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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佣行为责任保险条款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雇佣行为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人已收到投保公司递交的投保申请书,该投保申请书构成本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鉴于投保公司所缴纳的约定保险费,保险人将依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第一条

    承保范围

     

    对任何由于雇佣行为不当而在保险期间内单独或集体向被保险人提出且通知保险人的赔偿请求,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依法所应当承担的损失负责赔偿。

     

    在赔偿请求获最终解决前,保险人将依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预付抗辩费用。

     

    第二条

    定义

     

    一、

    “赔偿请求”指被保险人的雇员向被保险人提出并指称其存有雇佣行为不当的:

    1)  任何要求法律救济的书面请求;

    2)  任何民事诉讼,包括但不限于劳动仲裁;

    3)  任何刑事诉讼;

    4)  任何监管程序、调查、检查或质询。

     

    赔偿请求不包括任何劳动法律文件项下的争议解决程序、申诉处理或其他类似程序。

     

    可归因于单一雇佣行为不当,或由其产生,或以其为基础引起的任何单次或多次的赔偿请求,在本保险合同下应被视为单一赔偿请求。

     

    二、

    “被保险公司”指投保公司及其子公司。

     

    三、

    “抗辩费用”指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就任何赔偿请求进行调查、抗辩、和解及上诉所产生的且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任何合理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自然人的工资、薪金或其他报酬)。

     

    四、

    “发现期”指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期间;于该发现期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于保险期间届满前的实际的或被指称的雇佣行为不当而首次遭受赔偿请求,被保险人可书面通知保险人。

     

    五、

    “雇员”指任何过去、现在或将来受雇于被保险公司的自然人,包括任何全职、兼职或临时员工。

     

    但雇员不包括被保险公司的顾问、独立签约人、借调人员或代理人以及他们各自的员工(包括劳务中介机构的员工)。

     

    六、

    “雇佣行为不当”指被保险人于雇员过去、现在或未来受其雇佣期间,针对雇员实施的或被指称实施的任何下列行为:

    1)  事实上存在或推定存在的不公正的、苛刻的、无理的、不公平的或非法的解雇或终止雇佣合同,且据此实际可获得或声称可获得法律救济;

    2)  违反劳动合同;

    3)  与雇佣有关的误导性的或欺骗性的陈述或广告;

    4)  不予雇佣或提升、不公平地剥夺工作机会、不公平的处罚、不予保证雇用期间、对雇员的评估有疏误;

    5)  在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包括性冒犯、性要求或其他与性有关的语言或举动,且以此作为雇佣的条件、作为做出雇佣决定的基础或引致妨碍工作的不良工作环境;

    6)  任何形式的工作场所骚扰,包括被指称引致或放纵有骚扰性的工作环境;

    7)  与雇佣行为相关的:

    a)       否定自然公正;

    b)       非法干涉个人隐私;

    c)       诽谤;

    d)       非法施加情绪压力、精神痛苦或屈辱;

    e)       非法歧视;

    f)       非法迫害。

     

    七、

    “雇佣相关福利”指:

    1)  非货币福利,包括但不限于配备或支付公司汽车、出差补贴、移动和固定电话、医疗和人寿保险、教育和培训津贴和技能津贴;

    2)  股份、股票、股份期权、股票期权或任何基于股权计划产生或存有的权益或权利;

    3)  任何股份、股票、股份期权、股票期权计划或股权计划的分红;

    4)  被保险人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或裁员而向雇员支付的经济补偿;

    5)  任何与有薪或无薪休假有关的福利、给付或权利

    6)  红利或奖金,或其他基于红利或奖金计划产生或存有的权益或权利(该红利或奖金计划不包括任何基于佣金制度的给付、权益或权利);

    7)  任何基于公积金、福利金、养老金、、退休金的给付或缴款;

    8)  或与任何其它完全或部分为雇员退休、达到特定年龄或发生特定事件情形下,以为雇员提供福利为目的而设立的帐户、基金、方案或计划有关的给付或缴款。

     

