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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附加险是主险合同(以下称:主险)的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没有规定的,适用主险条款的规定。
主险合同终止,本附加险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规定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称:《给付表》)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给付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和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烧伤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和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所有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 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的烧伤及其康复与治疗。
第四条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
(2)被保险人烧伤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司法机关出具的鉴定诊断书;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