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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本附加险为种鹅保险的附加险,凡投保了种鹅保险的投保人,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由于下列疾病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种鹅死亡,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特定疾病责任:经县级或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确认,由于禽流感、鹅鸭瘟、鹅副粘病毒病、鹅大肠杆菌病、禽霍乱、副伤寒、螺旋体病、曲霉菌病、球虫病、有机磷中毒、鹅口疮、软脚病造成的保险种鹅的死亡。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种鹅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观察期
第三条 保险种鹅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二十一天内为传染病观察期。
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费按约定的费率标准计收。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种鹅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在观察期内因本附加保险条款保险责任范围内特定疾病所致死亡;
(二)对保险种鹅不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私采疫苗进行免疫或根本不采取任何免疫措施的;
(三)本附加保险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疾病所致的死亡;
(四)无害化深埋、焚烧和消毒费用。
第六条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处理
第七条 若保险种鹅发生特定疾病责任时,保险人只负责自报案发病日起七日内的死亡损失。
第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保险种鹅发生第一条中所述特定疾病的,按照主险赔偿方式执行。
第九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保险种鹅发生第二条中所述高传染性疫病的,并由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种鹅死亡,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负责赔偿:
赔款金额=死亡数量×(1—绝对免赔率)×每羽保额×赔付百分比—残值—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绝对免赔率、赔付百分比与主险规定一致。
由传染性疾病造成种鹅死亡(含政府扑杀)的,要对死亡种鹅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不予赔偿。
第十条 投保种鹅数量在一百只以下的,一次保险事故造成的死亡数量小于等于五只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次保险事故造成的死亡数量大于五只时,保险人负责赔偿,并且赔偿时不扣除五只种鹅。
投保种鹅数量在一百只以上(含一百只)的,一次保险事故造成的死亡数量小于等于投保数量的5%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次保险事故造成的死亡数量大于投保数量的5%时,保险人负责赔偿,并且赔偿时不扣除投保数量5%的种鹅。
无赔款优待
第十一条 以一张保单为单位,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安全无赔款,在续保时,保险人可按上年实缴保险费的10%(不含政府财政补贴)给予优待。不续保者不享受优待。
附则
第十二条 本附加条款与种鹅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种鹅保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