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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旅行社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一、附加旅行延误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已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基本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本附加险与基本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基本险为准。
第三条 基本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下列事故造成被保险人预定的旅行行程延误导致被保险人额外支出合理、必要的费用,保险人在本附加险约定的赔偿限额内按实际支出的费用进行赔偿:
1、被保险人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被航空公司取消,且自该航班原定起飞时间之时起6小时之内(不含6小时)同一机场无其他班机可供被保险人接待的旅游者搭乘;
2、航空公司未向被保险人提供事先已定妥的座位,且该定妥座位的航班原定起飞时间之时起6小时之内(不含6小时)同一机场无其他班机可供被保险人接待的旅游者搭乘;
3、被保险人接待的旅游者因航班延误导致错失已代其定妥座位的衔接航班,且于到达转运站后6小时之内(不含6小时)同一机场无其他班机可供搭乘;
本附加险所称合理、必要的费用,是指被保险人为继续代旅游者预定行程或在行程延误期间内被保险人接送旅游者往返于机场与住宿地点之间额外支出的合理、必要的交通费用,以及被保险人支付的旅游者在行程延误期间在当地发生的合理、必要的住宿及伙食费用、国际电话费、因住宿必要而紧急购买的日用必需品的费用。
第五条 发生本附加险第四条约定的保险事故后,如果航空公司免费为被保险人接待的旅游者提供了膳宿、地面交通、饮料、食品或航空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服务,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支出的合理、必要的国际电话费和因住宿必要而紧急购买的日用必需品的合理、必要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接待的旅游者行程延误而造成被保险人支付费用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劫机、外敌入侵、敌对行为(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反叛、革命、起义、罢工、骚动、暴动、恐怖活动;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接待的旅游者搭乘的班机所属的航空公司破产;
(四)由于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机场关闭。
二、附加旅行取消损失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已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基本险(以下简称为“基本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本附加险与基本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基本险为准。
第三条 基本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国家旅游局、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由于下列原因宣布取消旅游计划,被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退回旅客旅游价款,导致被保险人无法从航空公司退回已购飞机票的费用或额外支出合理、必要的退票手续费用的损失,保险人在本附加险约定的赔偿限额内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一)自然灾害;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
(三)传染病。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克尽职责防止出现退票或产生退票费用的现象。
三、附加旅行社特殊旅游项目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已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基本险(以下简称为“基本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本附加险与基本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基本险为准。
第三条 基本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规定的责任期限内,在从事由被保险人组织的赛车、赛马、攀崖、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滑雪、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活动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造成的旅游者的人身损害或随身携带行李物品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五条 本附加险增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每人人身损害赔偿限额、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及累计赔偿限额参照基本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