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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医疗责任险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本保险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限于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它相应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和标准。对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限额与免赔率
第四条 本附加险对每位患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本附加险的累计责任限额为主险的累计责任限额的30%。
第五条 本附加险对每人精神损害赔偿实行20%的绝对免赔。免赔部分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