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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因从事保险单列明的承保业务而对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 货物在被保险人或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看管、保管或控制期间遭受的损失;
1.2. 第三方所有的货物、集装箱、船舶、机动车辆或运输设备因上述第1.1项而产生的损失;
1.3. 因上述第1.1项而产生的间接损失和/或营业中断,但不包括因迟延交付而导致的中断或损失;
1.4. 按货物比例应承担的共同海损、救助报酬和/或救助费用,此时不适用免赔额;
1.5. 因第1.2项所述情形而产生的应付关税。
以下条件分别适用于下列各类的业务:
2.1. 作为代理人或承运人的货运代理
保险人(指保险单列明的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订立的合同应符合其标准合同条款,且该标准条件在起保前应须经保险人审核认可。如被保险人按照已加入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Freight Forwarders Associations, 英文缩写为FIATA)的国内货运组织的标准条款经营的,则该标准条款无需保险人进行审核。
2.2. 无船公共承运人
作为承运人从事海上运输的货运代理
2.2.1. 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为:被保险人为任何业务签发的提单/运单必须包括并入《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或类似国内立法的首要条款,且该提单/运单须在起保前经保险人审核认可。
2.2.2. 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为:约定装载于甲板的货物必须装载于甲板,且承运条款应明确免除被保险人的责任。
2.3. 公路运输经营人
作为代理人或承运人的货运代理
2.3.1. 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承运条款条件在起保前须经保险人审核认可;
2.3.2. 被保险人转委托其承运业务时,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为:
2.3.2.1. 实际承运人的运输合同的条款条件应不低于被保险人运输合同的条款条件,但当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条款条件除外;
2.3.2.2. 对于正在承运、转运或仓储的货物遭受损失而应负的责任,实际承运人拥有足够、有效和充分的保险保障; 但发生赔偿请求时,如果(ⅰ)被保险人建立了检查实际承运人是否拥有保险保障的合理程序,而未能核实保险保障是因被保险人某一偶然的错误与疏忽而引起的,且(ⅱ)被保险人已投保了错误与疏忽扩展责任的,则不影响被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要求赔偿的权利。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从其国内保险市场随时购买到足够、充分的相关责任保险的国家或地区所发生的赔偿请求。
2.4. 被保险人的业务扩展包括展品货运代理所从事的活动, 包括展品的清关、装卸、定位、安装、拆除、仓储和运输。
3.1. 如本保险承保的业务涉及运输合同的签订,且被保险人的责任是因该运输合同中的不实信息引起的,则仅当被保险人投保了错误与疏忽扩展责任时方可获得保障,但应以该扩展责任的规定为条件。
3.2. 除第2.1条另有明确规定外,被保险人的标准合同条款及任何运输标准条款在起保前均应经保险人审核认可,其后如有任何修改亦必须通知保险人以取得其同意。否则,根据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该等标准合同条款、运输标准条款或其修改而提出的赔偿请求,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以下特别责任免除条款分别适用于下列相应类型的业务:
4.1. 无船公共承运人
作为承运人从事海上运输的货运代理
本保险不承保因绕航和/或因提单/运单或类似运输合同所载信息不实而引起的责任,除非是因错误或疏忽而引起,且投保了错误与疏忽扩展责任,但有关保险保障应以该扩展责任的规定为条件。本项责任免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4.1.1. 因倒签或预借提单/运单或类似单据而引起的责任;
4.1.2. 将货物装载于甲板上而引起的责任,除非约定货物将置于舱面载运,且承运条款明确免除被保险人的责任;
4.1.3. 因偏离合同规定航线的非法或不合理绕航而引起的责任;
4.1.4. 因以下各项信息不实而引起的责任:
a) 装货港
b) 卸货港
c) 航线
d) 承运船舶
e) 货名、重量、数量和/或质量
f) 收讫待运日期或装运日期
4.1.5. 因未凭正本提单、货运单或类似运输合同交付货物,或者将货物交付给未经授权的或无权收货的当事人而引起的责任。
4.2. 公路运输经营人
本保险不承保被保险人运营的机动车辆、拖车和/或集装箱或其所载货物在无人看守期间失窃所产生的责任, 除非满足以下要求:
4.2.1. 如属白天停车休息或类似短时停放的,机动车辆/拖车/集装箱在停放期间:
a) 保持锁闭;且
b) 司机留守在附近;且
c) 停放于经认可的指定为公路货运司机使用的停车场所。
4.2.2. 如属停放过夜或白天非停车休息或类似短时停放的,机动车辆/拖车/集装箱在停放期间:
