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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责任
鉴于投保人已交付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以下保险责任事故,并经公安或其他司法部门确认的被保险现金的损失:
(一)被保险人的雇员携款潜逃;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的贪污、职务侵占;
(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单独或与他人共谋抢劫、盗窃现金。
二、责任免除
对于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雇员在非雇佣期间(包括雇佣前、退休、解雇)造成的损失;
(二)因清点出现的现金或利息的短少;
(三)在发现任何雇员的不忠诚行为之后发生的由该雇员造成的保险事故损失;
(四)在保险合同终止6个月后,被保险人发现的任何损失。
三、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
累计赔偿限额:
无论是一次行为或多次行为,无论是一个雇员或多个雇员的行为,在同一案件项下造成的全部损失,均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