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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自燃引起火灾、爆炸造成保险农用机械设备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农用机械设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三)地震,战争,恐怖活动,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四)测试或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及超出规定行使区域以外发生的保险事故;
(五)利用保险农用机械设备从事违法活动,或肇事后逃逸;
(六)驾驶人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农用机械设备;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使用保险农用机械设备,或被保险人及驾驶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
(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