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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投保人已交纳保险单所载保险费,并基于构成本保险合同一部分的投保书中所做的陈述,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如下:
1. 保障范围
除非另有规定,本保险仅承保在保险期间或适用的延长报告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并根据本保险合同规定通知本公司的赔偿请求。
专业责任 |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其不当专业行为所引发的赔偿请求而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本公司在符合本保险合同所有其它规定的基础上,根据保险单第6项中载明承保的附加保障,提供下列附加保障。本公司于附加保障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限额是保险单第4项中所载明的总责任限额的一部分,而非额外增加该总责任限额。
2.1 放贷人责任 |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贷款、融资租赁或授信的信贷管理中因其不当专业行为所引发的赔偿请求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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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数据保护和保密责任 | 本公司以保险单第5(a)项所载“数据保护和保密责任”分项责任限额为限,对被保险人因数据保护违约行为所引发的赔偿请求而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保障不适用保险单所载的自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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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重要人士损失
| 本公司以保险单第5(b)项所载“重要人士损失”分项责任限额为限,对被保险机构在保险期间内遭受的重要人士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单所载的自负额不适用于本项附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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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名誉侵犯
|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名誉侵权所引发的赔偿请求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2.5 文件丢失 | 本公司以保险单第5(c)项所载“文件丢失”分项责任限额为限,对被保险人因非故意的文件损坏、损毁、丢失、删除或者消除所引发的赔偿请求而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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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出庭费用
| 如果被保险个人因为已通知本公司的赔偿请求(不是调查)而被要求出庭作证,本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个人每出庭一天支付人民币1,250元的标准向该被保险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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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配偶和继承人
| 仅当适用本附加保障时,被保险个人应当包含: (a) 已经死亡、无行为能力或者无偿付能力的被保险个人的配偶,但仅限于因该被保险个人的不当专业行为引发的赔偿请求而导致的损失; (b) 已经死亡的被保险个人的财产遗嘱执行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但仅限于因该被保险个人的不当专业行为引发的赔偿请求而导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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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延长报告期
| 如果本保险既没有续保,也没有被其它类似保险取代,则: (a) 投保人有权在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自动享有免费60天的延长报告期。但如果被保险人要求从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获得超过60天的延长报告期,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第3(b)项之规定承保延长报告期。 如果发生重大变更,则不得享有本2.8(a) 项下的附加保障。 (b) 如果发生重大变更,则经投保人书面请求,本公司可以自行决定就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延长报告期,提出额外保险费和承保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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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自动承保子公司
| 子公司包含所有自动承保子公司,但仅限于该公司作为自动承保子公司期间发生的不当专业行为产生的赔偿请求。
本附加保障仅适用于提供专业服务的自动承保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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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保险合同中,下列粗体的词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3.1 信贷管理 | 指贷款、融资租赁或授信服务,包括下列服务:记录保存、本金或利息的算和支付、保险费和税金的支付或者收取、信用报告或客户信用报告,以及确定不动产折旧数额(但不是对资产残值或未来价值的评估或者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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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自动承保子公司
| 指投保人在保险期间直接或者间接通过其一个或数个子公司(除基金公司以外)获得对该机构的以下控制权: (a) 控制其董事会组成; 或 (b) 控制其过半数股东表决权;或 (c) 控制其过半数已发行股份;
同时,在获取上述控制权或者控股权之时,被控制公司须满足以下条件: (a) 其总资产少于本保险起始日所有被保险机构资产总和的20%;且 (b) 不是在美国组建、设立、登记或者在美国提供专业服务;且 (c) 不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监管;且 (d) 在本保险起始日之前的3年内,没有遭受与其专业服务有关的赔偿请求或者损失;且 (e) 下列业务和投资产生的收入不超过其总收入的20%: (i) 投资银行; (ii) 分拆资本投资信托; (iii) 对冲基金; (iv) 衍生品交易。
投保人也可以要求本公司承保保险期间收购的不符合上述自动承保子公司定义的公司(基金公司除外)。
上述请求必须是书面形式,并包含本公司为评估所增加的风险而要求的各种必要信息资料。如本公司决定承保被保险人增加的风险,则本公司有权修订本保险合同的条款条件,及/或收取因上述风险增加而合理增收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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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赔偿请求
| 指: (a) 针对不当专业行为进行索偿的任何书面要求、民事或仲裁程序;或者 (b) 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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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数据保护违约行为 | 指任何实际或者被指称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数据保护和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行为、错误或者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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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自负额 | 指保险单中第7(a)项和第7(b)项所规定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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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抗辩费用
| 指在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无故延迟或者拒绝作出同意)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因赔偿请求的抗辩、和解或上诉所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但是被保险人的薪酬及时间成本、被保险机构的管理成本费用不属于抗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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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延长报告期
| 指保险期间届满后的一段期间,在该期间内,可以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在此期间或在保险期间因为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所发生的不当专业行为而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但前提条件是必须在保险期间届满日起的30天内,支付本公司所收取的附加保险费(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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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文件
