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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美亚附加健康互爱重大疾病慰问探访费用补偿团体保险
(2009年第一版)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健康互爱重大疾病慰问探访费用补偿团体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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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因主合同项下承保之疾病或手术,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因此而前往该被保险人所在地探访或照顾该被保险人,则本公司给付一张往返该被保险人所在地与探访者所在地的经济舱位机票或船票或火车票的票款以及合理的食宿费(该被保险人所在地与探访者所在地需属不同市级行政管辖范围)。但该项费用必须在被保险人确诊患有前述疾病或需接受前述手术治疗后一百八十天内发生且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给付的补偿金总额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有关的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第五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索赔申请人应向本公司提交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连同本公司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1. 保险凭证;
2.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身份证件;
3. 专科医生的出具附有病历、必需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或手术证明;
4. 该名直系亲属实际已支出的合理的食宿费用的票据,及飞机票或船票或火车票;
5. 投保人出具的被保险人为投保团体成员的相关证明;
6. 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七条 释义
直系亲属:是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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