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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明细表、保险条款、投保单、信贷资产转让合同、抵押借款合同、担保借款合同、抵押担保登记以及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提交的其他文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于金融机构间的信贷资产转让,即由一家金融机构将其信贷资产以卖断的方式转让给另一家金融机构。
第三条 拟转让信贷资产的在国内注册的金融机构,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受让上述信贷资产的国内金融机构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转让的信贷资产中,由于借款人发生破产、重组、未能偿还借款,且担保人也未能履行代偿责任的信贷事故,造成其无法如期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保险人负责在约定的限额内,赔偿被保险人超过累计绝对免赔额部分的贷款损失。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保险人对以下情况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在本保险项下存在欺诈行为;
(二) 被保险人与受让信贷资产金融机构签订无效信贷资产转让合同,或该合同项下的争议导致保险人额外承担或增加赔偿责任;
(三) 被保险人审核贷款申请及提供贷款时违反正常程序;
(四) 被保险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被依法确认为无效;
(五) 被保险人在转让资产中的债权存在缺陷或瑕疵;
(六) 借款、担保合同项下存在禁止转让的约定;
(七) 有证据表明,在订立本保险合同之前,借款人已经存在还贷违约行为,或者由于其违法行为受到起诉;
(八)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
(九)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借款人因抵押资产的灭失和损坏而无力偿还债务;
(十) 违反国家行政法规行为所致的损失;其他非保险责任造成的损失。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为信贷资产转让合同下的转让金额;累计绝对免赔额为保险金额的10%;保险人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保险金额减去累计绝对免赔额。
保险期间
第七条 保险期间自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为止,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费
第八条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拟转让信贷资产的借款人名单、借款金额、信贷资产抵押及担保信息、借款人与被保险人合作三年期间(不足三年以实际合作期限为准)的还贷情况、资产转让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约定起保日之前或保险合同约定的缴费期限内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保证其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和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的合法性。
第十八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转让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任意修改借款合同和信贷合同,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修改合同对被保险人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二十条 担保合同约定仅对特定的被保险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被保险人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前对借款担保合同中担保权人范围进行变更或另外提供相应担保,以保证保险人实现担保权益。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信贷事故后,被保险人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提供借款合同及被保险人催促借款人交纳欠款和催促担保人代偿的通知书复印件。被保险人应在接到报案的24小时内通知借款人立即交纳欠款,借款人在接到被保险人通知后的24小时内未交纳的,被保险人应当从借款人在被保险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除借款合同项下应交纳金额抵偿债务;被保险人在信贷事故发生后应在接到报案的24小时内通知担保人,并督促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只有经保险人证实属于保险责任的信贷事故,其损失才可称为保险责任损失,才可计入被保险人支付的累计绝对免赔额内。被保险人首先在累计绝对免赔额范围内,向受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代偿借款人之欠款,并向保险人提供代偿账单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当借款人在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后90天未能清偿本息欠款,而且当被保险人累计支付的保险责任损失金额扣除累计追偿所得超过累计绝对免赔额时,被保险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保险人书面提出索赔,协助保险人或其代表对信贷事故进行调查,并提供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文件资料和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四条 就单笔信贷事故损失而言,保险赔偿金额为发生信贷事故之日的未偿还本息余额及到赔偿之日止的利息之和,扣除被保险人在累计绝对免赔额范围内应承担的金额。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在证实信贷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后十日内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 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保险人可以将赔款直接支付给本保险受益人。对本保险受益人的赔偿,解除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金额范围内获得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代位求偿权及对借款人抵押物的处置权。保险责任损失的追偿收入应优先偿还保险人支付的金额。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保险人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保险人处置借款人的抵押物,向借款担保人追偿,必要时向借款人和借款担保人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赔偿信贷事故损失后,保险金额相应减少,保险金额不得恢复。
第三十条 在整个保险期间和保险合同双方约定的追偿期内,只有在被保险人累计支付的保险责任损失扣除累计追偿所得后的净损失超过累计绝对免赔额时,保险人才承担超过部分的净损失。保险人之前多支付的款项,被保险人要如数退还。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一切有关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合同双方都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
释义
金融机构:本保险合同中所指的金融机构,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合作社及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外资及中外合资银行。
破产: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债权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或由债务人自行申请宣告破产,并经人民法院受理、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重组:借款企业由于信誉和财务状况出现恶化而与其他实体进行合并、并购、转让或重新组成公司,并导致无法偿还、减少偿还或推迟偿还债务本金或利息。
未能偿还借款:在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到期日,借款人未能按照规定还款,或者在贷款人向其发出逾期通知后第一个工作日之内仍然未能还款。
信贷事故: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到期日未能偿还到期本息,且担保人未能履行代偿义务。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事件。
追偿期:指发生信贷事故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向借款人和/或其担保人追偿或处置抵押物所设置的合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