    八、

    “全年保险费”指在保险期间届满前有效的年度保险费。

     

    九、

    “劳动法律文件” 指规范雇佣条款和条件的:

    1)  法庭判决或仲裁裁决、集体或个人劳动合同、最低工资规定或者任何其它依法制定或批准的文件;或

    2)  任何其它集体劳动合同

     

    十、

    “被保险人”指被保险自然人和被保险公司。

     

    十一、

    “被保险自然人”指任何过去、现在或未来是被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的自然人,但仅以其履行被保险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职责为限。

     

    被保险自然人不包括任何未被被保险公司雇佣的审计人员、破产财产管理人、经理人、清算人、遗产管理人、实际占有不动产的抵押权人或其它类似人员。

     

    十二、

    “保险人”指保险单列明的保险公司。

     

    十三、

    “责任限额”指保险单中载明的金额。

     

    十四、

    “损失”指与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赔偿请求相关的:

    1)  判决或裁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金;和

    2)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和解金;和

    3)  判决或裁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诉讼/仲裁费用,但仅以与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赔偿请求相关的判决、裁决或和解相关的费用为限;

    4)  抗辩费用。

     

    “损失”不包括以下内容:

    1)  被保险公司根据法院判决或仲裁庭裁决恢复赔偿请求人的雇员身份时产生的欠薪,或者任何因为欠薪引致的补偿或损害赔偿;

    2)  被保险公司根据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恢复赔偿请求人的雇员身份,但因某种理由而拒绝或者无法执行时产生之预付薪资、未来损失、未来赔偿金、未来补偿金或者未来经济救助(上述项目均从应恢复雇员身份时起算);

    3)  任何雇佣相关福利或者可归因于雇佣相关福利之金额;

    4)  被保险公司改建建筑物或房屋或提供任何服务,使之更加适合或有利于伤残人士而发生的任何费用;

    5)  被保险公司就雇佣行为不当而举办或制订任何教育性的、矫正性的、感受性的培训活动、制度或研讨会所发生的费用;

    6)  民事或刑事的罚金或罚款;非补偿性的损害赔偿金(包括惩罚性赔偿金,但不包括因损害名誉权所致的损害赔偿金);、税金以及被保险人非依法必须承担的金额或依法不得承保的事故。

     

    由单一雇佣行为不当引起的数起赔偿请求所产生的损失,视为单一损失。

     

    十五、

    “投保公司”指保险单中所记载的实体。

     

    十六、

    “保险期间”指保险单中所记载的期间。

     

    十七、

    “污染物质”指,但不限于,任何自然产生的或以其它方式产生的固态的、液态的、气态的或具有热量之剌激物质或污染物质,包括烟、蒸气、煤灰、臭气、酸、碱、核物质或任何种类的放射性物质、化学物质及废弃物。废弃物包括但不限于再循环使用、翻新或回收的物质。

     

    十八、

    “免赔额”指保险单中所记载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金额。

     

    十九、

    “单一雇佣行为不当”指影响一个或多个雇员的单个雇佣行为不当或者多个相关联的雇佣行为不当。

     

    二十、

    “子公司”指,在保险期间开始当日或之前,投保公司直接或通过其一间或多间子公司间接:

    1)  控制其董事会组成的公司;或

    2)  控制其过半数表决权的公司;或

    3)  持有其过半数已发行股份的公司。

     

    子公司也包括任何在保险期间内成为子公司的机构,但仅以下文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限。

     

    对于子公司或子公司之被保险自然人遭受的赔偿请求,本保险仅承保于该机构是或者曾经是投保公司的子公司期间发生的或被指称发生的雇佣行为不当。

     

    二十一、

    “交易”指下列任一事件:

    1) 投保公司与第三方合并或被兼并,向第三方出售其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或

    2)  投保公司成为其他实体的子公司或被其他实体控制。

     

     

    第三条

    扩展责任

     

    在遵守本保险合同所有约定的条件下,本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扩展如下。扩展责任项下的各项赔付应计入责任限额,而非在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免赔额同样适用于扩展责任。

