判决,且不再存在上诉可能;或

    (c)    不影响实体权利的驳回索赔或达成撤回索赔协议,且您们中任何一位均无需支付任何对价。

     

    如果一项针对您提出的索赔已经达成和解,则在任何情况下,无责任条款均不再适用。在上述(c)款情形下,上述偿付将在驳回索赔或达成撤回索赔协议之日后九十(90)日作出,条件是在该期间内索赔未再恢复(或未有依据“相同原因引发的索赔的处理”的规定,适用同一免赔额的任何其他索赔被提出),并且公司以我们可接受的形式做出承诺,如果有关索赔(或依据“相同原因引发的索赔的处理”的规定,适用同一免赔额的任何其他索赔)在九十(90)日后恢复,公司将把偿付金额退还我们。

     

     


    分摊

    如果您或您的公司同时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内的金钱赔偿和/或辩护费用,以及本保险合同保障范围以外的损失;或某项索赔同时针对您或您的公司,以及其他任何并非本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自然人或实体;则我们将仅支付能公平适当地反映本保险合同所保障的金钱赔偿和/或辩护费用金额的辩护费用、判决或和解金额。我们将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该金额:

    (i)              比较:保障范围内的索赔的金额与保障范围之外的主张的索赔金额;

    (ii)          比较:保障范围内的索赔的法律依据与保障范围之外的主张的法律依据;及

    (iii)       比较:对保障范围内的索赔进行辩护的复杂性与对保障范围之外的主张进行辩护的复杂性。

     

    如果您或您的公司不同意我们根据本条款计算的本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内的金钱赔偿和/或辩护费用的金额,则该争议将根据本保险合同下文列出的“争议解决及法律管辖”条款予以解决。

     

    支付顺序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全部支付将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i)  A节“您可获得的保险保障”;

     

    然后

     

    (ii) C节“扩展的保险保障”;

     

    然后,应投保人的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同等职位人士的书面要求,支付或保留金钱赔偿和/或辩护费用责任限额的余额部分作为B节“您的公司可获得的保险保障”。

     

    任何被保险人的破产或无力清偿将不会改变本部分列明的支付顺序。

     

    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我们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代位追偿权

     

    我们依本合同赔偿后,应在该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请求权。被保险人须签署全部所需文件,并尽一切可能确保我们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包括签署必要文件,以确保我们能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提起诉讼。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我们赔偿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我们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我们向被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未经我们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我们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我们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

     

    其他保险

    除法律另有要求外,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我们将仅就超出其他任何有效并可获得赔付的保险的责任范围的金钱赔偿和/或辩护费用进行支付。

     

     

    通知及授权

     

    保险单中订明的投保人应代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全部被保险人从事以下行动:发出及接收本保险合同项下的通知、包括发出索赔通知,支付本保险合同项下到期的保险费、接收及接受任何经签发以形成本保险合同组成部分的批单条款、争议解决、向任何被保险人进行支付、以及行使或拒绝行使发现期的任何权利。

     

    转让

    未经我们的书面同意,本保险合同及保险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得转让。

     

     

    地域

    本保险合同适用于世界各地发生的管理过失、劳动用工过失或损害名誉。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我们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有关本保险合同的成立、效力或履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解释。

     

    合同争议应根据本保险合同各方从以下方式中选定的一种方式予以解决:

    (1) 由履行本合同引发的任何争议应由各方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该争议应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由履行本合同引发的任何争议应由各方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关责任免除条款F1是否适用的争议,我们同意仅使用法庭或仲裁过程中认定的事实,我们不会要求您提供任何进一步的证据。

     

    合同解除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只有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后六十(60)日内未向我们支付保险单第7项列明的保险费的情况下,我们才能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提前三十(30)日给予我们书面通知而解除本保险合同,在此情形下,如果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索赔,我们将按照短期费率表收取已承保期间的保险费。如果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项下发生了任何索赔,我们将不退还任何保险费。

     

    短期费率是指解除本保险合同时,我们依下列百分比计算应收取的保险费:

    (1) 如本保险合同于起保后零至九十日内终止,为保险单第九项所载保险费的百分之四十;

    (2) 如本保险合同于起保后九十一日至一百八十日内终止,为保险单第九项所载保险费的百分之七十;

    (3) 如本保险合同于起保后一百八十一日至二百七十日内终止,为保险单第九项所载保险费的百分之九十;

    (4) 如本保险合同于起保后二百七十一日以后终止,为保险单第九项所载保险费的百分之百。

     

    保险合同条款符合法律法规

    本保险合同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或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在此被修订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保险合同中任何被禁止或不可执行的条款,在此等被禁止或不可执行的范围内无效,但此等无效不得导致本保险合同的剩余部分无效。

     

    如果存在任何经颁布的法律或法规,使得就管理过失、劳动用工过失或损害名誉方面的责任向公司董事进行补偿或支付的任何规定或合同无效,或将此等规定或合同视为无效,我们将不会仅仅因为依据此等法律或法规而使本保险合同无效。

     

     

    本保险合同经我们的合法授权代表签署保险单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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