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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器损坏保险附加条款
一、扩展类(K)
K01、罢工、暴乱、民众骚动损失条款
K02.空运费条款
K03.清理残骸费用条款
KO4.特别费用条款
K05.专业费用条款
K06、复制费用扩展条款
K07、灭火费用扩展条款
K08、消防队灭火费用扩展条款
K09、锅炉爆炸、倒塌保险条款
K10、85%扩展条款
K11、增加资产扩展条款
K12、自动升值扩展条款
K13、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
K14、免赔额条款
K15、重新安装费用条款
K16、媒介物扩展条款
K17、供应中断扩展条款A
K18、供应中断扩展条款B
二、规范类(G)
G01、重置价值条款
G02、成对或成套设备条款
G03、预付赔款条款A
G04、预付赔款条款B
G05、指定公估人条款
G06、弃权与禁止反言条款
G07、错误和遗漏条款
G08、电动马达检修条款
G09、蒸气、水、气体涡轮机及涡轮发电机条款
G10、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G11、不受控制条款
扩展责任类条款
K01、罢工、暴乱、民众骚动损失条款
本附加条款承保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以及在此期间因发生抢劫造成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但本附加条款对由于政府或公共当局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中的纵火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2.空运费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及时修复或恢复保险标的而发生的空运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本附加险项下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列明的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应赔空运费的20%或 ,以高者为准;
总赔偿金额: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3.清理残骸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4.特别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承保下列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不包括空运费),该特别费用须与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保险项目的损失有关。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列明的赔偿限额。若损失项目的保额不足,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
总赔偿限额: ;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05.专业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师费用,但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除外。
保险人对上述费用的赔偿以恢复受损保险标的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收费规定为准,但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6、复制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管控的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及资料发生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上述财产的载体材料价值和书写、拷贝或重新绘制的人工费用,不包括其内含信息对于被保险人的价值。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O7、灭火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扑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的火灾而发生的下列必要及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雇员(不包括正常上班的雇员及属于被保险人专职消防队的雇员)协助灭火而产生的加班费用;
(二)对在灭火过程中使用过的灭火器材重新填充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在灭火过程中直接损毁的个人物品。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8、消防队灭火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消防队为扑灭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火灾而依法收取的灭火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上述消防队不包括被保险人自有的消防部门。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9、锅炉爆炸、倒塌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附加险承保被保险人的锅炉并负责赔偿由于锅炉爆炸或倒塌造成的损失、责任或费用,但以不超过下列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为限:
(一)被保险锅炉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自有财产保险金额:
(三)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责赔偿的任何第三者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与被保险人有雇佣或学徒合同者除外):
(四)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责赔偿的任何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与被保险人有雇佣或学徒合同者除外):
(五)对被保险人因上述(三)、(四)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赔偿限额:
本保险还适用于下述条件:
定义:
(一)爆炸是指被保险锅炉内部蒸气或其他液体(可燃的液体或气体除外)的压强所致的突然的爆裂,这种爆裂必须造成被保险锅炉设备或组成部分的移位,并产生强烈的容纳物的喷发。
(二)倒塌是指蒸气或液体(可燃的液体或气体除外)的冲力造成被保险锅炉或其他任何组成部分的突然的或危险的变形(无论是否断裂)。
(三)下列变化本身不能构成爆炸或倒塌:
1、燃料的渗漏腐蚀运动造成被保险锅炉的磨损;
2、被保险锅炉逐渐的变形或扭曲;
3、伴随着渗漏出现的破裂、断裂、起泡、叠合、裂缝或槽;
4、组合部件分离但对由于以上原因造成的爆炸或倒塌所致的损失,保险人仍负赔偿责任。
除外责任:
(一)被保险锅炉进行压力实验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失、责任或费用;
(二)被保险锅炉内任何容纳物的化学反应及燃烧造成的爆炸或倒塌导致的损失、责任或费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10、85%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若保险金额达到保险价值的85%,保险人在保险金额以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若保险金额不足保险价值的85%,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附加条款约定计算赔偿。
本附加条款不适用于存货。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条款为准。
K11、增加资产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所申报的并经保险人确认的坐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增加资产,但不包括财产本身的升值及存货,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保险期间内新增加资产的金额应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限额。
被保险人须每季度末10日内申报增加资产的价值,且按相应的费率支付新增加资产部分自申报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12、自动升值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双方约定自动升值的保险标的(存货除外)的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间内每天以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升值率的1/365增加,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金额每天升值金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升值率×1/365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13、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下列各方可能拥有的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一)被保险人的关联或联营公司;