     

    一、

    遗产、继承人及法定代理人

    保险人将赔偿被保险自然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或破产时,对其遗产、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受让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所产生的损失。但此赔偿请求须在保险期间内首次提出并通知保险人,且该赔偿请求:

    1)  仅因其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或破产的被保险自然人的遗产、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而提出;并且

    2)  如果是针对该被保险自然人提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会得到赔偿。

     

    二、

    夫妻共同财产

    保险人将赔偿针对被保险自然人的合法配偶提出的赔偿请求所产生的损失。但此赔偿请求须在保险期间内首次提出并通知保险人,且该赔偿请求:

    1)  仅因他或她作为被保险自然人合法配偶之身份而提出;及

    2)  如果针对该被保险自然人提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会得到赔偿;并且

    3)  主张从被保险自然人和其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或共有财产中,或者从被保险自然人转让给其合法配偶的财产中获得损害赔偿。

     

    三、

    新子公司

    上文第二条第二十款子公司的定义扩展至任何在保险期间内成为子公司的公司,但该子公司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如为任何住所地位于美国或加拿大境外的子公司,则在其被投保公司收购或创建之日,此子公司总资产应少于保险期间起始日投保公司合并总资产的10%。投保公司应在保险期间到期前向保险人提供新子公司的所有详细情况; 或

    2)  对于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的任何子公司,投保公司可以要求扩展承保该子公司,但前提是投保公司应在创建或收购新子公司后的45日内,向保险人提供该新子公司的所有详细情况,以便保险人评估保险人可能增加的风险,并同意就此新子公司,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支付附加保险费或对接受对本保险合同所作的变更。

     

    四、

    发现期

    本保险合同之保险期间到期时,若保险人拒绝续保,投保公司有权支付相当于全额年保险费百分之九十的附加保险费,以获得自保险期间到期日起十二个月的发现期。

     

    为购买发现期,投保公司应于保险期间到期日起十五天内书面申请购买,并于保险期间到期日起三十天内缴付附加保险费。但若有交易发生,投保公司不得按照上述规定购买发现期。

     

    发现期购买后不得撤销,已缴付的附加保险费概不退还。

     

    若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则投保公司不能获得任何发现期。

     

     

    第四条

    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与下列赔偿请求有关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

    污染

    直接或间接可归因于下述原因的、由其所产生的、以其为基础的或与其有关的赔偿请求:

    1)  实际的、声称的、迫近的或有可能存在或发生的污染物质的排放、散布、渗漏、释放或溢出;

    2)  任何对污染物质进行测试、监控、清理、移去、抑制、处理、消除毒性或中和等工作的指令或要求。

     

    二、

    欺诈和不诚实

    任何可归因于下述原因的、由其所产生的、以其为基础的或与其有关的赔偿请求:

    1)  被保险人事实上已获得的依法无权获得的利益;

    2)  被保险人事实上的不诚实、欺诈、犯罪或恶意行为。

     

    本款除外责任仅在上述(1)、(2)项事实经判决或裁决确认后,或被保险人承认相关行为属实后,才能适用。

     

    三、

    先前已知的事实

    任何可归因于下述原因的、由其所产生的、以其为基础的或与其有关的赔偿请求:

    1)  在保险期间起始前,被保险人已经知晓的可能引发赔偿请求的实际存在的或声称存在的事实;

    2)  在保险期间起始前,在任何有效保险合同项下已告知的或可能告知的实际存在的或声称存在的事实;

    3)  在保险期间开始当日,未决的或先前的法律程序、或由与该等未决的或先前的法律程序中被指称的事实完全相同或本质上相同的事实所引起的法律程序。

     

    本除外责任条款项下的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仲裁或监管程序,以及任何官方调查、检查、质询。

     

    四、

    身体伤害与财产损失

    因任何原因造成雇员身体伤害、精神损害疾病或死亡,或导致雇员的任何有形财产的毁损灭失,包括财产丧失使用价值,所引起的赔偿请求。

     

