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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盗用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信用卡盗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投保单、所附条款、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信用卡的各商业银行,或办理个人信用卡(有主、副/附卡的须分别投保)的持卡人,均可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为个人信用卡的合法持卡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信用卡遗失或被盗窃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信用卡在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内通过特约商户销售终端(POS)发生的盗用损失,按本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违法犯罪行为;
(二) 被保险人出租、转借信用卡或其账户;
(三) 通过自动柜员机(ATM)、银行柜台、互联网络和通信网络进行的盗用;
(四) 由伪造、变造的信用卡通过被保险信用卡账号盗用;
(五) 银行计算机系统故障或遭黑客、病毒袭击。
第六条 下列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利息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滞纳金、超限费、罚息、罚金、信用卡年费、会员费、补发新卡费、对账单查询工本费等以及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或费用;
(二)依法应由发卡行、受理行承担的任何损失;
(三)因制卡、读卡、验卡设备原因造成的损失;
(四)诉讼费用、事故处理费用及其它费用;
(五)任何形式的信用卡附加功能的损失。
保险金额
第七条 每张信用卡的保险金额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约定的保险起始日零时起至保险到期日二十四时止。
第九条 被保险信用卡在保险期间内办理销户时,本保险即行终止。
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计收。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六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所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信用卡仅限于被保险人本人使用。
第十八条 被保险信用卡换卡后号码变更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九条 被保险信用卡遗失、被盗窃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银行挂失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据和资料:
(一)失卡保障申请书;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回执;
(三)信用卡索赔消费明细;
(四)持卡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书面赔偿申请后,满30日没有追查到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或虽追查到责任方但责任方无力偿还时,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金额限度内,根据被保险信用卡内的实际资金损失金额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一次或累计赔偿的金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或因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款。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在核定赔款数额时,有权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责任方追偿到的赔偿金额。被保险人在保险人向其赔偿后,应将其就每张被盗保险信用卡项下从有关责任方追偿到的款项和财物,在保险人对该信用卡赔偿金额范围内及时移交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可以从追回款项或财物的价值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它证据,编造虚假的保险事故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或夸大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若另有其它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保险仅负责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与所有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应由其它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赔款,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释义
持卡人:指合法申领信用卡并以自己的姓名确定持卡人的被保险信用卡所有人。
特约商户:指与银行签订协议,同意用该银行的信用卡进行商务结算的商户。
盗用损失:由于被保险信用卡被盗或遗失,未经持卡人本人同意,他人使用该信用卡在特约单位终端(POS)消费,造成卡内资金的损失。
换卡:指因信用卡到期、挂失、损坏或密码遗忘等原因在同一银行更换同一类别信用卡的行为,但不包括重新申领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