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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购保证补偿保险条款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并购保证补偿保险条款

     


    鉴于

     


    1

    被保险人希望投保并购保证补偿保险以增强其在并购协议中的保证条款项下所享有的保障。

     

    2

    保险人同意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提供该等并购保证补偿保险。

     


    据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如下:

     

    1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在本保险合同中:

     


    并购协议

    指保险单第二项载明的协议(该协议可根据本保险合同随时修改),业已签署的该等协议文本见附件3。并购协议应被视为包括披露函及其各附表或其他附件。

     


    违约

    指任何违反并购协议第[  ]条有关任何承保保证的规定。

     


    营业日

    指中国政府规定的工作日。

     


    买方

    指…   

     


    索赔

    包括索赔、通知、要求、行动、法律程序、诉讼、调查、判决、损害、损失、支出、费用或责任,无论其如何产生,无论其为正在提出、未经确定、属于即期、远期还是或然,且无论其系基于合同、侵权还是法律规定。

     


    索赔通知

    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第6条要求的通知。

     


    开始日

    指保险单第四项规定的保险合同起始日。

     


    完成

    其含义以并购协议的规定为准。

     


    控制

    其含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实际控制人”的规定为准。

     


    交易团队人员

    指[插入被保险人负责审核尽责调查、商洽交易及处理信息披露等事宜人员的姓名]。

     


    辩护费用

    指被保险人或并购目标因第三方要求而进行之调查、和解、辩护或上诉所产生的且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合理费用、支出及收费构成损失部分。辩护费用不包括任何被保险人或并购目标的高级管理人员、雇员或顾问的报酬或其他补偿。

     


    绝对免赔额

    指保险单第六项载明的数额。

     

     


    披露函

    指日期为[  ]由[  ]向[  ]提供的披露函。

     


    终止日

    指保险单第四项载明的保险单届满日。

     


    充分披露

    含义以并购协议第[  ]条的规定为准。

     


    集团公司

    指因所有权或管理权而直接或间接控制某一机构、被某一机构控制、或与其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任何机构。

     


    被保险人

    指保险单第一项载明的被保险人。

     


    承保保证

    指保险单第三项载明的保证,具体以保证清单载明的“承保”或“部分承保”的保证为准 。

     


    保险人

    指保险单第一项所规定的保险人及其经许可的受让方。

     


    责任限额

    指保险单第五项载明的金额。

     


    损失

    以第4条的规定为准。

     


    无索赔声明

    指代表交易团队人员在本保险合同起始日正式签署的无索赔声明。业已签署的该文件文本见附件2。

     


    保险合同

    指本买方保证及补偿保险合同,包括投保申请书、保险单、本保险合同条款和条件及其附件、批单及其它约定书。

     


    保险期间

    指保险单第四项载明的相关期间,自开始日(含)起至终止日(含)止。

     


    保险费  

    指保险单第八项载明的总保险费金额。

     


    自留额

    指保险单第七项载明的金额。

     


    卖方

    指…

     


    并购目标

    指注册地址为___的[ ]公司及其集团公司(完成前一刻符合集团公司定义的机构)或其中任何一个成员(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三方要求

    指任何人(但不包括(a)被保险人的、(b)并购目标的及(c)保险人的集团公司)针对并购目标提出的任何要求或诉讼,但以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属于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损失为限。

     


    保证清单

    指作为本保险合同附件1所列之保证清单。

     


    保证

    含义以保险单第三项的规定为准。

                              


    保证索赔

    指被保险人就被指称违约(或合理预计会引起违约的任何类似事实或情况的通知)导致的损失而提出的索赔。

     

     

    1.2

    解释

     

    (a)

    本保险合同的标题仅为方便之目的,并不构成对本保险合同条款和条件的解释。

     

    (b)

    单数形式的词语亦包括其复数形式,反之亦然;有性别含义的词语包括每一性别;凡提及人,则包括公司、合伙企业和其他非法人团体。

     

