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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医师职业责任保险
附加医疗机构责任保险条款
本附加险必须在投保医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另外加保。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被保险医师,在保险区域范围内执业过程中,因过失行为导致医疗事故发生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医师执业的被保险医疗机构全部或部分承担的连带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承担的法律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限额内也负责赔偿。但对于非由保险事故所产生的上述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对应由被保险医疗机构及其除被保险人外的其他人员承担责任但与主险条款中列明的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无关的医疗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被保险医疗机构或其除被保险人外其他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被保险人依法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不在此限。
第三条 赔偿限额、免赔额和附加保险费
(一)本附加险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以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为准;
(二)本附加险的每次事故法律费用限额和累计法律费用限额以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为准;
(三)本附加险的免赔额按每次医疗事故责任限额的5%或1000元计,两者以高者为准;
(四)本附加险的保险费按照费率规章的标准收取。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定义:
【被保险人】
本附加险的被保险人除主险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和由其执业的被保险医疗机构之外,还包括:
1、被保险医疗机构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但仅限于其作为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所承担的医疗责任;
2、如果被保险医疗机构为合伙制医疗机构,该合伙制医疗机构的所有合伙人为被保险人。
但仅限于其作为合伙人所承担的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
3、被保险医疗机构的雇员。
但仅限于当该雇员系主险条款中的被保险医师时,由于其在从事被保险医疗机构的诊疗工作时,因过失所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对此被保险医疗机构必须依法为其承担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