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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年龄在3周岁至64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年龄在3周岁至64周岁身体健康的团体成员投保。
第四条
本保险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包括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一项责任,可选部分包括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器官移植保险金、手术医疗保险金三项责任。
投保人必须投保基本部分,亦可加投可选部分。选择可选部分时,可在可选部分的三项责任中任选,但所有被保险人的选择必须一致。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的,等待期为三个月,续保或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
对等待期内或在保单生效之前的住院治疗,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一个月内的住院治疗,保险人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基本部分
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四天开始按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即:每次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从被保险人住院第一天开始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即: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365天。
二、可选部分
1.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初次患癌症,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给付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保险责任有效期内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180天。
2.器官移植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明确且施行器官移植手术者,保险人按其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器官移植费给付器官移植保险金。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器官移植保险金累计给付以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3.手术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明确且施行非器官移植手术者,保险人按其实际支出的手术费的80%给付手术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手术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同一手术器官移植和手术医疗保险金不可兼得。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年度内施行(见表2)所列择期手术,各项责任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的50%给付(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为每日保额减半)。但如果被保险人连续续保满三年,则从第四年开始,施行(见表2)所列手术,各项责任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的80%给付。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施行器官移植或其它手术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和未告知的既往症、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二、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性病、精神疾患;
四、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整容手术;
五、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六、投保人故意导致被保险人伤害、患病;
七、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故意自伤;被保险人殴斗、醉酒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八、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九、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因此导致的疾病。
此外,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本保险的保障分为三档(见表1),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档投保,一经确定,该保险年度内不得变更。
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档次确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下年度续保时,按续保时年龄交纳保险费,同时保险人保留调整保费之权利。
保险期间
第八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约定的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未满期保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六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七条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八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被保险人入院之日起三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超过十五天者,须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保险人对超过十五天的住院天数部分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否则,保险人对每次住院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以十五天为限。
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的,应在三日内通知保险人,并根据病情好转情况及时转入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若确需在非指定或非认可的医院就诊的,应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复,对于保险人同意在非指定或非认可的医院就诊的,对这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本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于出院后十日内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1.医院出具的入出院证明;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除上述资料外,
(1)申请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时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2)申请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时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有病理组织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3)申请器官移植保险金时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手术证明及医疗费用原始发票。
(4)申请手术医疗保险金时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发票。
若已通过其它途径支付了器官移植或手术的部分费用,在无法提供医疗费用原始发票时,应在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上注明已给付的比例和金额,并加盖支付费用单位的印章,凭此复印件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人承担剩余部分器官移植费或手术费的保险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成立后,如果未发生索赔的,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释义
1、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2、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3、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4、未满期净保险费
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经过天数 / 保险期间的天数)×(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5、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6、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7、等待期:指自本合同成立生效到疾病发生时间段。
8、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它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9、癌症:指以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和扩散以及组织浸润为特征,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不包括恶性细胞原位无浸润的恶性肿瘤(原位无浸润即指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进入基底膜以下组织)以及皮肤癌(除恶性黑色素瘤)。
10、手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后,为治疗疾病、挽救生命而施行的手术,不包括活检、穿刺、造影等创伤性检查以及康复性手术。
11、器官移植费:用正常健康的肾、肝、肺、心脏或骨髓置换功能丧失的相应器官而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器官本身的费用和获取器官过程中的费用。
12、手术费:根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包括手术室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材料费、一次性用品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
13、择期手术:指施行手术时间的早晚不会对该疾病的治疗效果产生大的影响的手术,本条款所指择期手术见表3。
14、既往症:指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日之前所患的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15、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16、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17、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18、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19、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20、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21、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22、医院:指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表1:
《阳光团体住院安心保险(2009版)》保险金额
单位:元
保险 责任 档次 | 基本部分 | 可选部分 | |||
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 | 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 | 器官移植保险金 | 手术医疗保险金 | ||
一档 | 50 | 100 | 50,000 | 5,000 | |
二档 | 100 | 200 | 80,000 | 8,000 | |
三档 | 150 | 250 | 100,000 | 10,000 | |
最多给付365天 | 最多给付180天 | 被保险人自付20% |
表2:
择期手术
各类良性肿瘤摘除术 |
大隐静脉曲张高位结扎、切断、剥脱术 |
甲状舌管囊肿和瘘管切除术 |
甲状腺腺瘤和囊肿摘除术 |
甲亢和单纯性甲状腺肿甲状腺大部切除术 |
疝修补术 |
胃、十二指肠溃疡胃大部切除术、迷走神经切断术 |
胃、十二指肠憩室切除术 |
慢性阑尾炎阑尾切除术 |
小肠息肉、憩室小肠部分切除吻合术 |
脾结核、脾囊肿、脾功能亢进的脾切除术 |
慢性胆囊炎、胆囊结石、胆囊息肉的胆囊切除术 |
单纯胆总管结石胆总管切开取石及引流术 |
肝内胆管结石肝切除术 |
肝囊肿、胰腺囊肿的切除或引流术 |
门静脉高压症贲门、胃底静脉缝扎及血管离断术和脾切除及各类分流术 |
癫痫病灶、各类息肉、痔、肛瘘的切除术 |
肾和输尿管结石、肾结核的肾输尿管切开取石术和肾切除术 |
前列腺增生症前列腺摘除术或消融术 |
睾丸鞘膜积液睾丸鞘膜翻转术 |
骨髓炎、结核的病灶清除术 |
卵巢囊肿、子宫肌瘤的各类切除术 |
扁桃体疾患扁桃体切除术 |
白内障摘除术或雾化术 |
慢性鼻窦炎鼻窦根治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