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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医师职业责任保险
附加输血责任保险条款
本附加险必须在投保医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另外加保。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向用血者输血,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用血者人身损害,包括感染甲肝、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以及其他经血液传播的传染性疾病,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提供的血液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 血型鉴定或标注错误;
(三) 被保险人提供的临床使用的血液未测出献血者感染有上述五种传染性疾病及其他血液传播的疾病的窗口期及潜伏期。
“窗口期”指当献血者感染病毒而尚未发病,处于潜伏期时,血液已处于病毒血症但无临床症状,且查不到该病毒抗体的这段时间。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承担的法律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限额内也负责赔偿。但对于非由保险事故所产生的上述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用血者在输血之前已患有甲肝、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以及其他经血液传播的传染性疾病或相关指标(病毒、抗原或抗体)呈阳性。
第三条 赔偿限额、免赔额和附加保险费
(一)本附加险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以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为准;
(二)本附加险的每次事故法律费用限额和累计法律费用限额以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为准;
(三)本附加险的免赔额按每次医疗事故责任限额的5%或1000元计,两者以高者为准;
(四)本附加险的保险费按照费率规章的标准收取。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