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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宿学生财产综合保险附加休学费用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鉴于被保险人已投保住宿学生财产综合保险,并已缴纳本附加险保险费,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由于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连续3个月住院治疗或疗养,造成无法继续学习,经校方同意休学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被保险人因此而承担的学费。
重大疾病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为准。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下列原因造成的休学,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罢工、罢课;
2、违法犯罪行为;
3、自伤行为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故意行为;
4、学习成绩不良,按照校方学籍管理规定应当留级的。
(二)下列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1、医疗、疗养、看护、营养费用;
2、学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休学六个月以内的,最高赔偿限额为1000元;休学12个月以内的,最高赔偿限额为5000元;休学12个月以上的,最高赔偿限额为8000元。
第四条 保险费
每人每年保险费2元。
第五条 本条款与住宿学生财产综合保险条款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未尽事宜以综合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