a) 存放于锁闭的车库或停放于全封闭的场所(除经批准的车辆进出该场所的时间外,一直为关闭),该车库或场所应始终有人监视,且机动车辆/拖车/集装箱在锁定后应取走所有钥匙;或
b) 停放于经认可的指定为公路货运司机使用的停车场所,且该停车场所始终有人监管。
以下责任免除条款适用于所有业务:
5.1. 本保险不承保因运送下列各项货物而引起的责任:
5.1.1. 金、银或其它贵重金属;
5.1.2. 钞票、钱币、支票、信用卡;
5.1.3. 债券、流通票据和有价证券;
5.1.4. 珠宝、艺术品、古玩或宝石,但作为家庭/个人财物运送的除外 ;
5.1.5. 动物、鸟类、爬行动物和鱼类活体;
5.1.6. 烟草或香烟。
5.2. 在以下各项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2.1. 被保险人订立的合同确定了交货日期或时间;
5.2.2. 被保险人订立的合同所规定的责任限额或责任高于通知保险人并经其认可的责任限额或责任;
5.2.3. 被保险人订立的合同确定了货物的约定或申报价值;
5.2.4. 以上所述合同是否为书面不影响上述责任免除条款的适用。
5.3. 此外,保险人对以下各项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5.3.1. 被保险人所拥有的财产和/或货物;
5.3.2. 有关业务事先未通知保险人且未经其同意承保的;
5.3.3. 上述第1.5项规定以外的关税。
若通知保险人并获其同意,本保险承保被保险人作为代理人和/或仓库经营人因下列各项而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6.1. 货物在被保险人或与其订立合同提供仓储服务方看管、保管或控制期间遭受的损失;
6.2. 因第6.1项而产生的间接损失和/或营业中断,但不包括因迟延交货而导致的中断或损失;
6.3. 迟延交货或交货至错误地点或收货人;
6.4. 因第6.1项而产生的应付关税;
6.5. 拼装、 贴标、整理、分拆包装、简单组装、质量控制及简单安装。
7.1. 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为: 使用的所有仓库防火、防盗报警装置齐备,且报警装置在任何重要时间,尤其是在无人看守仓库时,均应有效运作,且按制造商的要求进行维护。本项规定适用于被保险人管理的仓库/库房。
7.2. 保险人仅就本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的标准合同条款及仓储标准条款须经保险人审核认可,其后如有任何修改亦必须通知保险人以取得其同意。否则,根据未经保险人同意的标准合同条款、仓储标准条款或其修改而提出的赔偿请求,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本保险不承保因以下各项引起的责任:
9.1. 下列货物的仓储:
9.1.1. 金、银、贵重金属;
9.1.2. 钞票、钱币、支票、信用卡;
9.1.3. 债券、流通票据和有价证券;
9.1.4. 珠宝、艺术品、古玩或宝石,但作为家庭/个人财物运送的除外;
9.1.5. 动物、鸟类、爬行动物和鱼类活体;
9.1.6. 烟草或香烟。
9.2. 与下列事项有关的赔偿请求:
9.2.1. 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或时间;
9.2.2. 高于通知保险人并经其认可的责任限额或责任;
9.2.3. 合同中的约定或申报价值。
9.3. 被保险人所拥有的财产和/或货物;
9.4. 事先未通知保险人且未经其同意承保的有关业务;
9.5. 关税和/或海关罚款,除非关税已根据上述第6.4项予以承保。
9.6. 仓储货物在仓库中丢失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除非自有证据和记录显示货物存放在仓库中之日起60天内将货物丢失通知保险人。
在承保前述仓储合同项下被保险人60天内通知丢失货物的情形时,作为本项保障的先决条件被保险人应当保证已经全面遵守其客户的存货盘点要求。被保险人必须通过电子数据交换(英文缩写为EDI)、直接链接客户系统、互联网存货网页系统或逐月打印存货报告等方式将存货的情况随时详尽地通知其客户,且每年应至少对每位客户进行一次全面实地盘存。
但是,对于本项规定以外的合同,保险人同意按另行商定的条款自起保之日起承保60天,以便提交该等合同取得保险人的认可。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任何神秘损失应在被保险人发现后14天内通知保险人。双方同意,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是,本保险合同仅承保本保险有效期间内发现的损失。
9.7. 错误与疏忽保障不适用于本扩展责任,除非以批单对本保险合同进行变更。
10.1. 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从事被保险业务时,因被保险人、其雇员、代理人或实际承运人的过失、错误或疏忽后而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该等过失、错误或疏忽虽未导致根据第一条“承保范围”提出赔偿请求,但致使被保险人因部分或全部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
10.2. 在本保险合同以下条款明确提及错误与疏忽保险保障时,本扩展责任赔偿被保险人的有关赔偿请求:第2.3.2.2项、第3.1项、第4.1项以及第5.3.3项。
错误与疏忽扩展责任同时亦承保被保险人的以下责任:
11.1. 由于过失、错误或疏忽未将其标准合同条款和/或运输标准条款并入有关合同而引起的法律责任,但被保险人仅在合理证明以下情况时方可享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11.1.1. 在正常情况下,被保险人按通常采取合理措施将上述标准条款并入其合同当中;且
