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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险为水稻种植保险的附加险,凡投保了水稻种植保险的投保人,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在下列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收获期水稻在收割、由田间向碾打场运输、场院存放、碾打过程中,由于火灾造成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保险水稻因上述火灾发生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三条 被保险人在公路、街道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场所晾晒、碾打水稻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期间
第四条 本附加险保险期间从水稻成熟至碾打完毕入库时止,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按产值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具体保险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费按保险人制定的费率计收。
赔偿处理
第七条 保险水稻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全部损失:
凡保险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火灾,造成全部损毁时,为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实际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实际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全部损失经赔偿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部分损失:
凡保险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火灾损失未造成全部损毁的,为部分损失。
如果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水稻的实际价值,以实际损失乘以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计算公式:
保险金额
赔偿金额=实际损失×——————————
出险时水稻实际价值
如果保险金额高于或等于出险时水稻的实际价值,按实际的损失赔偿。
第八条 发生火灾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以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为限。
第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十条 本附加险条款与水稻种植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水稻种植保险条款为准。
释义
第十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