    (c)

    在本保险合同中,“包括”一词或类似的表达应视为具有“包括但不限于”含义。

     

    (d)

    在本保险合同中,除非另有规定,凡提及“保险单”、“条款”或“附件”系指本保险合同的保险单、条款或附件。

     

    (e)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保险合同应依照本保险合同起始日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2

    承保范围

     

    2.1

    保险责任

     


    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现且向保险人报告的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以超过自留额但总计不超过责任限额为限向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代被保险人支付损失。

     

    2.2

    索赔通知制


     

    除非保险人在终止日前已收到有关保证损失(或造成该损失的事实或情况)的索赔通知,否则保险人对任何损失均不负赔偿责任。

     

    2.3

    承保依据


     

    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所作的陈述和提供的文件(包括无索赔声明)为基础而订立本保险合同。

     

    2.4

    保险费的支付


     

    被保险人应在开始日后的5个营业日内向保险人清交保险费。

     

    2.5

    条件


     

    保险人履行本保险合同项下义务的前提为:

     


    (a) 根据并购协议第 [  ]条实现完成,且未有任何放弃或修改并购协议第[ ]条项下双方义务的情形,但保险人已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b)  根据2.4条规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且

     


    (c)  向保险人递交无索赔声明的正本。

     

    2.6

    未满足条件

     


    如在开始日后5个营业日或之前,第2.5款所列之任何条件未能得到满足的,保险人有权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后终止本保险合同,在此情况下:

     


    (a)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对任何损失或任何其它事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b)  被保险人须在本保险合同终止后[15]日内向保险人支付[输入手续费金额];且

     


    (c)  保险人应书面通知卖方本保险合同终止。

     

    3

    责任限额

     

    3.1

    累积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指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对在保险期间内所通知之损失累计赔偿责任的总限额。自留额不构成责任限额的一部分。

     

    4

    损失和自留额

     

    4.1

    损失的定义

     


    除非本第4条的其他条款另有规定,损失指:

     


    (a)  被保险人依照并购协议可向卖方就违约提出索赔的实际损失,或在不考虑并购协议第[  ]条规定的卖方累积责任限额的情况下,本可就违约向卖方提出索赔的实际损失;以及

     


    (b)  任何相关的辩护费用。

     

    4.2

    绝对免赔额

     


    除非损失金额超过绝对免赔额,否则保险人不就损失承担本保险合同下的责任。为适用绝对免赔额之目的,因同一事件而引起的责任应视为一个损失。

     

    4.3

    净损失

     


    计算损失时,应扣除被保险人或并购目标就导致该损失的事件可直接获得的追偿额或其它收益(包括任何其它保险保障),包括被保险人或并购目标获得的税金减免和任何应税金额(被保险人或并购目标有或可能有缴税义务的应税金额)的减免。

     

    4.4

    仅对超过自留额部分负责


     

    保险人仅对损失金额(或所有单一损失的累积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4.5

    自留额减少


     

    自留额只能因以下损失而减少:在无自留额规定的情况下,保险人本应根据本保险合同承担责任的损失。

     

    4.6

    不得对自留额投保


     

    在整个保险期间,不得对自留额投保。

     

    4.7

    被保险人针对卖方的行动


     

    即使被保险人依照并购协议有权就违约向卖方提出索赔,但并不要求被保险人行使此权利以使损失可以用来减少自留额。

     

    4.8

    非经济损失


     

    任何应由保险人赔偿的损失应只能以货币形式赔偿,保险人没有义务代表被保险人寻求、达到或实现任何非货币形式的救济或任何禁令形式、衡平法项下形式或其他任何非货币形式的救济。

     

    5

    责任免除

     

    5.1

    保险人对因下述原因而产生或增加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a)  保证清单中注明为“不承保”的并购协议中的任何保证;

     


