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健康保险|美亚女性关爱疾病保险

    美亚女性关爱疾病保险条款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美亚女性关爱疾病保险

    (2009年第一版)


    第一章    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美亚女性关爱疾病保险》(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保险合同英文全称为Individual LadyCare Insurance,简称为LC。

     

    第二条                投保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三条                被保险人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必须为女性,投保时可以为一人或数人, 但最多不超过四人(含四人),以投保单上所载的为准。投保年龄必须符合投保单所载的年龄要求。若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按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减少,则应以该条款约定为准,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四条               被保险人的减少

    本公司将按以下约定减少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

     

    1.              自某一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投保单上所约定的最高承保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的二十四时起,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

    2.              若本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则自向其给付之日起,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

    3.              若本公司因承保风险发生重大变更而不接受某被保险人继续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申请减少某被保险人,则自其被取消被保资格之时起,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退还按日计算的该被保险人项下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六条 年龄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发生错误,则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高,则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差额的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根据正确年龄的保险费率,计算实际缴付的保险费所能购买的保险金额。

    (2)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低,则所有多缴保险费将无息退还。

    (3)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根据本公司的核保规则不能承保,则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相应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并按约定无息退还其相应的已缴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合同规定申请变更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在保险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某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的变更。

     

    第二章     保险期间

     

    第九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于本合同项下应负的保险责任,须经投保人缴付约定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凭证。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十条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期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一年,自生效日的零时起到满期日的二十四时止。

     

    仅当保险期间为一个月或一年时,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缴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且投保人已缴付续保期保险费,则本合同将于下一个保险期间持续有效。本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所有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投保单上所约定的最高承保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所载与相关保险责任所对应的保险金额,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保险责任

     

    本公司在各承保项目项下给付的保险金累计总额以本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若任何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医院确诊患有下述(1)、(2)或(3)所规定的疾病,本公司将依据保险单所载本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于被保险人。

    但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医院确诊患有下述(4)所规定的“女性原位癌”,本公司将依据保险单所载本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保险金于被保险人。一经给付,本公司于“女性原位癌”承保项目项下的保险责任即终止。

    承保项目及其定义:

    (1)         女性恶性肿瘤

         指源于女性器官的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i)            原位癌或病理诊断为癌前病变的或无浸润性的肿瘤,包括但不限于①乳腺原位癌,②子宫颈上皮非典型增生CIN-1、CIN-2及CIN-3级;

    (ii)          非浸润性导管内乳腺癌。

     

    (2) 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狼疮性肾炎

              指多系统、多因子的自身免疫疾病,其特征是产生自身抗体对抗各种自身抗原。本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只限于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狼疮性肾炎,因此引起肾功能损害。本合同所指的狼疮性肾炎是指符合以下列明的世界卫生组织(WHO)对狼疮性肾炎所分类型中的第三型、第四型及第五型,同时需通过肾活体组织检查确诊。

    世界卫生组织(WHO)对狼疮性肾炎的分类标准:

    第一型 -   轻微病变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第二型 -   系膜增殖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第三型 -   局灶及节段性增殖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第四型 -   弥漫性增殖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第五型 -   广泛的肾小球基底膜增厚的膜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3)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i)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ii)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4)         女性原位癌

         指源于女性器官的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的原位无浸润的恶性肿瘤。其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任何组织涂片和穿刺活检结果均不能作为诊断依据。

     

    第五章     责任免除

    第十三条 责任免除  

     

    任何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所列的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2)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3)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4)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第六章    保险费

     

    第十四条  保险费的缴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以保险单月度或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

     

    若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投保人可选择由本公司同意的分期缴付的方式缴付保险费。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或之前由投保人根据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缴费方式自行缴付。

     

    若采取任何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的情况下,发生索赔(包括在约定宽限期内发生索赔)时,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先补缴该被保险人该保险年度未缴的保险费,然后再对该索赔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宽限期

     

    仅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若投保人依约定分期缴付保险费,则除首期保险费外,每次保险费到期日起的三十天为宽限期。

     

    第十六条  续保保险费

     

