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美亚附加银行卡消费旅行取消团体保险
(2009年第一版)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银行卡消费旅行取消团体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英文全称为 Sign and Fly Group Travel Trip Cancellation Rider.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以主合同约定的银行卡支付旅行的全部旅行费用后,因以下事故而需取消旅程,本公司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因取消旅程所损失的所有预付而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费用:
1)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死亡或遭受严重身体伤害;
2)于旅行出发前七日内因旅行目的地发生暴动、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罢工、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或发生突发性传染病。
若某被保险人以数张约定银行卡支付同一次旅行费用, 则本公司对其于任一次意外事故中的赔偿责任,以该被保险人所使用的银行卡中适用的保险金额最高者为限。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的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因由下列原因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2) 任何可以在其他保险计划项下,或从政府、酒店、航空公司、旅行社或其他旅行服务机构得到退还或赔偿的费用。
3) 由政府法律规定引起的损失,或由于旅行服务机构和/或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的过失、疏忽、破产导致本次预定旅行无法正常进行。
4) 被保险人不愿参加旅行或经济原因导致不能旅行。
5) 违法犯罪行为。
6) 由于未能及时通知旅行社、导行、运输人或旅店需取消旅行。
7)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8) 被保险人为其旅行预订酒店、交通工具或支付其他费用时已知且已存在的可能导致旅程取消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和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旅行目的地已经宣布突发传染病。
第五条 证明文件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以下文件作为索赔证明,连同本公司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在旅程取消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1) 有关的旅行票据、车票、酒店预订证明;
2) 被保险人以约定银行卡支付全部旅行费用的签账单;
3) 医生或医院的医疗报告;
4) 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七条 释义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是指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前六个月内曾出现任何症状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前六个月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此页内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