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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加账册文件丢失险条款
兹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在依法执业过程中因过失造成委托人提供的账册、报表、文件或其他会计资料的损毁、灭失和丢失,而发生的对其寻找和恢复的费用。
对于上述费用,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进行赔偿;被保险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但保险人在本附加险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相应的责任限额。
本保险合同所载的其他条件不变。
二、首次投保追溯期扩展条款
兹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人同意将首次投保的追溯期扩展至投保人约定的时间。但首次投保的追溯期扩展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年。
如首次投保的投保人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一年,则应按照该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80%计算保险费;如首次投保的投保人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两年,则应按照该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70%计算保险费;首次投保的投保人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三年,则应按照该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60%计算保险费;首次投保的投保人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四年,则应按照该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50%计算保险费;首次投保的投保人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五年,则应按照该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40%计算保险费。
在首次投保的投保人要求扩展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于本保险合同生效时没有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是保险人承担本扩展条款约定的追溯期责任的先决条件。
本保险合同所载的其他条件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