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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美亚附加健康互爱重大疾病境外治疗旅行费用团体保险
(2009年第一版)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健康互爱重大疾病境外治疗旅行费用团体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因主合同项下承保的疾病或手术,于确诊后一百八十天内离开其日常居住城市或地区,前往境外治疗包括接受手术,则本公司将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该被保险人及探访或照顾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亲友的下列费用支出:
1) 为取得旅行证件及相关签证而发生的费用;
2) 一张往返该被保险人日常居住地与境外治疗地的商务舱位机票;
3) 一张往返该成年亲友日常居住地与被保险人境外治疗地的经济舱位机票。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有关的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第五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索赔申请人应向本公司提交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连同本公司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1. 保险凭证;
2. 专科医生出具的附有病历、必需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
或手术证明;
3. 实际已支出的旅行证件办理及签证费用票据;
4. 实际已发生的机票票据;
5. 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3)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3)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七条 释义
境外:指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该地区包括台湾省、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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