(二)被保险人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
(三)被保险人的董事、合伙人;
(四)被保险人的雇员。
但上述各方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保留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14、免赔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此特别约定:如果由于同一保险事故导致财产险保险单所承保的财产和机器设备损坏险保险单所承保的机器设备同时发生损失,对于所有上述损失仅扣除一次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15、重新安装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扩展承保由于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坏而导致的重新安装、安置机器设备的费用。但本保险单项下的总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16、媒介物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包括但不限于润滑油、冷却油在内的媒介物损失。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17、供应中断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供应电、水、气及其他能源的设备遭受保险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18、供应中断扩展条款B
经双方同意,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供应电、水、气及其他能源的设备或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外被保险人所有的上述设备遭受保险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规范类条款
G01、重置价值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若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则适用下列约定:
(一)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重置。重置是指:
1、替换、重建保险标的;
2、修理、修复保险标的。
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方式,目的是使保险标的的受损部分经过重置后达到其全新时的状态。
(二)若遇下列情况,保险价值变更为出险时的市场价值:
1、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而推迟、延误重置工作;
2、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重置;
3、发生损失时,若存在重复保险且其他保险合同没有按重置价值承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2、成对或成套设备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的属于成对或成套的机器设备的组件发生损失时,保险人按受损组件的价值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中所占的合理比例计算赔偿;但若修理或替换受损组件均不能使该成对或成套设备恢复到同类设备基本相同的使用状况,按受损组件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的全部价值计算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3、预付赔款条款A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经保险人或保险人委托的公估人理算后,损失金额已确定部分的赔款可预付给被保险人,该部分预付赔款应从总赔款金额中扣除。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4、预付赔款条款B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及相关单证资料之日起六十天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及公估人(理算师)的建议,保险人可预先支付部分赔款,金额限于预计赔偿金额的40%。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5、指定公估人条款
经双方同意,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估损金额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金额时,可以指定双方认可的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机构作为公估人,公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6、弃权与禁止反言条款
双方一致同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仅限于保险人在承保前的书面询问,保险人签发保险单,表明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已有完全了解,因此,在发生事故损失时,不得以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而有所主张。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7、错误和遗漏条款
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而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告知或通知保险标的所占用的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它重要事项,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发现其延迟、错误或遗漏,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上述事项,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8、电动马达检修条款
电动马达指高于750KW并有两电极的马达以及高于1000KW并多于四电极的马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第 项适用下述条件:
在经过8000小时营运或500次启动后或至少上次检修后两年内,被保险人须自费在完全打开机器的状态下安排年检、年修(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其年检、年修的时间以便保险人的代表能到达现场)。对新电动马达,应在2000小时后或至少营运一年后进行检修,并且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检修的结果报告。
不论保险何时生效,上述条件均可适用。
被保险人可申请延长检修的间隔期,保险人在认为风险不增加的情况下应允许其延长申请。
若被保险人未遵守本附加条款的约定,则保险人对在进行检修时发生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9、蒸气、水、气体涡轮机及涡轮发电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附加险适用下述条件:
被保险人应按下述间隔时间,对带有涡轮的机器或其部件在彻底打开机器的状态下,自费进行检修,同时,须至少提前两星期通知保险人其检修的时间以便保险人的代表能到达现场:
(1)在连续负荷情况下进行主要营运的蒸气涡轮机及涡轮发电机,且其配有具备现代技术标准的综合测试设备,而该现代技术标准可以完全控制该机器的营运状态,则应至少四年检修一次。
本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第 项财产。
(2)不属上述范围的蒸气涡轮机及涡轮发电机,应每三年检修一次。
本条款适用于保险单明细表中第 项。
(3)水涡轮机及涡轮发电机,应按制造商的建议,但至少每两年检修一次。
(4)水涡轮机及涡轮发电机,应按制造商的建议检修。
无论本保险合同何时生效,上述检修间隔时间应从第一次营运开始或所及涡轮发电机或其最后一次检修起算。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通报涡轮发电机在运行中的重大变化,对因此而采取的措施应由双方共同决定。
被保险人可申请延长检修的间隔期,保险人认为风险不增加的情况下,应允许其延期申请。
若在上述(1)-(4)条所提及的相应检修期限超过后发生保险索赔,则保险人仅负责赔偿额外修理费用,但不包括拆卸、安装及类似费用,该拆卸、安装及类似与检修有关的费用应视为检修费。
若被保险人未遵守本附加条款的约定,则保险人对在进行检修时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G10、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对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交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终止之日止恢复保险金额部分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11、不受控制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无法控制或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违反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和保证,本保险合同的保障不受影响。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