    (b)  就保证清单中注明为“部分承保”的承保保证而言,为依照保证清单说明,由承保保证的非承保部分所引起或与之相关的损失;

     


    (c)  本应在无索赔声明中向保险人披露但却未披露的任何事实或情况;


    (d)  交易团队人员在本保险合同起始日前实际已经知道的任何违约(或合理预计会引起违约的任何事实或情况);

     


    (e)  间接损失或损害,但不包括以下情况下的间接损失或损害:

     


    (i) 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应向被保险人赔偿的损失或损害;或

     


    (ii) 依据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解决第三方要求的相关裁判中最终判定并购目标应予以赔偿的损失或损害;

     


    (f)   (i)     民事或刑事罚款或罚金,

    (ii)  惩戒或惩罚性的损害赔偿,

    (iii) 加倍损害赔偿的加倍部分(无论是否基于指称的价格加倍或其他理由),

    (iv) 禁令形式、衡平法项下形式或其他任何非货币形式的救济;

     


    (g)  主要由并购目标成员以外的任何人承担的任何税金(定义见并购协议),无论是否由于当事方之选择或其它而产生、或由于并购目标的一个成员为一纳税集团的成员而产生,但应与并购目标成员的供应、收入或利润无关;

     


    (h)  就任一并购目标成员因适用相关转让定价法规而调整税收,或相关并购目标成员无法向相关税务当局证明其转让定价政策;

     


    (i)  并购协议中的任何调整条款(包括完成后对购买价格的调整);

     


    (j)  任何承保保证中的任何估计、预测或前瞻声明;

     


    (k) [任何交易具体事项 ]

     

    5.2

    对于卖方已披露或被视为已披露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责任。在下列情况下,卖方应被视为已针对保证做出披露且被保险人已获悉所有事实、事项和情况:

     


    (a)  在[披露函或披露材料]里充分披露,或

     


    (b)  如果买方在签署并购协议前的第二个营业日,向并购协议第[ ]条所列之机构查询向公众开放的公共纪录后,买方本应获悉,或


    (c)  被保险人在保证提供当日已获悉,或

     


    (d)  由被保险人的专业顾问在向其提供的有关并购协议所预期交易的报告中充分披露。

    6

    索赔条款

     

    6.1

    一般规定

     


    本保险合同项下有关损失的任何索赔必须按本第6条规定处理。

     

    6.2

    合格损失

     


    本保险合同项下对任何损失的索赔必须经以下任一途径认可为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承保损失,方可扣减自留额,或获得赔偿:

     


    (a)  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或

     


    (b)  经有管辖权的法院最终判决认定,或

     


    (c)  由仲裁机构裁决认定。

     

    6.3

    通知

     


    被保险人在知晓下列内容后,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尽快向保险人提交由其签署的索赔通知:

     


    (a)  保证索赔,

     


    (b) 第三方要求(或潜在第三方要求),或

     


    (c) 损失。

     

    6.4

    被保险人对卖方的起诉

     


    被保险人无需在发送索赔通知前为获得承保保证项下的赔偿而起诉卖方。

     

    6.5

    索赔通知内容

     


    被保险人应在索赔通知中在合理调查后尽其所知详尽描述有关损失或潜在损失的事实和情况(包括指出所涉及的具体承保保证),以便保险人定损。

     

    6.6

    延迟通知

     


    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将有关任何损失(或可能导致该等损失的事实或情况)的索赔通知发送给保险人。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6.7

    索赔通知发出后的损失

     


    如被保险人已根据第6.3 (a)条或第6.3(b)条规定在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提交索赔通知,则此后由于该索赔通知所描述的事实或情况或第三方要求直接导致的任何损失均应被视为在保险人收到该等索赔通知时已经告知。

     

    6.8

    索赔

     


    发出索赔通知后,被保险人应该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当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通知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如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核定,则双方同意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 30 天。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6.9

    送达地址

     


