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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施工企业意外伤害责任保险
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了建筑施工企业意外伤害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保险合同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施工业务时,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含外来人员及场地附近过路行人)的人身伤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赔偿处理
第三条 但本保险合同项下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