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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美亚附加关爱每日住院津贴收入保障保险
(2009年第一版)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关爱每日住院津贴收入保障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英文全称为 Individual Care Hospital Income Rider.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患有主合同项下承保的疾病,导致该被保险人需于确诊后一百八十天内入住医院治疗,本公司将依据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按住院日数赔偿该被保险人。任何情形下,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于任一保险期间的总赔偿日数以保险单所载为限。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有关的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任何被保险人因一般身体检查而入住医院,本公司不承担本附加合同项下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若被保险人入住医院治疗,于出院时应取得以下文件原件(如注明为复印件的除外):
1、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
2、出院小结;
3、住院医疗正式收据的复印件;
4、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必需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或手术证明;
5、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被保险人应于出院后将前述证明和资料,连同保险合同及本公司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在出院后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七条 释义
一、 住院:是指被保险人经医生建议入住医院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院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
二、 住院日数:是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日数,住院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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