    本保险合同项下所有索赔通知和其他任何通知或通信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发件方签署,并通过专人,传真或邮寄方式发送。在以下情形下,该等通知或通信应视为送达:

     


    (a)  如通过专人发送,则于递送时;

     


    (b)  如通过传真发送,则于传送时(但前提是,获得成功发送确认且在传真后48小时内通过挂号信邮寄副本);及

     


    (c)  如通过挂号信邮寄,则在邮寄后48小时。

     


    该等每一项通知或通信,(i)如发送至被保险人的,则发送至保险单第一项所载其地址或传真号码;及(ii)如发送至保险人的,则发送至以下地址或传真号码:[            ]

     

    6.10

    保险人参与保证索赔

     


    保险人有权完全参与针对任何违约或潜在违约(包括第三方要求)的抗辩、谈判和和解,对此被保险人应做到以下各项(但不限于此):

     


    (a)  未事先与保险人协商并获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就任何违约达成和解、妥协或免除任何违约责任;否则,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同意的金额或者达成的和解,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b)  向保险人提供被保险人收到的或发出的所有信函、讼辩文件(以及与任何仲裁或诉讼程序相关的其他文件)和其他文件或资料,并在被保险人发出该等文件前,尽可能给保险人充足时间审阅并提出意见;

     


    (c)  允许保险人调查被保险人和并购目标的有关违约的账册、记录、数据和其他信息,并摘录相关内容。允许保险人在正常工作时间和合理的场所与被保险人和并购目标的代表面谈并提取证言;

     


    (d)  使保险人了解拟议与卖方或任何其它有关第三方召开的与任何违约相关的会议,并允许保险人参加该等会议。按保险人要求,向保险人提供会议和讨论结果的详细书面记录;

     


    (e)  就任何违约通过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做出同意)的顾问进行谈判,并采取法律行动,并按保险人的合理要求进行承认、避免、抵制、妥协或为违约抗辩的其他行为;且

     


    (f)  依照保险人的合理要求,向保险人提供与任何违约或损失有关的其他信息和协助。

     

    6.11

    不接受和解

     


    如果被保险人不同意就第三方要求做出保险人和相关第三方索赔人均认为可以接受的和解、妥协或赔偿,则被保险人虽可继续对第三方要求进行抗辩,但保险人无义务承担任何超出上述保险人和相关第三方认为可接受的和解、妥协或赔偿金额的任何额外损失。

     

    7

    第三方要求

     

    7.1

    偿还辩护费用

     


    如被保险人书面要求,保险人应在适用绝对免赔额的规定且全额扣除自留额后,保险人应在每个日历季度结束后向被保险人偿还前一日历季度发生的辩护费用,即使第三方要求可能未曾解决或最终确定。

     

    7.2

    无抗辩责任

     


    保险人没有义务为被保险人就任何第三方要求或其他索赔进行抗辩。

     

    8

    被保险人的其它义务

     

    8.1

    保存记录

     


    被保险人应且在尽可能的情况下促使并购目标及其各自集团公司保存其各自有关并购协议所述交易之尽职调查和交易完成的材料,直至(i)保险期间届满或(ii)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所有索赔或争议最终解决,两者较晚日期后的九十日。

     

    8.2

    减轻损失

     


    被保险人应并在尽可能的情况下促使并购目标始终以如同未投保的方式行事,并采取所有必要或适当行动以减轻损失或潜在损失。

     

    8.3

    保留权利

     


    被保险人应并在尽可能的情况下促使并购目标及其各自集团公司采取一切合理、必要或适当的行动或事项(包括不作为)以保留有关损失的针对任何其他人的所有权利。

     

    8.4

    不守约

     


    任何因疏忽未能遵守第8条的情况不得免除保险人于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义务,但保险人因此受到不利影响的除外。

     

    8.5

    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若被保险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对保险人询问的告知事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即时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该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9

    代位求偿权及权利转让

     

    9.1

    代位求偿或转让的权利

     