    五、

    殴打

    任何可归因于攻击、殴打或人身伤害的,由其所产生的、以其为基础的或与其相关的赔偿请求。

     

    六、

    法律义务

    可归因于下列任何一项下的义务或违反该义务的,或由其所产生的、以其为基础的或与其相关的赔偿请求:

    1)  规定有薪假期或无薪假期的任何法律法规;

    2)  劳动法律文件;

    3)  包含与 1)或 2)中所述义务相同或一致规定的雇佣合同;

    4)  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法定通知期的任何法律法规。

     

    七、

    政府福利

    可归因于有关劳工补偿、职业或工作场所健康与安全、伤残津贴、失业津贴或补偿、失业保险、退休金或社会保障福利的法律、法规或劳动法律文件或其他类似法律、法规或劳动法律文件所规定的义务或违反该义务的,由其所产生的,以其为基础的或与其有关的赔偿请求。

     

    八、

    裁员

    可归因于有关裁员或遣散的任何义务或违反或不履行该义务的,由其所产生的、以其为基础的或与其相关的赔偿请求。

     

    九、

    违反劳动合同

    可归因于以下任何事项的,由其所产生的、以其为基础的或与其有关的赔偿请求:

    1)  被保险人故意地、恶意地或轻率地违反劳动合同;

    2)  由于未能足额或全额支付劳动合同项下的应付款而导致的合同违约;

    3)  由于未能就终止劳动合同给以充分或任何通知所导致的合同违约;

    4)  违反合同,并被指称部分或完全导致签订存在或声称存在法律救济的不公平合同;

    5)  由于签订存在或声称存在法定救济的不公平合同而所导致的合同违约。

     

    十、

    董事提起的赔偿请求

    由被保险公司过去、现在或未来的董事提起的赔偿请求,但须满足以下条件:

    1)  该董事不能是雇员;

    2)  该董事不是以雇员的身份提起该赔偿请求;

    3)  如果该董事部分以雇员的身份,部分以其他身份提起赔偿请求,对损失不能归因于该董事的雇员身份,或由其所产生或以其为基础的部分除外。

     

    十一、

    合同约定责任

    可归因于被保险人根据合同或协议而承担的责任(即使不存在该合同或协议,亦应由被保险人依法承担者除外)或由其所产生的、以其为基础或与其有关的赔偿请求。

     

    十二、

    养老金托管人责任

    可归因于被保险人需遵守的有关养老金、退休金、分红计划或雇员福利计划的相关责任、义务或职责,由其所产生的、以其为基础的或与其有关的赔偿请求。

     

    十三、

    劳资纠纷

    可归因于任何(包括由雇佣行不当为引起的)罢工、停工、拒绝加班、怠工、纠察、示威游行、静坐示威或其他劳资行动或劳资纠纷,由其所产生的、以其为基础或与其有关的赔偿请求。

     

     

    第五条

    一般事项

     

    一、

    投保公司的控制权变更

    如果在本保险期间内有交易发生,则本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变更为仅承保在该交易生效日前实施的或被指称实施的雇佣行为不当。

     

    投保公司应尽快将交易情况书面通知保险人,但最迟不得晚于该交易生效日起第30天。

     

    二、

    赔偿请求的通知

    被保险人应在保险期间或发现期内(如果适用)尽快将向其提出的任何赔偿请求书面通知保险人。

     

    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知道赔偿请求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或发现期(如果适用)内,已经依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将遭受的赔偿请求书面通知保险人,则由该赔偿请求指称的事实所产生的任何后续赔偿请求,或与该赔偿请求指称的任何雇佣行为不当因果相关的其他雇佣行为不当引发的其他赔偿请求,应被视为已在书面通知时向该被保险人提出并通知保险人。

     

    所有的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以下地址投寄至保险人:

    收件人: XX公司 理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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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责任限额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总的赔偿责任应以责任限额为限。抗辩费用属于责任限额的一部分,而非额外计算。

     

    第三条第四款所载明的发现期内的责任限额亦属于责任限额的一部分,而非额外计算。

     

