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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盗抢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并经公安部门确认系盗抢行为所致保险标的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且三个月以内未能破案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保险标的因外来人员无明显盗窃痕迹、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
2.保险标的因门窗未锁而遭盗窃所致的损失;
3.保险标的因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同住人、寄宿人盗窃所致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以主险各项目的保险金额为限。
除特别约定并列名清单外,便携式电子产品(手提电脑、摄像机、照相器材、DVD机等)的保险金额以本附加险保险金额的10%为限。
四、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获得相应书面证明,同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事故发生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
(二)盗抢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三)被保险人向本保险人报案后,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标的仍未查获,方可办理赔偿手续。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一、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致使电压异常而引起被保险家用电器的直接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供电线路因遭受家庭财产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袭击;
(二)供电部门的施工失误;
(三)供电线路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以及违章用电、偷电或错误接线造成家用电器的损毁;
(二)家用电器超负荷运行、自然磨损、固有缺陷、原有损坏、用电过度、自身发热以及超过使用年限后的损坏;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
以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家用电器的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一、保险责任
因被保险人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和暖气管道(含暖气片)意外破裂致使水流外溢或邻居家漏水造成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私自改动原管道(含暖气片)设计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
(二)由于施工使管道破裂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
(三)因管道试水、试压造成管道破裂跑水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
(四)因为管道年久失修,锈蚀所引起的管道破裂;
(五)其他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
以投保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凡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并附加盗抢保险的,其盗抢保险金额超过(含)10000元的投保人,可投保本附加险。
一、保险责任
存放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室内的现金、有价证券、首饰,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并经公安部门确认系盗抢行为所致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在室外遭受抢劫、盗窃;
(二)保管不慎所致;
(三)现金(含有价证券)的利息损失。
三、保险金额
除另有约定并列名清单以外,以投保家庭财产盗抢保险的保险金额的10%为限,最高保险金额为8000元,其中现金(含有价证券)2000元,首饰6000元。
四、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获得相应书面证明,同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事故发生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
(二)盗抢责任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三)被保险人向本保险人报案后,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标的仍未查获,方可办理赔偿手续。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及附加盗抢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及附加盗抢保险条款为准。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同住的家庭成员)在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使用、安装或存放其所有或租借的财产时,由于过失或疏忽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在法律上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以及因上述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引起合理、必要的诉讼、仲裁、抗辩费用和其他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对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故意、欺诈、酗酒、殴斗以及在精神错乱、病理性痴呆情况下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涉及知识产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害赔偿责任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三)使用或驾驶各种动力与非动力交通、运输工具所造成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四)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有关规定,由污物、水、气、噪音、磁波和电子波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害事故的赔偿责任和费用;
(五)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员民事侵权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伤害的赔偿费用;
(六)饲养的动物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七)燃放烟花爆竹所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八)惩罚性赔偿及罚款;
(九)各种间接损失及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私自承诺的费用。
(十)其他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三、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法律确认的文件副本及申请赔偿报告书和有关证明材料;
(二)如一次责任事故赔偿金额达到最高赔偿限额,则保险责任即行中止,被保险人如需恢复原赔偿限额时,应补交保险费,并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如一次责任事故未达至最高赔偿限额,其有效赔偿限额应是最高赔偿限额减去赔偿金额后的余额。
(三)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未经本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不得自行对索赔方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否则,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一、保险责任
本保险单载明地址内的房屋附属建筑物由于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附属建筑物指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储物棚或储物室、游泳池、球场、喷泉、池塘等。
对存放于附属建筑物内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本附加险项下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购置价、市价或建造价格自行确定,并载于保险单中。
保险价值为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三、赔偿处理
(一)对于本附加险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采用下列方式赔偿:
1.货币赔偿。根据受损标的的实际损失和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2.实物赔偿。本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保险标的;
3.实际修复。本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保险标的。
对受损保险标的在替换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赔偿:
1.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2.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已租出的座落于保险单载明地址的房屋因遭受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该房屋无法居住,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租金实际损失时,保险人负责赔偿受损房屋合理恢复至可居住状态时的租金损失。
二、赔偿处理
发生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日租金损失额和扣除每次事故绝对免赔天数后的实际修复天数计算赔偿。实际日租金损失额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日租金赔偿限额时,以每日租金赔偿限额为准。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租金损失的赔偿天数最多不超过30天。
实际修复天数是指自房屋无法居住之时起至合理恢复至可居住状态之时止期间的天数。
三、每次事故绝对免赔天数
本附加险项下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天数为5天。
四、被保险人义务
房屋遭受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尽快进行修复,不得拖延。对于无故拖延期间的租金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所投保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所投保主险条款为准。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中载明的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因遭受保险合同范围内的事故导致该房屋无法居住,致使被保险人产生的搬迁、临时住宿、清除残骸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以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为限,且不超过该次保险事故损失金额的10%。
本附加险条款与所投保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所投保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家庭财产发生下列事故,造成包括承租人及其家庭人员在内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漏电;
(三)煤气泄漏;
(四)结构破坏或者倒塌;
(五)意外事故倒塌、脱落、坠落、爆裂。
承租人的家庭成员是指与承租人共同生活在出租房屋内的承租人的父母、配偶及其子女。
第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内的上述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累计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上述限额的10%。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未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出租登记或备案手续;
(二) 被保险人或承租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擅自变更房屋使用性质;
(三) 保险地址的房屋用作从事仓储、生产或者经营性活动的场所;
(四)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该房屋属禁止出租的房屋。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三) 核爆炸、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 台风、暴雨、洪水、雷电、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火山爆发、海啸、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等自然灾害;
(五) 承租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六) 承租人拒捕、自杀、斗殴;
(七) 承租人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
(八) 被保险人或承租人未按规范改动管道、房屋结构或私自改动不允许改动的管道、房屋结构;
(九) 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危险建筑的倒塌;
(十) 非被保险人提供的设施发生意外事故;
(十一) 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地污染在内的一切污染。
第五条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包括被保险人租借、代管、管理或控制的财产;
(二) 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三) 本保险合同中未载明的家庭财产所导致的赔偿责任;
(四) 任何间接损失赔偿责任或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五) 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六) 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七) 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八) 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其他一切损失、费用和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六条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七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八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承租人及其家庭人员或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被保险人因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正本、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损失清单、事故原因证明、经保险人认可的和解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由保险人认可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
第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负责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第十二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及其代表不得自行对受害第三者做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否则,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