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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的天数作为给付依据(不包括出院当天),并以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最高住院日数表》规定的天数为限,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每天每份给付人民币10元,每一有效保险年度累计给付天数以180日为限。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二)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三)非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住院治疗;
(四)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洁齿;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五)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
(六)被保险人家庭病床治疗、挂床治疗;
(七)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
(八)不合理的住院医疗;
(九)非保险人认可医院住院治疗。
保险金的申请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三)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四)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五)完整的出院小结;
(六)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等;
(七)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八)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九)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事项
第六条 被保险人须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急、危、重病人不受此限制,但经急救病情稳定后,须转入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被保险人因医疗条件限制,确需转院治疗,必须有转出医院主治医师以上级别人员签署的会诊报告及转院证明,并经保险人同意后方可转院治疗。
住院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入住保险人认可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急诊观察室、其它非正式病房或挂床住院。
第七条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为准。
附表∶
意外伤害最高住院日数表
外科 1 颅底骨折 25日 2 脑挫裂伤 20日 3 急性硬膜下血肿 28日 4 后颅窝血肿 45日 5 慢性硬膜下血肿 33日 6 脑脊液耳漏 25日 7 脑干损伤 50日 8 损伤性气胸 18日 骨科 1 锁骨骨折 28日 2 肩胛骨骨折 28日 3 肱骨外科颈骨折 30日 4 肱骨干骨折 40日 5 肋骨骨折 15日 6 肱骨外上髁骨折 35日 6 肱骨髁间骨折 25日 7 桡骨小头骨折 30日 8 尺骨鹰嘴骨折 30日 9 尺骨上1/3骨折合并 桡骨小头脱位 28日 10 尺骨骨干骨折 28日 11 尺桡骨骨干双骨折 40日 12 桡骨下段骨折 28日 13 股骨粗隆骨折 50日 14 膑骨骨折 28日 15 踝关节骨折 40日 16 巨骨骨折 28日 17 跟骨骨折 25日 18 跖骨骨折 14日 19 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 23日 20 十字韧带断裂 33日 21 膑腱断裂 23日 22 股四头肌腱断裂 23日 23 膑骨脱位 23日 24 创伤性滑膜炎 23日 25 单纯性脊柱骨折和脱位 30日 26 脊柱骨折伴截瘫 60日 27 骨盆骨折 40日 28 肩锁关节脱位 23日 29 肩关节脱位 10日 30 肘关节脱位 12日 31 髋关节脱位 13日 32 坐骨神经损伤 35日 33 臂丛神经损伤 33日 34 腓神经损伤 25日 35 四肢主要动脉损伤 25日 36 创伤性断肢(指) 38日 37 脑性瘫痪 43日 38 拇长肌腱损伤 28日 39 指骨骨折 25日 40 腕舟状骨骨折 33日 | 41 掌指关节脱位 7日 42 月状骨脱位 23日 43 腕管综合证 25日 44 梨状肌综合症 23日 45 股骨头缺血性坏死 28日 50 骨折不愈合 35日 51 骨折畸形愈合 35日 52 股骨颈骨折 60日 53 股骨干骨折 50日 54 胫腓骨折 40日 55 膝关节半月板撕裂 20日 56 屈指肌腱损伤 25日 57 正中神经损伤 20日 58 尺神经损伤 25日 烧伤科 1 轻度烧伤 18日 2 中度烧伤 25日 3 重度烧伤 43日 4 特种烧伤 50日 5 面,头,颈烧伤 33日 6 喉,气管,肺烧伤 48日 眼科 1 眼部化学烧伤 20日 2 眼内异物 18日 耳鼻喉科 1 鼓膜外伤 13日 2 鼻骨骨折 9日 3 外伤性鼻中隔编曲 11日 4 气管、支气管异物 11日 5 食道异物 9日 口腔科 1 陈旧性颞下颌关节脱位 18日 2 腭部损伤 11日 3 牙槽突骨折 10日 4 上颌骨骨折 18日 5 下颌骨骨折 18日 6 腮腺损伤 18日 皮肤科 1、葡萄球菌性烫伤性皮 肤综合症 18日
急性中毒 1 毒覃中毒 10日 2 蛇毒中毒 11日 3 有机磷农药中毒 22日 4 汞中毒 37日 6 重金属化合物中毒 75日 7 磷中毒 33日 8 氟中毒 17日 9 一氧化碳中毒 20日 10 氰化物中毒 11日 11 汽油中毒 32日 |
注:被保险人因意外导致的人身伤害情形在上表中未列明的,可比照上表相似情形给付
日数确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治疗,自入院之日起至出院日止(不包括出院当天),
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未超过30天的,视为同一次住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