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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学生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相抵触的,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中止;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亦终止。
第二条 保险对象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的各类大、中、小学及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30日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就其实际支出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合理医疗费用,按下列级距分段计算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级数 | 医疗费用级距 | 给付比例 |
1 | 1000元及以下的部分 | 55% |
2 | 1000元以上至4000元部分 | 60% |
3 | 4000元以上至7000元部分 | 70% |
4 | 7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 | 80% |
5 | 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 | 90% |
6 | 30000元以上部分 | 95% |
保险人就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治疗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的部分,按上述标准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当被保险人累计自付的合理医疗费用金额超过6000元时,保险人就其超过部分按100%的比例给付。 |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当保险期限结束时,被保险人必须继续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则继续承担保险责任90天,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如为境外就医,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二)未告知的既往症;
(三)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四)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五)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六)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七)椎间盘突出症;
(八)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自杀、殴斗或醉酒;
(十)投保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十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十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十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十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六)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发生上述第(一)至第(十五)项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本附加合同双方约定,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最高为人民币60000元。
(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由投保人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一次交清。
第七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除另有约定外,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
“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5.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住院床位费按普通病房标准给付,确实需要入住特殊病房或一次性检查费用、治疗费用超过200元的,必须书面通知保险人并获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人将按普通标准给付(检查费、治疗费按200元标准给付)。
第十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未发生索赔的,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附加合同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第十三条 释义
【保险人】 指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医院】 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家庭病床或其它非正式病房、挂床住院或入住门诊观察室。
【手术】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后,为治疗疾病、挽救生命而施行的外科手术,不包括活检、穿刺、造影等创伤性检查及康复性手术。
【既往症】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罹患的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 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艾滋病】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艾滋病病毒】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3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