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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依法取得停车场有效经营许可证的物业管理者均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凡持被保险人发放的有效停车卡或出入卡停放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停车场内的机动车辆,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整车被盗;
(二)空中物体坠落或建筑物倒塌导致机动车辆损毁。
第二条 对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车辆本身的缺陷或进场前已经发生的损失;
(二)车载货物及车内物品损失;
(三)未锁车门导致的整车被盗损失;
(四)被保险人明确指定机动车辆停放位置的,未按指定位置随意停放的机动车辆的损失;
(五)他人碰撞车辆或恶意行为导致的损失;
(六)非全车被盗,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发生的损失;
(七)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其他任何损失。
第三条 本保险每次保险事故绝对免赔额为财产损失额的10%。每次保险事故每个车位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在保险期限内无论发生多少次保险事故,本公司最高赔偿金额均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本保险为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的附加险,本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