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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医疗机构职业责任保险附加输血责任保险条款
本附加险为医疗机构职业责任保险的附加险种。凡投保了医疗机构职业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均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向用血者输血,由于以下原因导致用血者人身损害,包括感染甲肝、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以及其他经血液传播的传染性疾病,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提供的血液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因血型鉴定或标注错误;
(三)被保险人提供临床使用未测出献血者感染有上述五种传染性疾病或带有其他血液传播疾病的窗口期、潜伏期的血液。
“窗口期”指当献血者感染病毒而尚未发病,血液已处于病毒血症但无临床症状,且查不到该病毒抗体的这段时间。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受本保险承保的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用血者在输血之前已患有甲肝、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以及其他经血液传播的传染性疾病或相关指标(病毒、抗原或抗体)呈阳性。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