11.1.2. 该次未能并入有关标准条款的仅因被保险人偶然的过失、错误或疏忽所致。
11.2. 下列各项引起的法律责任:
11.2.1. 过失、错误或疏忽引致迟延交货或交货至错误地点或收货方;
11.2.2. 过失、错误或疏忽引致未能收回运费;
11.2.3. 过失、错误或疏忽引致未能收回货款,但条件是保险合同明确规定承保货到收款业务(英文缩写为“COD”)。
本错误与疏忽扩展责任不承保针对保险人提出的以下赔偿请求:
12.1. 被保险人未能遵守本保险合同下的保证或先决条件,或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情形的,但在错误与疏忽扩展责任项下明确予以承保的除外;
12.2. 被保险人因未投保相关保险而产生的责任,但如果被保险人虽未另行投保货物运输险但有有效的货物预约保险单的,则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
12.3. 被保险人解除包括货物预约保险单在内的保险合同或致使该等保险合同无效;
12.4. 被保险人计算价格或费用时出错,或适用了错误的运费费率或运费费率表;
12.5. 与烟草或香烟有关的赔偿请求。
13.1. 保险人将代表被保险人处理若无免赔额则可根据本保险合同项下得以赔偿的赔偿请求,由此发生的有关处理费用或支出由保险人承担。
13.2. 免赔额以内的赔偿请求由被保险人承担,且事先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不会同意任何赔偿请求,但以“一般事项条款”中第15条的规定为条件。
13.3. 如保险人单方认为应给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不同意的,则保险人可终止处理该赔偿请求,并对此后的费用或支出不承担责任。
1. 本一般事项条款适用于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提供的任何保障。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报价单、批单/批注以及其它约定书均为本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2. 除以下第3条外,本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应包括被保险人、其高级职员及雇员。
3.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应为本保险合同下的被保险人;除非经保险人明确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上附加书面批单外,被保险人不包括关联公司、子公司、联营公司、合伙、社团或个人。未经保险人书面批注同意,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得转让。
4. 本保险合同为补偿性合同。保险人仅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发生于保险期间内的保险事故而提出的赔偿请求。任何情况下,保险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应在扣除适用的免赔额后以保险单所载任一保险事故的责任限额为限。
5.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询问的告知事项应据实说明,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即时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该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6.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对于风险变更负有持续性披露的义务,并在保险期间内应始终遵守诚信义务;当风险程度显著增加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即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将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因风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7. 如通过保险经纪人投保的,该经纪人应视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被保险人向经纪人缴付保险费不构成对保险人保险费的缴付。
8.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将于付款期限届满后自动终止。
9. 如保险事故可适用两个以上责任限额(包括保险单、扩展责任或批单中的责任限额),则保险人应仅按各责任限额当中最高者赔付,并应适用相关的分项责任限额、累积限额或免赔额。
10. 被保险人任何时候均应合理注意以确保其合同相对方拥有适当、充分的保险保障。如因未遵守该项义务而损害保险人利益的,保险人可拒绝做出赔偿,或全权决定从应付的赔偿款项中扣除因被保险人不遵守上述义务而造成的损失金额。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从其国内保险市场可随时购买到足够的、充分的相关责任保险的国家或地区所发生的赔偿请求。