    续保保险费根据续保时本合同所承保的风险,按当时本公司核定的费率计算;若有调整,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若本公司已明确拒绝续保,则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缴付的续保保险费。

     

    第七章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十七条  告知义务及合同的效力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本公司询问的告知事项应据实说明。

    (1)      若因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本合同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无论当时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本公司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上述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仅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某一被保险人,则其被保资格将被取消;对于取消其被保资格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2)      若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本合同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无论当时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本公司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并无息退还保险费。若上述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仅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某一被保险人,则其被保资格将被取消,本公司将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相应部分的保险费。若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取消被保资格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该保险事故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3) 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提高保险费率的,而本公司同意继续承保的,投保人应向本公司补缴自本合同的生效日起累计增加的保险费及其利息【注】。

    【注】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第十八条 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解除合同 。当保险期间为一个月时,本合同将于本公司收到投保人书面通知时的当前保险月度最后一天之二十四时终止。若投保人已缴纳下一个保险月度的保险费,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如保险期间为一个月以上或不足一个月,本合同将于本公司收到投保人书面通知之日二十四时终止,对于效力终止时投保人已缴付的当期保险费的未到期部分,本公司将按照下表计算应退还金额,对于投保人已预交的下一期保险费,则本公司将无息退还。

     

    效力终止日至已缴当期保险费到期日的月数

    不同保险期间的退费比例

    保险期间大于一个月但不超过三个月

    保险期间大于三个月但不超过六个月

    保险期间大于六个月但不超过十二个月

    足十个月

    -

    -

    60%

    足九个月少于十个月

    -

    -

    50%

    足八个月少于九个月

    -

    -

    40%

    足七个月少于八个月

    -

    -

    30%

    足六个月少于七个月

    -

    -

    25%

    足五个月少于六个月

    -

    50%

    0

    足四个月少于五个月

    -

    40%

    0

    足三个月少于四个月

    -

    25%

    0

    足二个月少于三个月

    30%

    0

    0

    足一个月少于二个月

    0

    0

    0

    少于一个月

    0

    0

    0

     

     

     

     

     

     

     

     

     

     

     

     

     

     

     

     如本合同所承保的危险程度增加,影响到本公司同意承保的基础,本公司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即保险费到期日三十天前(当保险期间为一个月时,本公司将提前十五天)以书面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本合同将于该书面通知列明的合同终止日二十四时终止。该书面通知由专人或以挂号或其它类似邮寄方式送至投保人的住所地址或通讯地址,本公司将退回按日计算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九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    所有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投保单上所约定的最高承保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

    (2)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续保;

    (3)    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本合同的应缴保险费于宽限期过后仍未缴交;

    (4)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1)或(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在(3)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合同效力于该保险费到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索赔申请应于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承保疾病后,由索赔申请人尽速通知本公司。

     

    如因索赔申请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而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损失部分不负赔偿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索赔申请

     

    除另有约定外,索赔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连同本公司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身份证件;

    (3) 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必需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或手术证明;

    (4) 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若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则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以提出索赔申请。

     

    索赔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如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核定,则双方同意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 30 天。

     

    本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索赔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本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本公司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合同项下的相关索赔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

     

    如果本公司认为索赔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会及时一次性通知索赔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三条  先行赔付义务

     

    本公司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将会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将会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四条  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在申请索赔期内,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

     

    第九章 其它

     

    第二十五条  争议的处理

     

    在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七条  释义

     

    一、               等待期:指自被保险人于本合同项下获保起为期九十天(含第九十天)的期间。

     

    二、              发病:是指被保险人出现本合同所约定承保的疾病的前兆、症状或异常的身体状况,或已经显现足以促使一般普通谨慎人士引起注意并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

     

    三、              女性器官:是指乳房、卵巢、子宫、输卵管、阴道及外阴。

     

    四、   医院,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           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           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           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若医院处于中国大陆境内,则医院必须是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

     

    五、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六、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七、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八、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九、                索赔申请人:是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或法律规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人。

     

    十、                利率:是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已颁布生效的三个月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此页内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