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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境外旅行期间行李盗抢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人在旅行不便保险的基础上,扩展承保本附加险条款。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行李因痕迹明显的盗窃、抢劫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单中约定的行李盗抢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李被盗窃、抢劫后的十二小时内向当地警方报案。
行李是指被保险人为维持正常旅行而携带的行李箱及置于其内的个人生活必需品,但不包括境外旅行时购买的商品、纪念品等物品。
对于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因痕迹明显的盗窃、抢劫之外的原因造成的行李损失;
(二) 现金、金银珠宝、首饰、银行卡、笔、手表、打火机、烟酒食品、移动通信设备、手提电脑、摄影摄像器材、证件、飞机票、船票、车票、邮票、古玩、票据、书籍、文件、技术资料、账册、图纸以及其它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的损失;
(三) 被保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李被盗窃、抢劫后的十二小时内未向当地警方报警;
(四) 对受损标的在替换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三、赔偿处理
(一)发生本附加险项下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索赔时,除了提供主险中要求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向事故发生地警方报案的回执。
(二)保险人有权选择合适的方式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1. 货币赔偿,在考虑损耗和折旧等因素的前提下,根据受损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和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2. 实物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保险标的;
3. 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保险标的。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人在旅行不便保险的基础上,扩展承保本附加险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过失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本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于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亲属或家政服务人员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二) 被保险人所租用、占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在精神错乱、神志不清、智障、醉酒状态下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 被保险人因使用机动或非机动车辆及其它交通运输工具对第三者造成的责任;
(五) 被保险人因为从事职业行为、职务行为、商业行为、经营业务、提供专业服务对第三者造成的责任;
(六) 被保险人根据合同/契约/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契约/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七) 被保险人亲属或照管的动物引致的责任;
(八) 任何针对精神伤害、传染病的索赔;
(九) 罚款、罚金、惩罚性赔偿。
(一) 发生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如获悉受害第三者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或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受害人、被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经保险人同意,或经事故发生当地法院或仲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金额为准。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该项责任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人在旅行不便保险的基础上,扩展承保本附加险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任何第三方盗窃、抢劫而遗失或损坏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的个人随身物品,并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本附加条款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的十二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相应的保险金额内负赔偿责任。但保险人对每件物品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列明的相应每件物品约定的限额。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个人随身物品遗失或损坏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制造本附加条款的保险事故行为或隐瞒、欺诈行为,违反保险事故发生地法律的非法行为;
2. 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
3. 被保险人随身物品正常的磨损、折旧、发霉、虫蛀、清洗、维修或翻新过程中或空气污染引致的损坏,机械性或电气性损坏,由随身物品内在缺陷引起或因被保险人企图修复、清洗而导致的损害;
4. 被保险人随身物品自身缺陷、包装不善、保管不善、缺乏看管、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挑衅造成的损失;
5.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下列财产损失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1. 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已镶嵌或未经镶嵌的宝石或半宝石(包括附件);
2. 现金、旅行支票、支票、债券或证券、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等有价证券、代币卡(包括信用卡)及其他付款工具、旅行证件;
3. 玻璃制品、瓷器、陶具及其他易碎品、家具、古董、艺术品;
4. 音像制品、电脑软件、图章、文件;
5. 易燃、易爆、危险品;
6. 日用消耗品、动物、植物、食品;
7. 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样品、邮件;
8. 手提电脑及其附件、电子记事本、手提电话(包括附件);
9. 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10. 事先托运的行李、另行邮寄或船运的纪念品或物品的遗失或损坏;
11. 随身物品的神秘失踪;
12. 机动车辆(及其配件)、摩托车、船、发动机或其他运输工具;
13. 租赁的设备;
14. 走私、非法的运输或贸易;
15. 经承运人、酒店或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
16. 自被保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十二小时内被保险人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的损失;
17. 可以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旅行社、酒店或其他保险单获得赔偿的损失;
18. 因贬值导致的损失;
19. 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情况下的个人随身物品的损失。
三、赔偿处理
(一)发生本附加险项下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索赔时,除了提供主险中要求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向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的回执。
(二)保险人有权选择合适的方式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1. 货币赔偿,在考虑损耗和折旧等因素的前提下,根据受损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和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2. 实物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保险标的;
3. 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保险标的。
(三)对受损保险标的在替换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若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购买已超过一年,保险人于赔偿时可根据其磨损及折旧程度做出适当扣减或进行修复。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人在旅行不便保险的基础上,扩展承保本附加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寄存于登记入住酒店内的,由酒店提供的上锁保险箱内的个人钱财因被盗窃而遗失,在被保险人取得酒店管理部门的遗失书面证明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此所遭受的实际财务损失按本附加条款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的个人钱财被盗窃或被抢劫而遗失,并于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本附加条款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回执证明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此所遭受的实际财务损失按本附加条款承担赔偿责任。