    如保险人于本保险合同项下向被保险人赔付任何款项,除第9.2条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将代位取得(或可要求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转让)被保险人和并购目标各自就导致该等赔付的违约而针对任何人(但不包括并购目标的任何成员)享有的所有权利。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

    9.2

    针对卖方的代位求偿

     


    仅当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赔付或损失全部或部分由于卖方或卖方管理人员的欺诈行为造成,且只有在该等索赔权与卖方或卖方管理人员的欺诈行为直接相关的范围内,保险人方能获得针对卖方的代位求偿权。

     

    9.3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转让权利

     


    被保险人根据第9.1条的规定向保险人进行的任何权利转让必须包含以下规定:仅当保险合同项下的赔付或损失全部或部分由于卖方或卖方管理人员的欺诈行为所造成,且只有在该等索赔权与卖方或卖方管理人员的欺诈行为直接相关的范围内,保险人才能受让行使针对卖方的权利。

     

    9.4

    保护代位权或转让权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并在尽可能的情况下促使其各自子公司签署所有必要文件并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保护并推进第9.1条规定的代位求偿权和转让权。在任何情况下,被保险人或其各自集团公司均不得放弃可能影响任何该等代位求偿权的任何权利。

     

    9.5

    追回款项的使用

     


    保险人通过行使代位求偿权或受让权利所追回的任何款项应用于偿还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赔偿的损失以及追偿该等款项所产生的费用或开支。

     

    9.6

    索赔辩护费用

     


    即使有9.1条的规定,被保险人须自行承担费用保险人行使任何代位求偿权或受让权利时遭到的反诉或第三方要求进行抗辩并履行相关义务,但该等反诉或第三方要求所基于的事实或指称与导致或其自身引起违约的代位求偿权或权利转让所依据的事实与指称相同的不在此限。

     

    9.7

    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9.8

    索赔欺诈

     


    若被保险人明知索赔请求之赔偿金额或其它事项为虚假或欺诈性的而仍提出索赔申请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但如属于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仅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的责任。

    9.9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0

    其他事宜

     

    10.1

    并购协议

     


    未经保险人的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不得无理拒绝做出同意),不得修改或转让并购协议,被保险人亦不得作出或接受并购协议项下的任何同意或弃权。就并购协议所作的任何不利于保险人的修改、转让、同意或弃权,保险人有权不予同意或不履行其于本保险合同项下相关部分的义务。

     

    10.2

    偿还

     


    (a)  被保险人应返还保险人所有保险人支付的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下款项:

     


    (i)  根据双方同意、仲裁机构或法院同意或认定的款项,该等款项不构成损失,亦不应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另外支付;

     


    (ii) 被保险人或其集团公司之后直接或间接从任何其它保险合同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从而减少了实际遭受的损失金额。

     


    (b)  被保险人应尽快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迟于同意、确定或收悉帐单后的六十日内予以返还上述款项。

     

    10.3

    保险费

     


    保险费应在开始日全额交付。

     

    10.4

    解除

     


    除非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能解除或续展本保险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0.5

    转让

     


    (a)  除第10.5(d)条另有规定者外,未获保险人的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转让其于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权益,亦不得转让其于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b)  保险人允许并购协议包括以下条款:规定买方于并购协议下的权利可为担保并购融资而被质押。

     


    (c)  被保险人可以无需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将其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收益中的任何或全部权益转让给任何银行、及/或债券持有者及/或金融机构、及/或对冲交易对手、及/或就收购并购目标向被保险人的任何集团公司提供贷款或银行融资及/或为被保险人或其集团公司债务重新融资的任何其他人、或此后为再融资提供资金的任何融资人、或融资人指定为其利益担任有价证券托管人的任何人。在不影响以上规定的前提下,在被保险人提供内容符合附件4格式所列之权益转让书的前提下,任何该等个人或融资人可转让其对该等融资安排项下担保的行使权。

