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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传媒业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本保险条款与保险单、报价单(如有)、投保申请书(如有)、批单/批注(如有)及其它约定书均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且前项所述之投保申请书为订立本合同的基础。
鉴于已缴付保险单所载保险费,本公司根据本合同之规定,同意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第一条 承保范围
1.不当职业行为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首次遭受由于被保险人的不当职业行为而违反职业责任所引发的赔偿请求且按照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通知本公司,则本公司赔偿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金,但引发前述赔偿请求的不当职业行为必须首次发生于追溯日当日或之后、并且完全是在从事本合同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多媒体业务过程中发生的。
2.抗辩费用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单之赔偿限额项下承保抗辩费用,据此本公司有权利且有义务对因不当职业行为而针对被保险人的诉讼(即使该诉讼缺乏根据或与事实不符或捏造事实)进行抗辩。
第二条 扩展承保范围
在符合本合同其它规定的条件下,本公司扩展承保:
2.1 文件损失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内发现并通知本公司以下情况:被保险人所有的或保管的文件毁损、损害、灭失、遗失、失真、删除、误置,且该文件由被保险人或其在业务活动过程中委托、寄存的他人保管,则本公司将赔偿被保险人:
(1) 因该损失或损害,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所有赔偿金额;及
(2) 被保险人为重置或恢复该文件所需的合理费用。
上述扩展承保范围须符合下列条件:
(1) 上述损失或损害须发生于运送途中,或在被保险人或其在业务活动过程中委托之他人保管下,且被保险人对于该遗失或误置已尽勤勉搜寻之义务;
(2) 上述扩展承保范围项下的赔偿请求应当以帐单及帐目为证,且需由被保险人所指定并经本公司同意的合资格人员所认可;
(3) 本公司对暴动或民众叛乱引起的损失或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4) 本公司对自然损耗、磨损、虫蛀及/或虫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若发生本款项下的损失,最高赔偿限额为一百万元人民币(RMB1,000,000),不再扣除免赔额。
2.2 证人出庭作证补偿
下列人士就有关本合同承保的且已依约通知本公司的赔偿请求而被要求以证人身份出庭时,本公司按下列每日标准予以补偿:
(1) 符合本合同被保险人定义的负责人、合伙人、董事:每天2,500元人民币
(2) 符合本合同被保险人定义的雇员:每天1,250元人民币
本条款项下给付的补偿金额将在保险单所载的赔偿限额以外计算。
2.3 雇员不忠诚行为
若因任何符合本合同被保险人定义之雇员的不忠诚、欺诈、恶意、或刑事犯罪行为,导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遭受赔偿请求并在保险期间内通知本公司,本公司赔偿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但本公司不向该雇员提供补偿。被保险人根据本条款提出索赔时,不适用第四条第八款责任免除条款的规定。
2.4 知识产权
若被保险人非因故意而违反、侵犯或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保密资料、商标或著作权,导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遭受赔偿请求并在保险期间内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赔偿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5 减轻损失
若被保险人为纠正不当职业行为之后果而发生费用,本公司予以补偿。但本公司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之先决条件为:
(1) 该不当职业行为与需采取的纠正措施已在本保险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
(2) 被保险人须向本公司证明,该费用是为避免遭受第一条第一款项下承保的赔偿请求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或为避免支出高出该费用的请求金额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3) 该费用须以帐目单据为佐证;
(4) 计算该费用时不考虑利润、利润损失、一般管理费用、停工时间以及管理时间等因素;
(5) 本公司已同意支付此等费用(本公司不得不合理拖延作出同意);
(6) 被保险人须负担不低于该费用20%的免赔额,或不低于保险单载明之免赔额(以二者数额较高者为准)。
2.6 发现期
若本公司决定解除或不再续展本合同(因被保险人拒付保险费或违反本合同之规定而解除合同者除外),被保险人有权在合同解除或终止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届满日之前发生、且属本合同承保之不当职业行为,本公司依本合同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定义
3.1 赔偿请求系指:
(1) 任何个人或机构向被保险人提起之诉讼,要求支付赔偿金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包括非金钱补救措施;
(2) 任何个人或机构要求被保险人为任何特定的不当职业行为之后果负责的书面请求;