    无论本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续保与否以及已缴付保险费的金额,保险单中所载明的责任限额不按年累积,亦不从一个保险期间累积至另一个保险期间。

     

    如果保险人或保险人的关联公司签发的两份或两份以上的保险合同同时承保被保险人依法负有责任的同一赔偿请求的,则被保险人于上述所有保险合同项下获得的赔偿金额总和不超过其中任一保险合同中的最高责任限额。本条款不能被解释为增加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责任限额。

     

    四、

    免赔额

    保险人仅对超过免赔额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免赔额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并不得另行投保。

     

    因指称单一雇佣行为不当的所有赔偿请求所造成的损失(即单一损失)仅适用一次免赔额。

     

    五、

    赔偿请求的抗辩及和解

    保险人不承担任何抗辩义务。被保险人应就针对其提出的赔偿请求自行提出抗辩和异议。当赔偿请求可能会涉及保险人时,保险人有权协助被保险人提出抗辩,包括但不限于在和解协商过程中给予协助。

     

    被保险人应勤勉尽责,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保险合同项下的损失。被保险人还应向保险人提供所需的资料和协助,使保险人能够调查并确定保险人于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赔偿责任。

     

    未事先取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承认或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支付或同意支付任何相关赔偿、同意任何判决或发生任何抗辩费用。否则,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并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经保险人同意的和解协议、判决/裁决及抗辩费用才能在本保险合同项下获得赔偿。保险人不得不合理地拒绝作出上述同意,但条件是保险人有权有效协助参与被保险人对赔偿请求进行抗辩及和解协商。被保险人应全力配合保险人,并依照保险人的合理要求提供全部信息。

     

    保险人可以对赔偿请求进行调查和谈判,在经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后可以就赔偿请求进行和解,但前提是和解方案须经由本条第八款规定的资深律师建议且经保险人同意。如果保险人同意和解方案但被保险人不同意此和解方案,则保险人对该赔偿请求相关的损失的赔偿责任不超过原可达成的和解金额,加上截至向被保险人提出此书面和解建议日所产生的费用的总额。

     

    六、

    抗辩费用的预付

    除非保险人已拒绝赔偿,在赔偿请求获得最终解决前,保险人可以保险单所载的责任限额为限预付被保险人由此产生的抗辩费用,但该等抗辩费用须先扣除免赔额。 如果最终确定该赔偿请求不在承保范围内,或者该赔偿请求通过以本保险合同不予承保的方式或途径得以解决,被保险人应将保险人预付的抗辩费用分别退还给保险人。

     

    七、

    责任分担

    如果赔偿请求同时涉及本保险合同承保事故及非承保事故,则应在考虑可归因于承保事故与非承保事故的相关法律责任和财务风险后,确定如何在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公平适当地分担抗辩费用、裁决或判决的赔偿金额或和解金额。

     

    若保险人未能与被保险人就责任分担达成一致,保险人应依照被保险人的请求,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第五条第十八款争议解决条款解决争议。

     

    最终达成分担方案以前发生的所有抗辩费用亦应按该方案进行分担。但是,如果分担方案经由法院或仲裁庭裁定的,各方都应遵照执行,保险人按该方案进行费用分担时,应追溯到法院或仲裁庭裁定前发生的所有抗辩费用。

     

    在就责任分担达成一致时,各方皆应尽最大努力,本着最大诚信原则,促成公平合理的分担方案。

     

    八

    索赔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如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核定,则双方同意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 30 天。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九、

    抗辩争议解决

    如果就被保险人是否应对任何法律程序进行抗辩有争议的,保险人应依照被保险人的请求,同意指派一名资深律师建议是否应对该法律程序进行抗辩,该资深律师的人选须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或在双方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由最初提出该法律程序的司法管辖地的律师协会会长或同等组织的负责人指定。该资深律师应考虑到所有相关问题,其中包括原告可能获得的赔偿金额,预计的抗辩费用、被保险人胜诉的可能性以及预计抗辩费用之外的其他由于抗辩可能产生的成本。该资深律师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

