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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亚附加银行卡消费旅行意外医药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美亚附加银行卡消费旅行意外医药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2009年第一版)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银行卡消费旅行意外医药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英文全称为Sign and Fly Accidental Group Medical Reimbursement Rider.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未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搭乘、登上交通工具至离开该交通工具期间遭遇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进行必要治疗的,则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补偿该被保险人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但该被保险人必须以约定银行卡支付该次旅行的全部旅行费用,并因此乘坐相关交通工具,才可以获得此项保障。

     

    实际的医药费用以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X 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若被保险人从社会福利机构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或依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补偿,本公司仅给付剩余的部分。

     

    本公司赔偿意外事故所引起的医药费用时,应适用保险单所载的免赔额(如载有),本公司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若某被保险人以数张银行卡支付同一次旅行费用, 则本公司对其于任一次意外事故中的赔偿责任,以该被保险人所使用的银行卡中适用的保险金额最高者为限。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医药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2)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3)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4)      先天性畸形。

    (5)      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6)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7)      任何原因导致的推拿、按摩及针灸治疗。

    (8)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9)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第五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索赔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文件作为索赔证明,连同本公司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于自治疗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1)              完整的门、急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如入住医院);

    (2)              医院所签发的医药费原始收据(当赔付金额未达实际支出医药费用的全额时,索赔申请人可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发还收据原件。本公司在加盖印戳并注明已赔付金额后发还收据原件);

    (3)              由交通工具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4)              旅行费用票据;

    (5)              被保险人约定银行卡支付全部旅行费用的签账单;

    (6)              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年度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七条  释义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是指:

    1.        由医生或医院根据被保险人伤害情况,决定收取的必要的医疗和医药费用;

    2.        即使无本保险赔偿情况下被保险人仍需支出的同样费用。

     

     

    (此页内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