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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战争、劫持和其它风险除外条款(AVN48B)
本保单不负责由下列原因引起的索赔:
1、战争、入侵、外敌入侵、敌对行为(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叛乱、革命、起义、戒严法、军事政权或篡权企图;
2、任何战争中使用的原子武器、核裂变、核聚变或其它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的敌对行为的爆炸;
3、罢工、暴乱、民众骚乱或劳工骚动;
4、个人或团体以政治或恐怖主义为目的之行为,不论其是否代表某主权势力,也不论损失是否因意外还是故意行为所致;
5、恶意行为或阴谋破坏行为;
6、政府、公众或地方权力机构对飞机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没收、国有化、充公、管制、扣留、占用或征用;
7、在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飞机上的人员或集团对飞机或机组人员的劫持、非法扣押或不正当控制,包括企图进行对此种占领或控制。
并且本保单不负责因上述风险导致飞机不在被保险人控制期间产生的索赔。当飞机已安全返回非本保单规定的航行区域以外的地区的机场,归还被保险人、并完全适于运营时,该飞机应视为已恢复到被保险人控制下,这种状态是指飞机已停稳、熄灭引擎,并已不受任何胁迫。
核风险除外条款(AVN38B)
1、 本公司不负责赔偿直接或间接由下列物质造成的财产损失、损坏或任何性质的法定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1.1 放射性、有毒、易爆炸或其它有易爆炸特性的核部件;
1.2 运输、储存、处理过程中的一切放射性或放射性兼有毒、易爆炸的或其它有害物质的放射;
1.3 来源于有毒、易爆炸、有害离子或其它性质离子的辐射或污染。
2、本条款第1.2和1.3款中所述放射性物质或其它辐射源不包括:
2.1 放射完毕的铀或自然状态的铀;
2.2 科学、医疗、农业、商业、教育、工业用的加工完毕的放射性同位素。
3、 如有下述情况之一,本公司在本条款规定下,不负责赔偿任何财产损失、后果损失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1 本保单的被保险人同时是其他任何保单(包括核责任险保单)的被保险人或附加被保险人;
3.2 无论本保单是否签发,本保单的被保险人有资格得到政府部门补偿。
4、 本公司负责赔偿本条款第1条未除外的核风险所引起的损失及其费用,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4.1 任何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储存、处理过程必须符合国际民航组织制订的航空安全运输危险物品的技术规定;
4.2 本保单仅适用于保险期限内的意外事故引起的索赔,且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或任何第三方向被保险人的索赔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三年内提出;
4.3 引起飞机损失的放射性污染,其等级应超过下表所列的最大允许程度。
根据IAEA安全和健康规定的放射物 | 非固定放射性表面污染的最大允许程度 |
贝塔、伽马和低毒性阿尔法放射物 | 不超过4 Bequerels/cm2 (10-4 microcuries/cm2) |
其它放射物 | 不超过0.4 Bequerels/cm2 (10-5 microcuries/cm2) |
本条款所提供的保障可随时由本公司提前7天通知被保险人而终止。
噪音、污染和其它风险除外条款(AVN46B)
1、本保单不负责直接或间接由下列原因引起的索赔:
1.1 噪音(不论人耳是否能听到)、振动、音震及其它相关现象;
1.2 任何形式的污染和传染,被保险人出售或提供的产品所引起的污染或传染除外;
1.3 电或电磁干扰;
1.4 对财产使用的干扰。
但被保险飞机由于上述原因发生事故造成损失时,本保单仍负责保障。同时,由于飞机发生保险事故导致上述现象,引起索赔时,本保单仍负责保障。
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公司没有义务为之调查或抗辩:
2.1 第1条除外条款项下的索赔;
2.2 本保单项下负责的索赔与本条款第1条除外的索赔合并提出的索赔(下文简称“合并索赔”)。
