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扩展类(K)
K07. 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
K08. 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
K09. 增加资产扩展条款A
K10. 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
K11. 锅炉爆炸、倒塌保险扩展条款
K12. 自动升值扩展条款A
K13、自动升值扩展条款 B
K14、传送带、链条扩展条款
K15、80%共保条款
K07、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合理的临时或永久性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上述费用仅限于为防止受损保险标的遭受进一步损失所进行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费用。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8、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下列各方可能拥有的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一)被保险人的关联或联营公司;
(二)被保险人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
(三)被保险人的董事、合伙人;
(四)被保险人的雇员。
但上述各方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保留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9、增加资产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所申报的并经保险人确认的座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增加的资产,但不包括财产本身的升值,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保险期间内新增加资产的金额应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限额。
被保险人须每季度末10日内申报增加资产的价值,且按相应的费率支付新增加资产部分自申报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10、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增加的资产,但不包括财产本身的升值,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保险期间内新增加资产的金额应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限额,且被保险人须每个季度末10日内申报增加资产的价值。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11、锅炉爆炸、倒塌保险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锅炉并负责赔偿由于锅炉爆炸或倒塌造成的损失、责任或费用,但以不超过下列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为限:
(一)被保险锅炉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自有财产保险金额
(三)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责赔偿的任何第三者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与被保险人有雇佣或学徒合同者除外)
(四)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责赔偿的任何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与被保险人有雇佣或学徒合同者除外)
(五)对被保险人因上述(三)、(四)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赔偿限额
本保险还适用于下述条件:
一、定义
(一)爆炸是指被保险锅炉内部蒸汽或其他液体(可燃的液体或气体除外)的压强所致的突然的爆炸,这种爆炸必须造成被保险锅炉设备或组成部分的移位,并产生强烈的容纳物的喷发。
(二)倒塌是指蒸汽或液本(可燃的液体或气体除外)的冲力造成被保险锅炉或其他任何组成部分的突然地或危险的变形(无论是否断裂)。
(三)下列变化本身不能构成爆炸或倒塌:
1、燃料的渗漏腐蚀运动造成被保险锅炉的磨损;
2、被保险锅炉逐渐的变形或扭曲;
3、伴随着渗漏出现的破裂、断裂、起泡、叠合、裂缝或槽;
4、组合部件分离但对由于以上原因造成的爆炸或倒塌所致的损失,保险人仍负赔偿责任。
二、除外责任
(一)被保险锅炉进行压力试验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失、责任或费用;
(二)被保险锅炉内任何容纳物的化学反应及燃烧造成的爆炸或倒塌导致的损失、责任或费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12、自动升值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双方约定自动升值的保险标的(存货除外)的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间内每天以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升值率的1/365增加,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金额每天升值金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升值率×1/365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13、自动升值扩展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缴纳额外保费,保险人同意本保险单明细表所列各项目的保险金额应在本保险期限内按其比例部分增加百分之十。
除非保单另有规定,本条款只对保单生效之日的保险金额有效。
被保险人在每次续保日期,均应通知保险人下述情况:
(1)每次续保开始时需要保险的金额;
(2)续保期内需要增加的百分率。
如不按上述执行,本条款规定停止试用。在这种情况下,上述项目在续保前的保险金额将转为明细表中各项目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14、传送带、链条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尽管本保单有相反规定,保险人负责赔偿因承保风险造成传送带、链条本身的损坏或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15、80%共保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若保险金额达到保险价值的80%,保险人在保险金额以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若保险金额不足保险价值的80%,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附加条款约定计算赔偿。
本附加条款不适用于存货。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规范类(G)
G03。重置价值条款
G04。错误和遗漏条款
G05。不受控制条款
G06。六十天取消保单条款
G07。预付赔款条款A
G08。预付赔款条款B
G09。放弃评估条款
G10、不使失效条款
此类附加条款目的是为了规范主险条款,避免争议,因此不需收费。
G03、重置价值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不包括仓储物品,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赔偿金额应按受损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计算。
重置价值是指:
一、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但本保险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
⒈ 被保险人要求按自己的方式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⒉ 被保险人在其它地点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修理或修复受损财产;
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方式,目的是使受损财产基本恢复至原状,即经过修理或修复后的财产状态既不好于也不差于受损前的标准。
特别条件:
(一)被保险财产若发生部分损失,需进行修理或修复的费用不能超过该财产全部损失应赔偿的金额。
(二)若受损财产重新修复或重建所产生的重置费用高于该财产发生损失时的保险金额,本保险的赔偿按该保险金额与受损财产重置价的比例确定,计算方式如下:
受损财产保险金额
──────── × 损失金额- 免赔金额= 赔偿金额
受损财产重置价值
三、若遇下列情况,保险人的赔偿将按受损保险财产的市价计算:
(一)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推迟、延误重建或修复工作;
(二)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财产进行重建、替换、或修复;
(三)发生损失时保险财产由其他有效保险单承保,但该保险单没有按与本条款一致的重置价值承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4、不使失效条款
G04、错误和遗漏条款
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而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告知或通知保险标的所占用的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它重要事项,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发现其延迟、错误或遗漏,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上述事项,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5、不受控制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无法控制或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违反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和保证,本保险合同的保障不受影响。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6、六十天取消保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可提前六十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未到期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日比例退回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7、预付赔款条款A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经保险人或保险人委托的公估人理算后,损失金额已确定部分的赔款可预付给被保险人,该部分预付赔款应从总赔款金额中扣除。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8、预付赔款条款B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及相关单证资料之日起六十天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及公估人(理算师)的建议,保险人可预先支付部分赔款,金额限于预计赔偿金额的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9、放弃评估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被保险人的不动产遭受损失,总索赔金额不超过 ,不要求就未受损财产提供特别清单或进行评估。但是,本条款不适用于在不足额保险的条件下承保的项目。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10、不使失效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本保险合同不因保险标的所占用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增加或其它重要事项的变化而失效。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知道该情况,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