| 指基于信托而为或代表第三方持有的任何文件,但不包括任何货币、支票、票据或者汇票、汇款、信用证、本票、邮政汇款或者其它可转让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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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基金公司 | 指任何信托、投资信托、基金、合伙企业或者其它类似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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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被保险人 | 指被保险机构或被保险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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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被保险机构 | 指投保人及其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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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被保险个人
| 指在过去、现在或在保险期间成为下列人员的自然人: (a) 被保险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但不包括其外部审计人员或者破产清算人员;或者 (b) 在被保险机构的直接控制和监督下工作的(全职、兼职或者临时的)付薪员工;或者 (c) 其他自然人,在其应被保险机构要求提供专业服务时,该被保险公司依法对其承担责任。
如果保险单第6项中载明承保本保险条款2.7款项下的附加保障项目,则被保险个人将包含2.7款中规定的配偶和继承人。
除非经本公司特别同意,并签发批单确认,被保险个人不包含下列人员: (a) 任何独立的经纪人;或者 (b) 按照销售额、佣金或者其它费用收取报酬的独立财务顾问、或者类似的代理或者独立代表;或者 (c) 外部审计人员或者破产清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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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本公司 | 指保险单第9项中载明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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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调查
| 指监管机构针对(1)被保险机构的事务;或者(ii)被保险个人在执行或未能执行专业服务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当行为,所进行的正式听证、调查或者询问,且该被保险个人: (a) 被依法强制要求出席;或者 (b) 被调查机构以书面形式确认为上述听证、调查或者询问的对象。
被保险个人首次收到上述强制要求或者书面确认之时,应视作是调查首次进行之时。
调查不包括任何例行的监督、检查、合规审核或其它类似审核,或者任何指称行业侵权而不是针对被保险人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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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重要人士损失
| 指直接因保险单第6项中载明为重要人士的被保险个人在保险期间永久丧失能力或者死亡而引起的,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无理拒绝或者延误作出同意)的,被保险机构为了获取公共关系服务及/或招聘高级管理人员服务,为了管理对被保险机构业务的公开报道,以及减轻对被保险机构业务的影响,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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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责任限额 | 指保险单第4项中载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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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损失
| 指被保险人因承保赔偿请求而依法承担的所有抗辩费用、赔偿金及费用,或本公司书面同意的和解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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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洗钱
| 指实际或图谋实施、协助、教唆、提供咨询意见、诱使或煽动他人实施任何触犯及/或构成违反或者违反任何反洗钱法规(或者监管机构的各项规定)的行为,及/或任何违反《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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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投保人 | 指保险单第1项中规定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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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保险期间
| 指保险单第2项所载的起期日与到期日之间的期间;除非: (a) 本保险合同在到期日之前被解除;或者 (b) 保险期间以批单形式而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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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污染物
| 指任何固体、液体、气体、生物性、放射性或放热性刺激物、有毒或有害物质、或污染物,包括但不限于石棉、铅、烟尘、蒸气、烟灰、烟气、灰尘、纤维、霉菌、孢子、真菌、细菌、酸、碱、化学物质和废弃物。该废弃物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再循环、重新修复或者回收的材料以及核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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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专业服务
| 指被保险机构或其代表根据与第三方的协议所提供的、在投保书中载明的金融服务,且该金融服务(1)是有偿的;或(2)与有偿服务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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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投保书
| 指被保险机构或其代表提交给本公司的其签署的投保书,以及其中的声明、担保和陈述、附件、财务报表和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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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监管机构
| 指政府、政府部门、政府或行政机构、官方贸易机构、自律组织或者其它的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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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负责人
| 指任何经被保险机构任命的,负责监控或者报告赔偿请求的自然人,或者被保险机构的董事、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部门主管、高级经理、总法律顾问、风险经理、托管人或其它负有类似职责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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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子公司
| 指除基金公司外的任何机构,投保人对该机构,在本保险起始日当天或之前直接或者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其它机构: (a) 控制其董事会的组成;或者 (b) 控制其超过半数的股东表决权;或者 (c) 拥有其超过半数已发行股本。
如果保险单第6项项下承保项目中载明附加保障2.9,则子公司包括附加保障2.9所规定的自动承保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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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恐怖主义
| 指任何人或者团体,无论是否代表任何组织、政府、势力、政权或武装力量或与之有关,为胁迫、强迫或伤害任何政府、平民或其任何组成部分,或者破坏经济体的任何部分而对任何个人或财产实际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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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重大变更
| 指: (a) 投保人与任何人或组织合并,或被任何人或组织收购其超过50%的资产、已发行股本或股东表决权;或者 (b) 任何被保险机构被接管、破产或清算;或者 (c) 根据相关法律,被保险机构成为其它机构的子公司,或者被其它机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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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美国赔偿请求 | 指在美国、美国的任何州、地区、领土或领地内提出或主张的赔偿请求,或者因前述区域内发生的行为或者依据该区域的法律提出或主张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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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战争
| 指任何入侵、外敌行动、敌对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内战、叛乱、革命、起义、或者大规模起义中的骚乱或者民众暴乱、武装篡权或者戒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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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不当专业行为 | 指被保险人在提供或者未能提供专业服务时,实际存在的或被指称存在的任何行为、过失、或者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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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合同经本公司的合法授权代表签署保险单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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