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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保险B附加险条款7个
1.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的雇用人员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合同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的工作时,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对第三者的抚恤、医疗费和赔偿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金额,以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最高赔偿金额为限。对人身伤亡的赔款,每次事故每人以人民币五万元为限。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免赔额: 见明细表列明数额
附加保险费:见保险单明细表列明数额
2.公务旅行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约定,本保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对其雇员在公务旅行中因意外事故伤残或死亡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司法管辖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
3.司法管辖条款
保险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含港、澳、台)的司法判决不予承认,也不负责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判决应负的赔偿责任。
附加保险费:见保险单明细表列明数额。
4.食品设施条款
兹经双方约定,保险人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向其雇员提供食品设施而导致的责任(包括食品污染)。
附加保险费:见保险单明细表列明数额。
5.雇员临时海外公干条款
兹经双方约定,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对其雇员临时海外公干期间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的雇员在海外从事与其雇用合同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者死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负责赔偿。
附加保险费:见保险单明细表列明数额。
6.用餐期间条款
兹经双方约定,如果被保险人的雇员在用餐时间留在被保险人的处所内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者死亡,将被视作是在雇用劳动期间发生的伤残或死亡,保险人负责赔偿。
附加保险费:见保险单明细表列明数额。
7.24小时全天意外保障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以下责任:
被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基于雇用合同对于其雇员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发生人身伤害或死亡(或自发生该人身伤害后180天之内发生的死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上述雇员包括临时工、季节工、短工及学徒。
保险人不负责承担对于雇员因从事打猎、爬山、田径运动、滑雪、拳击或因酗酒、吸毒以及神志不清等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人身伤害或死亡的赔偿责任。
附加保险费:见保险单明细表列明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