     

    10.6

    修改和放弃

     


    除非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事先签署书面批单或其它文件确认,否则不得对本保险合同的任何规定进行修改或放弃。

     

    10.7

    无效

     


    如本保险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目前为或将会无效、非法或不能执行,任何其它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不会以任何方式受到影响。

     

    10.8

    保密

     


    被保险人应对本保险合同以及与此相关的任何争议的详情保密。被保险人不得向除卖方和被保险人的任何贷款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本保险合同,但应法律或监管机构要求披露、为支持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诉讼中的索赔或抗辩的需要而披露、或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披露者不在此限。本条款在保险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10.9

    全部协议

     


    本保险合同构成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有关本保险合同主旨事项的全部协议,并取代保险人及/或其集团公司为一方、被保险人及/或其集团公司为另一方就本保险合同主旨事项达成的所有其他口头或书面协议。本第10.9条的任何规定均未排除或限制任何一方就本保险合同起始日之前所作的欺骗性或不诚实陈述可能承担的责任或享有的权利。

     

    11

    仲裁和法律选择

     

    11.1

    法律选择


    本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及由其产生的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11.2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应将该等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仲裁时该会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2

    新法规或法律修订

     


    保险人同意,对任何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或指导性文件作出或发布的任何变更或修订(且该等变更或修订对承保保证直接或间接地产生同时或溯及既往的影响)不得影响保险人于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义务,但前提是该等变更或修订不增加保险人于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的风险。

     

     

    本保险合同经保险人的合法授权代表签署保险单后生效。


    附件1

     

    保证清单

     

    本清单包含最终确定的承保保证,即:

     

    1         并购协议附表[  ]所列第[ ]项 (含)至到第[ ]项(含) 的保证(“保证”)

     

     

    即使某一承保保证标注为“承保”或“部分承保”,由于该等承保保证的违约所产生的某种损失仍可依照本保险合同第5条的规定而除外不保。

     

     

    保证编号

    保证内容

    状况

    注释

    附表 [   ]

    保证



     

     


    附件2

     

    无索赔声明

     

    [被保险人的信函抬头]

     

    致

     

    敬启者:

     

    有关:[ ]项目/保险单号[     ]/无索赔声明

     

    1    本人代表被保险人确认,本无索赔声明系根据由[     ]向被保险人签发的《保证及补偿保险合同》(保险单号:    )的要求作出。本无索赔声明里的粗体字的含义与保险合同条款中的相应词语含义相同。

     

    2    任何交易团队人员均未实际获悉任何违约或合理预测可能导致违约的任何事实和情况。

     

    3    本人代表被保险人确认:(i)不存在任何交易团队人员实际获悉但其未向保险人披露的,且若向保险人披露会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保险合同项下承保风险的任何事实或情况,及(ii)如上述事实或情况应当在此无索赔声明中向保险人披露但却未披露,则保险合同项下的承保范围可能由于未披露而受到限制或撤销。

     

     

     

    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印刷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人代表签收 

     

    日期


     

    附件3

     

    并购协议

     


    附件4

     

    权益转让书格式

     

    [日期]

    致:

     

    敬启者:

     

    有关:保证及补偿保险合同--保险单号…(“保险合同”)

     

         我方特此通知贵公司,我们已将我们于保险合同项下有关所有和任何获得或应得收益的权利转让给由[机构代理/证券托管人](下称“机构代理”)代表的       (融资方)。

     

    向代理机构支付保险合同项下的任何收益构成贵公司履行贵公司于保险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请签署本通知副本并返还至我方,以确认贵公司收悉并同意以上内容。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名称]

     

     

     

    致:被保险人

    机构代理

     

    保险人已收到以上信件并确认将保险人于保险合同项下应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所有款项支付到代理机构通知我们的帐户。

     

    向机构代理支付保险合同项下的收益将构成保险人履行于保险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   ]

    授权代表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