(3) 被保险人因其非故意犯罪行为而遭受之刑事起诉;
(4) 源于、根据或可归因于同一原因及/或同一不当职业行为之赔偿请求,根据本合同规定视为单一赔偿请求。
3.2 内容资料系指作为所提供多媒体业务服务之内容的任何资料。
3.3 赔偿金系指依据对被保险人的裁判,或由本公司协商并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而达成的和解协议,被保险人依法应给付的金额。上述金额不包括担保、惩罚性损害赔偿、税金、罚金或其他依法不得承保的损失。
被保险人违反合同而不提供多媒体业务服务依法须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属该赔偿金。
3.4 发现期系指依第二条第六款规定,自本合同终止后立即起算的期间;若被保险人因保险期间届满日之前发生且属本合同承保之不当职业行为而首次遭受赔偿请求,可在发现期内通知本公司。
3.5 文件系指任何性质的文件,包括电脑记录和电子数据资料,但不包括不记名债券、支票、汇票、赠券、邮票、钞票或流通券或其他任何可流通票据。
3.6 全额年保险费系指保险期间结束时的年度保险费数额。
3.7 被保险人系指:
(1) 保险单所载明的自然人、法人、独资、合资、合伙、公司或其它机构。
(2) 于上述(1)所述的自然人、法人、独资、合资、合伙、公司或其他机构中履行职务的任何过去、现在或未来的独资经营者、合伙人、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
(3) 任何基于劳务合同,为上述(1)所述的自然人、法人、独资、合资、合伙、公司或其它机构提供劳务的个人。
(4) 在被保险人指导、直接监督下工作、或根据劳务合同为上述(1)所称企业或个人服务之临时合同工、自营人员、劳务分包人。
(5) 当(1)和(2)所定义个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代表(1)所述的个人履行职责的遗产或其遗产代理人。
3.8 本公司系指保险单所载的保险公司。
3.9 多媒体业务系指:
(1) 各种形式的广播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a) 电视广播(独立电视、公共电视以及网络电视)
(b) 电影播放
(c) 有线及卫星电视广播
(d) 无线电广播
(2) 各种形式的出版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a) 报纸出版
(b) 杂志出版
(c) 书籍出版
(d) 音乐出版
(e) 名录出版
(f) 电子出版
(g) 影带出版
(h) 影视剧本出版
(i) 内容资料的研究、编制、出版、再版、连载、展示、发行,以及
(3) 广告/营销业务,即被保险人为他人开展推广、促销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a) 为他人进行图形设计、徽标设计、商标设计、购买广告时间和空间
(b) 市场调研
(c) 公共关系
(d) 直邮服务
(e) 游戏、竞赛、优惠活动设计
(4) 印刷业务
3.10 优惠券系指在合同金额或预期金额之外提供的价格折扣、奖励、或其他有价对价。
3.11 保险期间系指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届满日止的期间,或者至保险合同提前终止日的期间。
3.12 污染物系指(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固体、液体、气体以及热学刺激物或粘染物,包括烟雾、水汽、烟灰、烟、酸、碱、化学物质及废物。废物包括但不限于可回收、翻新或再生利用之物质。
3.13 免赔额系指保险单所载的,对每一赔偿请求(包括因同一直接原因引起的数个赔偿请求)应由被保险人首先承担的金额。
3.14 追溯日期系指保险单第八项载明之日期。
3.15 商业秘密系指以电子形式记载的信息,包括公式、编译、图形、程序、装置、方法、程序或技术,且:
(1) 具有实际或潜在的独立经济价值,不为公众所知悉或无法通过正当途径取得,且可因其使用或披露能带来经济利益的;
(2) 权利人已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3) 使用于、可用于或计划使用于商业方面。
商业秘密不包括著作权、专利、商标、服务标识或申请前述权利之文件中所含信息。
3.16 不当职业行为系指完全由于提供或未能提供多媒体业务而实际发生的或被指称的违反职责、过失、错误、虚假陈述、误导陈述或遗漏,其中包括:
(1) 损害人格尊严或名誉的侵权行为;
(2) 侵害、干涉隐私权或公开隐私权利。
第四条 责任免除
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4.1 合资、合营或联营
由于被保险人为了完成合资或合作项目而以其参与组建的合资、合营企业或机构的名义提供职业服务所引发的赔偿请求,但事先获得本公司的同意且以批单形式予以确认的除外。
4.2 机动船舶和航空器
直接或间接地因被保险人、其代表人或任何符合被保险人定义的雇员所有、使用、占有或维护的航空器、船舶、汽车、其它车辆或机械驱动的移动机械所致的赔偿请求。
4.3 雇主责任
任何人根据与被保险人签订的雇佣合同或实习合同因身体伤害、疾病或死亡而提出的,或因被保险人违反作为雇主对雇员应尽的义务而提出的赔偿请求。
4.4 美国/加拿大司法管辖区域
在以下地区提出的或由于以下原因提出的赔偿请求或诉讼:
(1) 于美国、加拿大或任何美国或加拿大司法管辖的区域内提起的;及/或
(2) 为了执行于美国、加拿大或任何美国或加拿大司法管辖的区域内所做出的法院判决。
4.5 涉及软件及软件技术之知识产权
因违反、侵犯或未经授权使用任何与软件及软件技术有关的保密信息、商业秘密、商标、专利、著作权、设计权(包括已注册与未注册之设计权)、人身权利、数据库权利而引发的赔偿请求。
4.6 计算机病毒及非法登录
直接或间接与计算机病毒有关、直接或间接由于未能防止未经授权登录或使用电子系统或程序而引发的赔偿请求。
4.7 在互联网上发表之内容资料
因输入、发表、粘贴于被保险人之网站的内容资料而引发的任何赔偿请求,而该内容资料是由或可以由不特定的公众输入,且被保险人事先并不知晓内容资料之内容或来源。
4.8 欺诈、犯罪行为
由法院认定为欺诈、犯罪行为引发之赔偿请求。若法院认定为欺诈、犯罪行为,则至判决作出时已发生之抗辩费用须偿还本公司。
4.9 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
因死亡、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引发的赔偿请求,但不包括下列原因所致的赔偿请求:
