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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附加险是主险合同(以下称:主险)的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没有规定的,适用主险条款的规定。
主险合同终止,本附加险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规定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按下表给付住院医疗津贴保险金。
每次实际住院天数 | 每次给付住院医疗津贴保险金 |
不超过免赔天数 | 0 |
超过免赔天数 |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津贴日标准×{min〔(累计给付天数-累计已给付天数),每次事故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免赔天数} |
其中,min〔(累计给付天数-已给付天数),每次事故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是指取(累计给付天数-累计已给付天数)、每次事故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中数值最小者。免赔天数、每次事故给付天数、累计给付天数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多次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九十天的,视为一次住院给付医疗津贴保险金。
第三条 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被保险人治疗疾病、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三)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四)被保险人进行牙齿治疗、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安装假眼、假肢或天生畸形矫治和整容手术;
(五)被保险人的脊椎间盘突出症;
(六)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第四条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津贴日标准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
(2)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入院、出院证明、诊断证明及病历;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