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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飞机保险附加战争、劫持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了飞机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飞机的直接损失,以及引起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旅客及机组和机务人员应负的法定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
(二)拘留、扣押、没收,但这种赔案必须从损失发生日起满三个月后才能受理;
(三)被保险飞机被劫持或被第三者破坏。
除外责任
第三条 对被保险飞机遭到损失后的间接损失和费用,本附加险合同不负责赔偿。
保险终止
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均可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对方终止本附加条款的保险责任。
第五条 当发生由于敌对袭击的原子弹、氢弹或其他核武器爆炸时,本附加险保险责任即自动终止;本公司不负责赔偿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