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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国家质量检测部门检验合格并允许批量生产、在中国市场(不含港、澳、台地区)所销售的产品,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产品本身的下列原因,导致产品使用人要求修理、更换、退货的,该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二)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三)由于产品说明书的使用说明不当;
(四)由于保险产品的修理、更换或退货引起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鉴定费用、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但该项费用以不超过修理、更换、退货产品的销售价格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出厂时经质量检验确认为不合格的产品,包括次品、处理品、废品等;
(二)用户未按说明书要求使用,或经用户自行拆装、修理过的产品;
(三)保险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自然损耗或在非正常状态下使用引起的损失;
(四)出口到国外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使用的产品;
(五)在储运过程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产品损毁;
(六)使用保险产品造成的人身伤害或其他财产损失;
(七)保险产品在保质期或质量保证期外的损失。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产品用户或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和欺诈行为;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其它赔偿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七条 保险金额按产品的出厂价格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 除别有约定,每次事故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定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费以被保险人当年的计划销售总额为参考依据预收,保险合同期满后多退少补。预收保险费=年计划销售总额×保险费率,参照费率规章。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产品质量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否则,虽然保险合同已生效,但保险人只按已交付保险费比例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当地主管部门有关的规定,应加强产品质量管理,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产品质量管理与监督,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加强管理。
被保险人在出售产品时,应同时附有注明产品保险日期的索赔须知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如保险产品的规格、型号、性能等主要指标和产品说明书有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在报请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否则,因保险合同内容变更产生的产品损毁,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做到: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 保险单正本;
(二) 销售发票;
(三) 权利人的索赔报告;
(四)质检部门的事故检验报告;
(五)维修费用凭证;
(六)损失清单;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产品发生保险事故时,可以修理的产品,保险人在该产品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报废产品按该产品的保险金额扣除残值或该产品的重置价值扣除残值后赔偿(两者以低者为准)。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四)更换或退回的产品残值作价在赔款中扣除后归被保险人所有。
第二十五条 如果保险产品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公司按保险单约定的保险金额占重复保险金额之和的比例予以赔偿,并不负责对另一家承保公司应赔偿的保险金进行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5%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之日生效;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