     

    若考虑所有情况后,该资深律师建议不应对该法律程序进行抗辩而应采取和解,而且该资深律师认定达成和解的条件是合理的,那么被保险人不应反对或抵制该和解建议,并应按本保险合同的规定配合保险人促成和解。 

     

    十、

    合同解除

    由投保公司解除

    投保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但必须提前向保险人邮寄书面通知或将本保险合同交还保险人或保险人授权的代理人。在此情况下,若在解除本保险合同前无赔偿请求和情况通知,保险人应按短期费率收取保险费。除依前述规定解除保险合同返还保险费外,本保险合同项下缴纳的保险费将全部视为于保险合同解除时的满期保险费而不予退还。

     

    短期费率是指解除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依下列百分比计算应收取的保险费:

    (1)           如本保险合同于起保后零至九十日内终止,为保险单所载保险费的百分之四十;

    (2)           如本保险合同于起保后九十一日至一百八十日内终止,为保险单所载保险费的百分之七十;

    (3)           如本保险合同于起保后一百八十一日至二百七十日内终止,为保险单所载保险费的百分之九十;

    (4)           如本保险合同于起保后二百七十一日以后终止,为保险单所载保险费的百分之百。

     

    由保险人解除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可通过挂号邮件、保证邮件或其他高级邮件或其他合理的投递方式,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投保公司的地址,书面通知投保公司解除保险合同,该书面通知应载明保险合同的解除生效日,解除应自该通知发出之日起至少三十日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邮寄或投递该通知的证明构成已发出通知的充分证据,且对所有被保险人而言,本保险合同应视为于通知中列明的日期和时间解除。在此情况下,保险人有权按承保日数比例收取保险费。保险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不构成保险合同解除生效的先决条件,但保险人仍应于实际可行时尽快退还未满期保险费。投保公司应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90)日内缴纳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费。若投保公司未于九十(90)日内缴纳保险费或出现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情形,则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受上述提前三十(30)日通知的时间限制。

     

    十一、

    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依本合同赔偿后,应在该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请求权。被保险人须签署全部所需文件,并尽一切可能确保保险人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包括签署必要文件,以确保保险人能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提起诉讼。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

     

    十二、

    授权

    投保公司可以,或代表其子公司及所有被保险自然人就本保险合同事宜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协商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

    2)  签订保险合同;

    3)  将赔偿请求通知保险人;

    4)  发出或接收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

    5)  缴纳保险费,收取退还的保险费;

    6)  承担免赔额;

    7)  协商及接受任何批单;

    8)  行使购买发现期的权利;

    9)  委托赔偿请求的辩护律师;

    10)  收取保险合同项下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

     

    十三、

    转让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均不得转让。

     

    十四、

    保密义务

    被保险人应尽所有合理努力,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向任何人披露存在本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仅可在被保险公司的年报中说明被保险公司已同意缴付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费,但被保险人不得公布本保险合同承保责任的性质、保险人的名称、责任限额及支付的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费金额。

     

    十五、

    外币结算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所有金额都是以人民币表示并应以人民币支付。如果判决、裁决、和解或引致损失的其它要素使用的不是人民币,则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于终审判决或仲裁裁决或协商确定和解金额当日公布的人民币买入价将其他货币折合成人民币支付。

     

    十六、

    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对保险人询问的告知事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即时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该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十七、

    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十八、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十九、

    不可推定

    任何一名被保险自然人的陈述或了解的信息,不应对决定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条款是否适用于其他被保险自然人造成负面影响。

     

    二十、

    适用的法律

    本保险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解释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二十一、

    争议解决

    除本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抗辩争议解决方式外,本保险合同项下其它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二、

    合同的解释

    本保险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影响保险合同的解释。单数词应包括复数词,反之亦然。保险合同中的粗体字具有特殊含义,具体内容见“定义”。保险合同中没有专门定义的词具有通常的含义。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人的合法授权代表签署保险单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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