2.3 对于“合并索赔”,本公司将依照损失证明和本保单赔偿责任限额,按保单负责的索赔占全部损失金额的比例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以上条款不能超越本保单的《核风险除外条款(AVN38B)》。
日期识别风险除外责任条款(AVN2000)
此保单不负责由(直接或间接、全部或部分)以下原因引起或导致的任何性质的索赔、损失、伤害、费用的补偿或赔偿责任(无论是源于合同、民事侵权行为、过失、产品责任还是误告、欺诈等导致的责任)
1、任何计算机硬件、软件、集成电路、芯片或信息技术设备或系统(无论归被保险人还是第三方所属)不能准确或完全处理、交换或转换与以下年、日期或时间有关的数据或信息:
1999年到2000年的转换;和/或
1999年8月21日到1999年8月22日的转换;和/或
任何其它年、日期和时间的转换
无论在以上年、日期或时间转换时还是之前、之后。
2、任何为保证上述年、日期或时间准确转换而实施或试图改变或修改计算机硬件、软件、集成电路、芯片或信息技术设备或系统(无论归被保险人还是第三方所属)或任何与这种改变或修改相关的意见或服务;
3、任何与以上年、日期或时间转换有关的由被保险人或第三方行为、行为失败或决定导致任何类型财产或设备的不能使用或不可利用。
保单中关于保险人有义务调查或抗辩索赔的条款不适用于以上被除外的索赔。
扩展保障范围批单(航空责任)AVN52E
1、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扩展责任战争险(AVN52E)的附加保费,应被保险人的要求,战争、劫持和其它风险除外条款(AVN48B)对于保单第2项法定责任险的保障不再生效,但AVN48B条款的第(2)条仍保留,即“任何战争中使用的原子武器、核裂变、核聚变或其它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的敌对爆炸”仍为除外责任。
2、如因战争或AVN48B条款第(1)条所述其它原因发生索赔时,本批单仅负责由于使用飞机直接引起的责任。
3、本批单所提供的扩展保障范围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 当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美国中任何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爆发战争,无论宣战与否,针对AVN48B条款第(1)(3)(4)(5)(6)(7)条的扩展保障范围自动终止:
(2) 发生核爆炸时,包括战争中使用的原子武器、核裂变、核聚变或其它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的敌对爆炸,不论这种爆炸发生在何时、何地、也不论被保险飞机是否卷入,针对AVN48B条款第(1)条的扩展保障范围自动终止:
(3) 当被保险飞机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被征用时,针对AVN48B条款第(1)(3)(4)(5) (6)(7)条的扩展保障范围自动终止:
如果上述情况发生时被保险飞机正在飞行,则本批单所提供的保障将持续至此飞机第一次降落且所有旅客离机,除非本批单因其它原因而取消、中止或暂停。
4、本公司根据本批单所承担的责任限额以保单一览表为准,但最高不超过5000万美元。
5、更改和撤消
(1) 本公司可以发出通知更改保费和/或保险地域限制。此通知在发出当天格林威治时间23时59分起满七天时生效。
(2) 发生任何形式的核爆炸后,本公司可以对本批单发出通知而终止。此通知在发出当天格林威治时间23时59分起满48小时生效。
(3) 本批单所扩展的保障范围可由本公司或被保险人发出通知而终止,此通知在发出当天格林威治时间23时59分起满7天时生效。
(4) 通知:这里所指的一切通知均为书面通知。
飞机机身战争险条款
第1项:飞机的损失
鉴于被保险公司已支付机身战争险的保费,应被保险人的要求,本保单负责赔偿保单一览表中列明飞机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但在机身及零备件一切险保单中除外的损失。
1.1 战争、入侵、外敌入侵、敌对行为(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叛乱、革命、起义、戒严法、军事行为、篡权或篡权企图;
1.2 罢工、暴乱、民变或劳工纠纷;
1.3 个人或团体的、政治或恐怖行为;
1.4 恶意行为或阴谋破坏行为;