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所载的免赔额为准,保险人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本附加险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以不超过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为限。
二、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个人钱财遗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制造本附加条款的保险事故行为或隐瞒、欺诈行为,违反保险事故发生地法律的非法行为;
2. 被保险人由于遗漏、疏忽、汇兑、货币贬值等因素引起的价值的改变造成的损失;
3. 任何信用卡或代币卡账户内的损失;
4. 旅行支票遗失后,未及时向签发行在保险事故发生地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挂失的;
5. 可以从酒店、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单获得赔偿的损失;
6. 被保险人个人钱财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
7.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三、赔偿处理
(一)发生本附加险项下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索赔时,除了提供主险中要求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向事故发生地酒店、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的回执和个人钱财损失报告。
(二)以上被保险人提供的资料和证明是保险索赔的重要依据,如被保险人未能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三)所有本附加条款下的损失计算和保险金支付在涉及外国货币时,均折合人民币计算,并以人民币赔偿。有关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外汇基准价为准。
(四)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已经从酒店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得到赔偿,保险人仅负责赔偿剩余部分。如果损失的钱财得到归还,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向保险人退回已领取的保险金。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人在旅行不便保险的基础上,扩展承保本附加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以下原因造成其境内日常居住地的室内家庭财产中有形财产的物质损失,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相应的保险金额内负赔偿责任:
(一) 火灾、爆炸、水管爆裂、暖气管道暖气片破裂;
(二) 暴雨、暴风、雷击、台风、龙卷风、洪水、冰雹、雪灾、泥石流、地面突然塌陷、山体突然滑坡;
(三) 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或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 为防止灾害蔓延或施救、保护而采取的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五) 因遭受有明显现场痕迹的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枪抢劫所致损失,且在三个月以上未破案的。
被保险人自旅行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必须向警方或其他有关当局报告,并取得有关书面证明。
二、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室内家庭财产损失或损坏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故意制造本附加条款的保险事故行为或隐瞒、欺诈行为;
2. 电机、电器(包括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被保险人的自身行为或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损毁;
3. 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帆布等材料搭建的简陋屋、棚及堆放在露天、阳台、天井及简陋屋棚内的财产,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4. 虫咬、鼠咬、霉烂、变质的损失;
5. 由于年久失修、锈蚀所引起的水管、暖气管道、暖气片破裂;
6. 由于施工或试水、试压而导致的水管爆裂、暖气管道暖气片破裂;
7.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雇佣人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
8. 因房门未锁、窗户未关,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或窗外钩物所致损失;
9. 可以从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单获得赔偿的损失;
10. 任何财产的间接损失、贬值损失;
11.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以下财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金银及制品、首饰、珠宝及制品;
2. 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
3. 花、树、鱼、鸟、虫、盆景、家禽、家畜及其它家养动物;
4. 古玩、古书、字画;
5. 生产经营用的房屋、机器设备、工具、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生产资料;
6. 违章建筑及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
7. 各种机动及非机动交通工具;
8. 其它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赔偿处理
(一)发生本附加险项下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索赔时,除了提供主险中要求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供警方或其他有关当局的相关书面证明或报案的回执。
(二)对于被保险人室内家庭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合适的方式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1. 货币赔偿,在考虑损耗和折旧等因素的前提下,根据受损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和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2. 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保险标的;
3. 实物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保险标的。
(三)对受损保险标的在替换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若被保险人的室内家庭财产购买已超过一年,保险人于赔偿时可根据其磨损及折旧程度做出适当扣减或进行修复。
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所载的免赔额为准,保险人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人在旅行不便保险的基础上,扩展承保本附加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本附加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以下事故而需取消旅行,保险人以保险单所载旅行取消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因取消境外旅行或港、澳、台地区旅行,所损失的所有预付而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费用:
(一)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病危或身故;
(二)于旅行原定出发前七日内因旅行目的地发生暴动、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罢工、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或发生突发性传染病。
二、责任免除
对下列情形下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在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前已处于病危状态;
(二)由政府法律规定引起的损失,或由于旅行服务机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的过失、疏忽、破产导致本次预定旅行无法正常进行;
(三)被保险人不愿参加旅行或经济原因导致不能旅行;
(四)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五)由于未能及时通知旅行社、导游、运输人或旅店需取消或缩短此次旅行;
(六)被保险人在购买本旅行保险前已知已存在可能导致旅程缩短或取消的情况或条件;
(七)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八)被保险人为该次旅程预订酒店、公共交通工具或其他费用时已知已存在可能导致旅程取消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和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旅行目的地已经宣布有突发的传染病。
三、赔偿处理
发生本附加险项下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索赔时,除了提供主险中要求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供:
(一)旅行团的旅程时间安排;
(二)相关病危通知书或身故证明;
(三)病危或身故者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四)旅行社出具的旅游行程取消的证明;
(五)与取消原因对应的旅行目的地突发情况说明。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