(1) 被保险人所提供的多媒体业务未能达到法律所要求之注意义务、谨慎义务及/或专业技术标准;或
(2) 因被保险人所承担的特定合同义务所致,而此合同义务高于被保险人所在行业通常要求的专业技术或注意义务。
4.10 其他保险
被保险人可从其它保险获得赔偿的赔偿请求,但本公司仍负责赔偿超过其它保险项下所获赔偿金额之部分。
4.11 歧视
因种族、信仰、宗教、民族背景、年龄、残障、性别、性取向等故意歧视引发或与其有关的赔偿请求。
4.12 先前的保险
以下赔偿请求:
(1) 于本保险起始日前已经提出;或
(2) 可归因于任何被保险人在本保险起始日可以合理预期将会引发赔偿请求的情形。
4.13 商业债务
因被保险人所负商业债务所引发的赔偿请求。
4.14 优惠券
在广告、促销、游戏、博彩、竞赛、机会游戏活动中,因赠券、回报、奖励等优惠券引发的赔偿请求。
4.15 政府/监管部门提起的诉讼
可归因于或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或监管机构提起的程序或赔偿请求。
4.16 合同责任
任何由于被保险人实际或被指控不履行对第三人的合同义务而提出的赔偿请求,无论该赔偿请求系为费用返还或其它请求,但不包括下列情形:
(1) 因不当职业行为引起的实际或被指控的不履行,以及
(2) 即使无该合同义务,被保险人仍应承担法律责任。
4.17 费用评估
因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之代理人未能对多媒体业务之费用做出准确的预估而导致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或遭受的损失。
4.18 丧失偿付能力
因被保险人丧失偿付能力所引发的赔偿请求。
4.19 污染
可归因于直接或间接的、实际的、被指控的或潜在的污染物排放、散布、释放、溢出而提出的赔偿请求。
4.20 故意或轻率行为
因无视导致赔偿请求之可能、故意或轻率从事不当职业行为引发的赔偿请求。
4.21 侵害专利/商业秘密
因侵犯专利或盗用商业秘密而引发的赔偿请求。
第五条 一般事项
5.1 责任限额
就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首次遭受且通知本公司的所有赔偿请求而产生的所有赔偿金,本公司以保险单所载明之责任限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5.2 免赔额
就每一个赔偿请求(本条款项下的赔偿请求包括调查、抗辩或和解产生的所有费用),本公司仅就超过保险单所载明之免赔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依据本条规定所支付的费用,如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被保险人应立即返还本公司。
5.3 通知与报告赔偿请求
5.3.1 被保险人应以书面向本公司通知赔偿请求或可能导致赔偿请求之情形。
以邮寄方式发出通知时,邮寄日期即为通知日期,邮寄凭据即为通知凭据。
被保险人须将其遭受赔偿请求之情况尽快并于以下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1) 在保险期间或发现期以内,或
(2) 在保险期间或发现期结束后30日内(被保险人须在首次遭受赔偿请求后30日内提交赔偿请求报告)。
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5.3.2 知道赔偿请求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5.3.3允许并且协助本公司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本公司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5.3.4 若被保险人按照本合同规定在保险期间或发现期内将其遭受赔偿请求的情况书面通知本公司,则以下赔偿请求应视为已于首次通知之时向被保险人提出并报告本公司:基于该等已经通知本公司之赔偿请求所指称之事实所提出的赔偿请求;或该赔偿请求的指称与已经通知本公司之赔偿请求所指称之不当职业行为相同或相关。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或发现期内知悉存在可能导致赔偿请求之情形,并将该情形及可能导致赔偿请求之原因,包括相关日期、所涉人员等全部细节,书面通知本公司,则此后向被保险人提出并由被保险人报告本公司之任何赔偿请求如源于该情形之不当职业行为,或被指称之不当职业行为与该情形所称之不当职业行为相同或相关,应视为已于首次通知该情形之时向被保险人提出并报告本公司。
5.4 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本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对本公司询问的告知事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即时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该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将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5.5 风险增加
若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的工作内容发生变更导致风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即时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将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该上述通知义务的,因风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5.6 赔偿请求的处理
5.6.1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就任何赔偿请求承认责任、进行和解或为此支付任何费用。否则,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不受其约束,并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有关赔偿请求之辩护及和解事宜,本公司有权代表被保险人全权办理。