1.5 政府、公众或地方权力机构对飞机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没收、国有化、充公、管制、扣留、占用或征用;
1.6 在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飞机上的人员或团体对飞机的劫持、非法扣押或不正当控制,包括企图进行此种占领或非法控制。
另外本保单还负责被保险人无法控制飞机时,在机身险及零备件一切险项下除外的、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事故导致的索赔。当飞机在保单规定地区内的机场安全归还被保险人之后,该飞机应被视为重新回到被保险人控制之下,这种状态是指飞机已停稳、熄灭引擎,并已不受任何胁迫。
第2项 勒索和劫持的赎金等费用
2.1 本保单负责在保险期限内处理下列事件产生的合理支出:
2.1.1 对保单一览表中所列飞机或其旅客、机组人员发出的威胁;
2.1.2 对上述人员的绑架或勒索。
2.2 本保单负责飞机因没收等(如第1.5项所述)或劫持等原因(如第1.6项所述)而产生的必要的额外费用。
2.3 本保单负责所保风险产生的下述合理费用:
2.3.1 被保险飞机在超过估算的耐久飞行限度之后被定为失踪或下落不明而进行的搜寻和救助工作;
2.3.2 跑道上使用灭火泡沫;
2.3.3 对被保险飞机残骸的起吊、搬移、处理或销毁,无论这些行为是否实际发生。
2.4 在本项中,被保险人对每一次赔款自负10%,本公司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和保单累计赔偿限额以保单一览表的规定为准。
2.5 如果本保单在某地区属非法,则本保单不承担在当地的任何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始终有责任保证不违法。
第3项 保单除外条款
3.1 本保单不负责由下列一种或几种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3.1.1 联合国五在常任理事国之间爆发的战争(不论宣战与否),当此种战争爆发时,如果被保险飞机正在空中飞行,则此除外条款对所述飞机在其完成第一次着陆后生效。
3.1.2 飞机注册国政府或任何受其管辖的公共或地方当局对飞机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没收、 国有化、 充公、管制、扣留、占用或征用。
3.1.3 债权、债务、财务纠纷。
3.1.4 飞机的所有权人或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的其它有关方对飞机的重新占有或试图重新占有。
3.1.5 飞机延误、不能使用,或除在第2项中有特别规定以外的任何其它间接损失。
3.2 本保单不负责核爆炸所引起的损失,包括核裂变、核聚变或其它核反应力、放射性力量或物质制造的战争武器直接或间接引起的爆炸,不论这种爆炸是否是敌对行为。
第4项 保险条件
4.1 除本保单另有规定外,在机身及零备件一切险保单中所规定或可能增加的保险条件和除外条款同样适用于本保单。
4.2 被保险人的经营性质或经营区域发生重大变更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应对此给予书面确认。如果没有本公司的书面确认,在重大变更后发生的损失,本保单不负责赔偿。“重大变更”应理解为被保险人的经营性质或经营区域发生变化,这种变化会增加风险程度或频率、或减少本公司追偿或代位追偿的可能性。
4.3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和履行保险单的各项有关规定,这是本公司根据保单规定履行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被保险人应尽最大努力保证遵守对被保险飞机有司法管辖权国家的法律规定,并获得对飞机依法运营的一切必要许可。
第5项 注销、更改条件和自动终止
5.1 本公司可以发出通知重新审订费率及地域限制,此通知从发出之日24时(北京时间)起满7天后生效。若被保险人不能接受对费率及地域限制的重新审订,那么所述7天结束时本保单注销。
5.2 无论上款如何规定,若发生战争,使用核裂变、核聚变或其它类似的反应力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的敌对行为爆炸, 本公司将自动审订保单的费率及地域限制,并于上述爆炸后满七天生效。若被保险人不能接受对费率及地域的审订,则在所述7天结束时本条款注销。
5.3 被保险人或本公司有权提前七天发出通知,注销本保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