11. 保险人于本保险合同项下享有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应保险人的请求提供所有相关的信息和文件)以便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12. 被保险人应将下列情况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12.1 针对被保险人以书面或其他形式提出的赔偿请求,而对此被保险人可根据本保险合同要求赔偿;
12.2 主张被保险人应对有关事件、事故或事项承担法律责任的通知,而对此被保险人可根据本保险合同要求赔偿;
12.3 可能会导致上述第12.1项或第12.2项的事件、事故或事项;
12.4 针对被保险人的正式赔偿请求有关的法律程序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请求、起诉书、传票或申请书)。
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13. 如出现上述第12.1至第12.4项规定的任何情形:
13.1 被保险人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避免、降低或减轻责任,包括及时通知任何其他当事人并保证符合各项时限的要求;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3.2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明确许可不得承认责任或对赔偿请求进行和解或赔偿。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第三方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4. 被保险人应按保险人的要求及时:
14.1 采取措施、同意采取或同意促使他人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和保险人合理要求的行动,以便对针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或法律程序进行调查或抗辩;
14.2 确立或使保险人对赔偿请求进行赔付后可行使代位请求权,或向第三人取得与赔偿请求有关的救济、补偿;
14.3 在保险人做出赔偿之前,应采取本条所述的措施和行动,不论该措施和行动是否必要或是否为保险人所要求。但保险人提出该要求不应视为已承认了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赔偿责任。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必要措施或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5. 经保险人同意或应其请求而发生的费用和支出(或承担支付该费用和支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勘查师、理算师、律师和专家的费用和支出,应由保险人承担,且不适用任何免赔额,但该等费用和支出单独计算或与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赔偿请求或赔偿金累计后均不应高于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责任限额或适用的分项责任限额。保险人不负责偿付未经其同意或请求而发生的费用和支出。保险人同意或要求费用和支出的发生的,不应视为保险人已承认了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责任。
16.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索赔申请书、与第三方索赔要求相符的原始单据证明以及有关法律文书等。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如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核定,则双方同意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 30 天。
17. 如针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低于本保险合同项下适用的免赔额,则即使被保险人发生的诉讼等费用与该赔偿请求累计后高于免赔额,保险人也没有义务对该请求或诉讼等费用进行赔付,没有义务或责任替被保险人进行抗辩。但是,如投保了不计免赔额抗辩扩展责任的,则不适用本条规定。
18. 如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现在或以前在别的保险单项下承保的,或本应在别的保险单下承保但因违反保证/条件条款、重大不披露、重大误告、不支付保费、欺诈或违反诚信义务而无法根据该保险单获得赔偿的,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9. 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直接或间接因以下各项引起、引发、促成或与之有关的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的赔偿请求(不论其是根据合同、侵权行为或其它而提出的赔偿请求):
19.1 拥有、使用或管理机动车辆、拖车、车架或类似运输工具,或者有关机动车辆、拖车、车架或类似运输工具许可使用的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有关道路交通的法律规定)。
19.2 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劳务合同或类似合同,或与雇主责任、劳工补偿、伤残补偿或失业救济金有关的法律;
