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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亚附加个人意外监护病房现金津贴收入保障保险条款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我们)

    美亚附加个人意外监护病房现金津贴收入保障保险

    (2009年第二版)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个人意外监护病房现金津贴收入保障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英文全称为Individual Personal Accidental Hospital Income in Intensive Care Unit Insurance Rider.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的监护病房,我们将依据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每日监护病房津贴金额,按入住监护病房日数赔偿该被保险人。如保险期间为一个月,则无论续保次数,我们对每一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入住监护病房的总赔偿日数以保险单所载为限。但在本附加合同持续续保的情况下,即使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监护病房,若前次出监护病房与后次入住监护病房日期间隔超过三百六十五天,我们将按不同原因住院赔偿。如保险期间为一年,则我们在保险期间内的总赔偿日数以保险单所载为限。

     

    如保险单载有免责天数,则我们对小于免责天数的入住监护病房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被保险人入住医院监护病房,我们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罢工,武装叛乱或任何形式的恐怖分子行为。

    (2)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3)            您的故意行为;或无论被保险人当时神志是否清醒,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4)            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见义勇为行为除外)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            被保险人因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以及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7)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8)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9)            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10)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期间。

    (11)        先天性畸形。

    (12)        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13)        被保险人进行赛马、潜水、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武术、拳击的运动或特技表演。

    (14)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或半职业的体育运动。

    (15)        被保险人进行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

    (16)        被保险人于海军、空军、陆军服军役或以警察身份执行任务期间。

    (17)        被保险人从事采矿业、地下作业、山洞作业、水上作业、五米以上高处作业的职业活动期间。

    (18)        妊娠、流产、分娩及由此引起的伤害;性传播疾病引起的伤害;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

    (19)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食物中毒。

    (20)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21)        任何原因导致的推拿、按摩及针灸治疗。

    (22)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第五条        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向我们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如注明为复印件的除外)作为索赔单证,连同保险合同及我们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在出院之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我们:

     

    (1)                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

    (2)                出院小结;

    (3)                入住监护病房证明

    (4)                住院医疗正式收据(复印件);

    (5)          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保险期间届满,您无意续保或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七条        释义

     

    一、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不可预见的客 观意外事件,并以此意外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伤害。

     

    二、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监护病房:是指以二十四小时持续紧密监测处于生命危急情况下入住者的身体官能运作状况,具有密集的医疗人员,以及为挽救病人生命而配置了充足的医疗设备的特殊病房。

     

    三、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入住监护病房:是指经医生建议入住医院监护病房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院收取监护病房或床位费用。

     

    四、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入住监护病房日数:是指被保险人在医院监护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日数,入住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

     

    五、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是指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前五年内曾因受伤出现任何症状而使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前五年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六、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医院: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 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若医院处于中国大陆境内,则医院必须是三级医院,或我们指定或同意的其它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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