除非按照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双方同意之律师的意见,存在抗辩成功或将赔偿金控制在可能达成的调解金额以下之合理机会,否则不得要求本公司抗辩任何诉讼程序。
被保险人通知赔偿请求或可能导致赔偿请求之情形时,应自费向本公司提供各种合理帮助,协助本公司对该赔偿请求进行抗辩。
5.6.2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5.6.3 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如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核定,则双方同意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 30 天。
本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的期限有约定的,本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的义务。本公司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5.6.4 本公司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5.7 欺诈性的赔偿请求
若被保险人明知索赔请求之赔偿金额或其它事项为虚假或欺诈性的而仍提出索赔申请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但如属于夸大损失程度的,本公司仅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的责任。
5.8 代位求偿权
本公司依本合同赔偿后,应在该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请求权。被保险人须签署全部所需文件,并尽一切可能确保本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包括签署必要文件,以确保本公司能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提起诉讼。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本公司赔偿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本公司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本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本公司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
本公司同意不对符合本合同被保险人定义下的雇员行使代位求偿权;但赔偿请求系因或可归因于该雇员的不诚实、诈欺、故意、恶意的行为或不作为的,不在此限。
5.9 保险合同的解除
5.9.1 投保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十(30)日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亦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十(30)日通知投保人(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或者因被保险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保险费者而导致本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受该通知时间限制)。若本公司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按保险合同有效日数之比例收取或保留保险费;若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按短期费率保留保险费。本公司给付或返还未满期保险费不构成保险合同解除的先决条件,但本公司仍应于实际可行时立即返还应返还之保险费。
短期费率是指解除本保险合同时,本公司依下列百分比计算应收取的保险费:
(1) 如本保险合同于起保后零至九十日内终止,为保险单所载保险费的百分之四十;
(2) 如本保险合同于起保后九十一日至一百八十日内终止,为保险单所载保险费的百分之七十;
(3) 如本保险合同于起保后一百八十一日至二百七十日内终止,为保险单所载保险费的百分之九十;
(4) 如本保险合同于起保后二百七十一日以后终止,为保险单所载保险费的百分之百。
5.9.2 邮资已付且正确书写投保人最新地址之邮寄通知,交寄后即视为送达。
5.10 保险费支付
投保人应于本合同生效日起六十(60)日内缴纳保险单所载的保险费。
5.11 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本公司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5.12 转让条款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合同及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
5.13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解释、效力及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5.15 争议条款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或分歧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16 标题及定义
段落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不对合同内容构成影响。本合同中黑体字具有特殊含义,并专门设有定义。
5.17 合同效力
本保险合同经本公司的合法授权代表签署保险单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