19.3 任何核燃料、核废料,或者核燃料或其衍生或类似物质燃烧所导致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19.4 放射性有毒爆炸物、其他任何具有危险性的爆炸物、核装置或核部件、衍生物或类似物质;
19.5 渗漏和/或污染,包括但不限于烟、蒸汽、煤烟、气雾、碱、有毒物质或其衍生物,包括但不限于废油或油类混合废物的以及其它刺激物、致污物或污染物排放、散布、释放或渗漏到土地、大气、财产、人群、动物等生物、水道或淡水或海水,除非:
19.5.1渗漏和/或污染发生于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且
19.5.2自渗漏和/或污染在发生日起七天内即通知保险人,不论其是否为持续性的;且
19.5.3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满期后三个公历月内提出赔偿请求;
19.5.4渗漏和/或污染具有突发性、意外性,且非因违反任何(中央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指令或国际组织规定而引起的。
19.6 除本保险合同中另有特别规定,以下各项:
19.6.1战争(不论宣战与否)、敌对行动、军事政权或篡权、外敌或政权的行动、内战、革命、造反、叛乱、恐怖主义行为(或任何出于政治目的的行为);
19.6.2地雷、鱼雷、炸弹、爆炸或战争武器(不论其被遗弃与否);
19.6.3内乱、暴动、罢工、停工、骚乱。
19.7 海盗、捕获、扣押、拘禁、羁押或由此引起的后果
没收、征收、国有化、征用、扣押或因执行任何政府、公共或地方当局的命令所造成的毁损;
19.8 诽谤、恶意陈述;
19.9 被保险人的欺诈、违法犯罪行为;
19.10 被保险人蓄意、轻率或恶意行为或疏忽;
19.11 侵犯人身权、性别或种族歧视、侵犯公民自由和/或非法监禁或非法雇用;
19.12 被保险人或其合同的对方当事人破产(不论正式宣告与否)和/或不履行债务;
19.13 被保险人的合同相对方或其他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或租用的财产、附条件销售的财产)行使留置权和/或占有权;
19.14 被保险人、其合同相对方或其他第三人未获给付、收回货款或清偿债务;
19.15 发生或导致的任何惩罚性、惩戒性或重复性的损害赔偿;
19.16 死亡、人身伤害或疾病,除非已投保第三者责任扩展责任。但任何情况下,本保险合同不承保直接或间接因吸入、摄取或吸收任何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石棉、烟草、烟草制品或煤尘)而引起的赔偿请求,亦不承保与任何复发性扭伤、压力或损伤直接或间接有关的赔偿请求;
19.17 飞机或船舶租赁(或舱位租赁),除非该飞机或船舶已投保出租人责任保险;
19.18 起保前被保险人未通知保险人并经其同意承保的任何业务活动,或在保险期间内从事的未通知保险人并经其同意承保的任何业务活动;
19.19 被保险人于承保区域或保险单所载规定场所之外进行的业务活动或由此产生的责任;
19.20 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征收的罚款、罚金。
20.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保险合同,但如承保了战争和罢工险的,通知期限为5个工作日。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将退还按日比例计算的从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保险人不承担续保义务,也不承担就不续保的情况向被保险人进行通知或解释的义务。
被保险项目发生部分损失后,投保人可以自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的30日内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也有权以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的方式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以应当退还投保人按日比例计算从解除之日起的被保险项目未受损失部分的未满期保险费。
21. 根据上下文,单数词和复数词应相互包含; “人”包括自然人、合伙、公司及社团。
22. 除了本保险合同明确规定不承保的赔偿请求和/或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外,如所违反的条款注明为保证条款、条件条款或先决条件,则保险人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3. 本保险合同各部分均不承保与烟草和/或香烟有关的赔偿请求。
24. 本保险合同各部分适用以下条款:
· 化学、生物、生化、电磁武器及网络攻击除外责任
· 放射性污染扩展责任
· 战争、罢工及恐怖主义除外责任
· ISM Code除外责任
· 运输终止(恐怖主义)条款
25. 经保险人书面批准后,本保险才承保全部价值/特殊合同/扩大的责任。
26.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7. 在履行本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27.1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7.2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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